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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故王冒墓志铭》考释

2019-07-27朱亚琳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常平参军史料

朱亚琳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宋故王冒墓志铭》出土于河南洛阳。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收藏有拓片,拓片为正方形,长108厘米,阴刻楷书41行,满行50字,首题为“宋故奉议郎签书集节度判官厅公事武骑尉太原王君墓志铭并序”。《宋代墓志辑释》有著录[1],此志文主要记载志主生卒、家族、仕宦及涉及人物等方面内容,对正史史料起到了一定的佐证和补充作用。本文从志主父系仕宦、志主卒葬时间、地点、志文涉及主要人物以及宋代地方司法运作、宋朝军资供应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补充正史之阙。

一、《宋故王冒墓志铭》录文

该墓志题为《宋故奉议郎签书集节度判官厅公事武骑尉太原王君墓志铭并序》,现按行著录如下:

1.宋故奉议郎签书集节度判官厅公事武骑尉太原王君墓志铭并序

2.奉议郎守监察御史兼权殿中侍御史武骑尉赐绯鱼袋石豫撰

3.朝散郎守起居舍人云骑尉赐绯鱼袋谢文瓘书

4.朝奉大夫国子司业骑都尉赐绯鱼袋詹文篆盖

5.君讳冒,字居道,世为开封人。曾祖继凝,右骐骥使、宜州刺史、赠左金吾卫上将军。祖元庆,内殿崇班、赠左武卫大将军。父易,宫苑使、

6.赠右金吾卫大将军。君幼而警颖,见善辄悟,治经读史,一览不复忘。 既长有远大志,凡立言持行,皆磊落丈夫,事人始贤。君之好学

7.者,谓宜发策决科,而君之学,实志于为己,而不肯贾艺以求售,金吾公器之。乃以任子恩,两迁为三班,奉职皆强,而后可然,晨昏奉

8.养,乡党称其孝。久之,更授文资,调郓州司理参军。县民有同耕于富家者,相杀,已服其罪。会使者案狱,乃厚诬其主,使者过听非是,

9.疑县吏之受赂变实,以具狱授君。君审知其妄,执法不回。有客谓君曰:“主误杀仆,行将赦原,岂宜与使者较是非,而媒怒也。”君太

10.息曰:“使者可以见怒,而法不可挠。”繇是两申其冤。巨室有协贵而负恃者,豪夺民田数千亩,官吏畏惮,阅二十年不决,君一正以法,

11.人服其公。考满,调恩州司理参军。部使者汪辅之,素以文章擅一时誉,见君所为文,叹曰:“真天下奇才也”,繇是当道者,交章荐之为

12.河南府渑池县令。元丰问罪西夏,朝廷重于劳民,而和僦车马。君闻命从容,辄发常平钱造车市马,应给调用,办先邻邑, 不以一

13.毫取于民,已而自陈,邑人德君之赐,使者赖以为用。而方将列之于朝会,丁金吾公忧,君纯孝之心,哀慕过制,逮其服除,三岁不

14.调,亲友迫之,为磁州邯郸县令。邑当虏使,道食息供馈,素假于民,县吏乘间骚动,君至,一绳以法,而应给不匮,邑人歌之道路,为之

15.鼓舞。 由是,名满朔道,荐者相先,改宣德郎,知应天府。宁陵县民有寄金于人,因其死而匿之,家人讼之,病于无证。君以色听得之,叩

16.首服罪。人不能欺,类皆如此。邑当东南,舟车之会,冲兵民浩,穰纷争辩。讼决以片言,以致讼庭画空,人无留狱。日与实客言,酌酒赋

17.诗,熙熙如也。先是邑租岁输于府兵,屯万计,枉道授衣,君亟请于府,就令县官事给纳,兵民利之。邻邑河役涉夏乃成继,欲调夫以

