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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创客空间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2019-07-27朱朝凤

图书馆学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创客知识产权图书馆

朱朝凤

(辽宁工业大学图书馆,辽宁 锦州 121001)

1 创客空间与知识产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冲击着各行各业,与新观念结合的创新型行业随之应运而生。尤其是在党中央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环境下,创造创新型产业受到极大鼓舞,创客活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术语“创客”来自英语单词hacker or maker,它指的是那些不单单瞄准利润,并努力将他们的想法变为现实的人。Hackerspace(hackerlab,制造商空间,创意空间)是指人