18.广疏檤。君以麦禾方盛,不可劳民,抗论坚勤,卒如其请。逮诏恤孤老,诸郡遣官旁邑,呼召阅实,有以疾病负荷而至者,众以为艰。

19.君曰:“以吾二三人之佚而劳千万人,非朝廷意也。”乃檄官吏走乡井,家至户到,民益归心焉。枢密直学士留守李公承之,闻君之

20.政,以书劳君,曰:“公之所陈,无不便民,可谓贤令尹矣。”邑政之余,乃帅邑之善士,兴隆禅关,集四方高德,振扬宗教,学者云集,尤有觉

21.于斯人。盖君之所性雅,以净智自证,而信道悟理,虽超然自得于方外,而未始忘物。 故君之去,宋士民见思者惟曰:“虽古循吏,不过

22.尔也。”继以通直郎,知河南府福昌县,治迹亦如宁陵时。俄丁所生母孝感县太君张氏忧。服除,改奉议郎签书、集庆军节度判官厅

23.公事。元符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以疾卒于官舍,享年五十一。疾革之日,谓其子曰:“吾嗣先人之业,不敢叛违义命,以失天下之大。 或

24.古人以死生为夜旦之常,而吾将逝矣,其未始生死者,汝知之乎?”亟命解官,神气不乱,冥然化往。呜呼!君可谓达死生之理者矣。 君

25.信道甚笃,自知益明,事事之际,临物对变,酬应不穷。虽为政如神明之先知,而抑强嫉恶,未尝以私灭公,然推测其心,则有如权衡,

26.号为平等。 故仕虽不显,然不为利诱,不为势迁。直道自任,惟学士大夫之贤者,能知其为非常之才,故交口推道,问誉四达。 昔金吾

27.公守中冀,刘挚为属邑令,盖尝荐其人。逮挚为宰相,未尝通片纸以事造请,此固义于进退尔。君生才数岁,孝感流落于外,乃鞠于

28.母遂宁郡夫人刘氏,爱育弥甚,及遂宁既丧,君始知之,谘诹里闾,逮走南北,求访垂二十年,日夕怀慕,竟得于乾宁军民舍间,君子

29.以为孝感。逮君登朝,由是加封焉。自金吾公解官,筑室于卫,逮出而从仕,悉弃资产给亲戚,蒞官爱民,出于天性,介然自守,不求

30.闻达。 故其所至,人皆贤之,而惜乎才不胜命。 考其所有,固宜耸壑昂霄,以大奋起,而今亡矣。君自少喜读佛考书,晩益警悟自得,谓

31.筌蹄之言,皆绪余土苴。故平居宴默,心冥于道者,不能以笔舌陈也。雅不喜阴阳家流,以拘忌为说。及丁孝感丧日者,以岁时相戾,

32.未可葬,君曰:“人子之葬其亲,何心为祸福计也?”即置葬,师勿问,遂克大事,其纯孝自信有如此者。君至诚乐善,勤于教子,故诸子皆

33.好学,有文勇,自建立未见其止也。 娶刘氏,承奉郎、守大理评事諲之女,封永嘉县君,先君亡。男六人:长曰敦仁,早亡。敦义、敦礼、敦智,

34.曰敦信,早亡。敦常,皆举进士。女五人,长适卫州共城县尉孔唐年,早亡。次,早亡。次适蔡州平舆县主簿张崐。次,早亡。 次幼在室。孙男

35.一人,光祖。 其孤敦义以元符四年二月庚申,葬君于河南府河南县龙门之原,以永嘉衬焉,礼也。余世宁陵人,与君游有旧,而知君

36.为最详,敦义哀泣致疏,乞铭于余,故不得而辞者,义也。铭曰:

37.天之降才,豪杰辅世,宜展其蕴,用信厥志。猗嗟王君,

38.任重远器,既茂其才,而啬其位。宁介而踬,不屈而遂,

39.奥学所充,高明积中。土苴外物,秕糠事功,发为仁术,

40.惠先困穷。云何不永,以成厥终,子孙继善,后昆其丰。

王冒墓志拓片

二、志主家族世系、卒葬及志文涉及人物考

(一) 志主家族仕宦

王冒,史书无记载。志曰:“君讳冒,字居道,世为开封人。”开封,北宋都城,是当时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可见,志主生活在天子脚下,而开封,政治制度的运行,经济的发展都要比其他地方更先进。

“曾祖继凝,右骐骥使”,继凝,无传,史书可考者,“(辽兴宗重熙二年)十二月乙未,宋遣丁度、王继凝来贺应圣节”[2]。“戊午,命兵部员外郎知制诰丁度、右骐骥使王继凝为契丹国母生辰使”[3](P2634)。志主曾祖右骐骥使继凝,贺辽朝应圣节以及辽太后生辰。王慧杰在《宋朝遣辽使臣群体出身研究》中,根据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指出宋朝遣辽使臣武官各个品阶的人数,并说明以正七品和从七品为主。[4]志主曾祖为同六品的右骐骥使,出使辽朝,可见其家族在当时还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的。据《宋代官员选任与管理制度》:作为外交使节出使辽、金者,可以奏补子孙为官。[5]志主得以任子恩,或许与其曾祖父出使辽朝有一定的关系。“祖元庆,内殿崇班、赠左武卫大将军。”内殿崇班,宋太宗时始置,七品。关于祖父继凝史料无记载。“父易,宫苑使、赠右金吾卫大将军。”父易,史料所载“(熙宁六年)王易、王泽、李瑊皆自宫苑副使转南作坊使,十五资使额为中等,良以立法之初,不至详备……”[3](P6015)使额是宋人设定的作为迁转官阶的诸司使,其来源于唐代为皇帝服务的宫廷机构,志主父王易自宫苑副使升至南作坊使,积累了十五资,使额属中等,而墓志中记载志主父易官至宫苑使,可能是撰写志文时故意夸大,或是史料无载,可补史阙。志主“以任子恩”,即志主通过恩荫入仕为官。志主有6子5女,二子早亡,四子皆举进士。综上所述,志主家族属于武散官世家,在当时社会上属于中等地位。

(二)志主卒葬时间地点考

据志文所载,志主于宋哲宗赵煦元符二年(1099),因病卒,享年51岁。由此可推算出志主生于宋仁宗赵祯庆历八年(1048)。“其孤敦义以元符四年二月庚申,葬君于河南府河南县龙门之原”,元符四年(1101),也就是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史料中见于元符四年这一记载比较少,出现这一记载的原因可能是偏僻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达,但志文已明确表示“世为开封人”,所以此种情况可能性较小。另外,“元符三年正月己卯,哲宗崩,皇太后垂帘,哭谓宰臣曰:‘家国不幸,大行皇帝无子,天下事须早定。’……皇太后又曰:‘先帝尝言,端王有福寿,且仁孝,不同诸王。’于是惇为之默然。乃召端王入,即皇帝位,皇太后权同处分军国事。”[6](P358)元符三年正月,徽宗继位,向太后立他为帝,并与其共同处理军国大事,此后年号不变,直到第二年向太后死,才改年号为建中靖国。我们可以认为,元符四年二月庚申时,建中靖国的年号还没有实行,在这里我们可以推测建中靖国年号实在1101年二月庚申之后才开始实行的。再者,还有一种可能性是年号已变,但人们的称呼并没有立刻就变,即有人称为哲宗元符四年,也有人则称为徽宗建中靖国元年。“葬君于河南府河南县龙门之原”,“洛阳……旧河南县,东魏迁邺,改为宜迁县。后周复曰河南……”[7]。即志主卒葬于今河南洛阳龙门地区。

(三)志文涉及人物考

志文中提到的汪辅之、刘挚等人史书中均有记载,志文的发掘可补正史之阙。志云:“部使者汪輔之,素以文章擅一时誉,见君所为,文叹曰:‘真天下奇才也’,繇是当道者,交章荐之为河南府渑池县令。”《中国历代职官别名大辞典》中记载:部使者与部刺史同为监司官(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公事、提举常平司)之拟古官称。[8]史书中关于部使者的记载如下,“朝廷置部使者之职,俾之将明王命,以廉按吏治,至于职事,则各有攸司:婚、田、税赋则隶之转运;狱讼、经总则隶之提刑;常平茶盐则隶之提举;兵将、盗贼则隶之安抚……”[9](P4255)即部使者可行一县察举之事。汪辅之,无传,史书中关于其记载,“时监司多新进少年,转运判官汪辅之辄奏彦博不事事,……未几,罢去。”[6](P10262)“(元丰元年)二十六日……权发遣河北东路提举刑狱汪辅之,各减磨勘三年。”[9](P9568)汪辅之熙宁年间登第,曾任旌德縣尉、河北东路转运判官、河北东路提举刑狱、广南转运使等,因劾文彦博而被罢官。可以推测汪辅之在任河北东路转运判官或者是河北东路提举刑狱时见志主所为,称赞志主,以至于向当道者荐。根据史料可以得出汪辅之恃才傲物,性格急躁,而汪辅之竟能称赞他为“真天下奇才也”。可见,志主王冒确实有一定的才能。

志文记载,“昔金吾公守中冀,刘挚为属邑令,盖尝荐其人。逮挚为宰相,未尝通片纸以事造请,此固义于进退尔。”据史料和志文,可推测金吾公为志主父或志主祖父。刘挚,史书有传。“嘉祐中,擢甲科,历冀州南宫令……(元佑)六年,拜尚书右仆射……”[6](P10849)“南宫:……唐县,河北道冀州;宋县,河北东路冀州……”[10]南宫县,在宋代时属河北冀州,中冀在河北一带,当时志主父或志主祖父掌管中冀治安,而刘挚为冀州南宫县令。即得出刘挚在为冀州南宫县令时,志主父或志主祖父曾经举荐过刘挚,待刘挚官拜宰相,志主却没有攀附刘挚。这样看来,确实能体现志主及其家庭成员进退有度,但并不能排除志文内容有夸大之嫌。但“金吾公盖尝荐其人”,此则志文史料应该是真实的,它的确起到了正史作用,并作了一定的补充。

三、志主仕宦经历考

对志主部分任官经历,即志主调为郓州司理参军及河南渑池县令时经历事件进行分析,可以对宋代地方司法机构的运作及宋夏战争中宋廷军资供应等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史料证明。

(一)墓志所反映的宋代地方司法机构的运作

志文所记载的案件及案件处理流程对研究宋代地方司法机构的运作作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从理论到具体实践,体现了其重要的史料价值。

志主“调郓州司理参军”,司理参军是宋朝新创设的州级属官,“专于推鞫”,即专管刑狱一事。司理参军的设置使宋朝司法更趋于专业化。“甲辰,诏诸道州府司理判官,比来悉以牙校为之,在其本部必有亲党,自今各于邻近州府选强明历事者充。”[3](P550)朝廷十分重视对司理参军这一官职的选任。志主被选为郓州司理参军,可见他是一个聪明机敏、强干精明的人。据《职官分纪》记载:“元祐令上州司理参军事从八品,中、下州从九品”[11]。郓州为上州,志主官阶为从八品。

高宗绍兴三十二年闰二月六日,臣僚言:“在法,检验之官州差司理参军,县差县尉,以次差承、簿、监当,若皆阙,則须县令自行。至于覆验,乃于邻县差官。若百里之内无县,然后不得已而委之巡检。”[9](P8532)史料展示了地方狱讼流程,那么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呢?志文所载,“县民有同耕于富家者,相杀,已服其罪。会使者案狱,乃厚诬其主,使者过听非是,疑县吏之受赂变实,以具狱授君。”志文所述,仆人相杀,已经服罪。这一环节是所属县吏断案,宋代法律规定“徒罪以上送本州,杖罪以下在县断遣。”[9](P8398)即杖刑以下的,县吏可自行决断,对徒以上的要交由上级机关批审,“仆人相杀,”判决为杖刑以上的罪刑,“已服其罪”这里说,县级机关对于犯人的判决应该是拟判的性质,须经上级部门审查,方能定案。宋代监司,有转运使、提点刑狱司、安抚使、提举常平司。据宋代法律,宋代的监司每年都要定期巡查所属州县司法案件及刑狱情况。提点刑狱司,太宗朝时源起,真宗朝时正式确立,职能为监察地方州县的刑狱案件,是地方复审机构。志主生卒为仁宗庆历八年到哲宗元符二年,此案件发生于提点刑狱正式确立之后。据此我们可以知道“使者”应该为提点刑狱司下派人员,可以巡视地方上的刑狱案件。恰逢使者巡查案狱时,仆人翻供诬陷其主人。据宋法律,犯人在录问、宣判、行刑之前都有翻供的权利。若犯人翻供,要进行“差官别推”或“移司别勘”。而使者却错误地听信了仆人的言辞,认为县吏受贿,就把这一情况告诉志主。当时,志主为司理参军,司理参军也负责复审属县呈报案件,志主对此案件又进行审讯,上文所说徒以上案件县只有初判性质,需要送往州来审判。志文载,“君审知其妄,执法不回。”志主审后知使者错审,真实情况为仆杀仆,而非主杀仆。“有客谓君曰:‘主误杀仆,行将赦原,岂宜与使者较是非,而媒怒也。’”这里牵扯宋代的一条法律,“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3](P4315)而常人相杀,要依法当绞,既不应与“使者较是非”。宋代州级司法机关分二,司理院和州院,两院共同负责县属案件的审理。戴建国指出:“司理院审理的案件,若犯人不服,则移送州院重审;州院审理的案件,犯人不服,则移送司理院重审。”[12]宋代审判制度中极具有特色的制度是“鞫谳分司”制,州级司法机关中,司理参军审讯问罪,司法参军检法量刑。志文“繇是两申其冤”,这里两审可能是县审和君审,君即司理参军审讯后,由州级司法参军检法,最后交由知州定判。另一个可能是君审完后交由州院审理,两审后由司法参军检法,最后知州定判。

宋朝社会经济空前繁荣,其法律体系也是相当发达的。地方上司法机关分为县、州、路三级,州级司法机关设有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审判分离,构成了地方上先进的司法审判制度,而提点刑狱司属于路级司法机构,3个司法机构的运作促进了宋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志文所载内容对县级、州级、路级司法机构的运作提供了较好的案例,对研究地方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了史料支撑。

(二)墓志所反映的宋夏战争中宋朝军资供应

志文载“元丰问罪西夏,朝廷重于劳民,而和僦车马。君闻命从容,辄发常平钱造车市马”。志文涉及元丰年间宋夏战争中宋廷军资供应在基层运转的两个方面,一为租借车马,二为发常平钱。有宋一代,不断受到来自西夏的进攻,虽说宋朝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都要比其他政权更先进,但在与西夏战争中一直处于劣势。因宋夏战争中多在西北用兵,军资供应问题便成为重中之重。志文提到“和僦”,“和”即和买,“僦”即租借,曹家齐所述:“宋军运粮、运物资主要有车辆、牲畜、人力三种方式”[13],为筹措军需物资,朝廷向民间百姓强制性低价收购或直接征用车马,以此向西北用兵,此种“征用”,实际上是“抑配”,即强行摊派,这是压榨百姓的一种表现,给百姓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即志文所说“重于劳民”。

常平仓,汉代时已设置,存储钱粮以备灾荒,宋时有了新的发展,呈半敛财半籴粜趋势。[14]“常平仓钱谷,其在民者,有常钱,春散之,敛从夏秋税”,[3](P7028)即常平钱从事借贷收息敛财一事。宋代与其他政权的战争时有发生,因此军费的开支是十分巨大的,而宋代常平钱谷也多用来军费补贴。志文载志主发常平钱造车买马,以应对朝廷军需物资的供给,取常平仓钱物以补军费,史料有载,“丙戌,诏司农寺以常平钱百万缗,助三司给军费……数年间有余积矣而兵食不足,故降是诏。”[3](P3059)“又赐三司银十五万两、江南两路常平钱十万缗,赴广南西路转运司以备军须”[3](P6662)“诏河北东路提举司借常平钱四万缗,分给大名府澶州籴军粮”[9](P6869)“诏支成都府路常平米十万石,梓州路常平钱五万贯,差雇水陆运至韩存宝军前。”[3](P7440)以上皆是常平钱补军费的史料记载,但大都是朝廷下达命令,各路、州、县官员执行。而志文中记载了志主作为河南省渑池县令发常平钱造车市马以备军需,是下级官员遵从上级命令而实行的,此则志文内容可补正史。

四、结语

《宋故王冒墓志铭》的出土,为我们了解志主及家族提供了第一手史料,可弥补志主史书无传之阙。对志主家族仕宦的分析,可知其家族在当时社会地位为中等。志主葬于元符四年,此年号见于史书记载甚少,对此年号的考证可以加深对宋代年号的认识。志文中汪辅之、刘挚两人的记载,可增补二人史料。对志主仕宦经历事件分析,为研究宋代地方司法审判以及宋朝军资供应在基层运转提供了史料参考,其学术价值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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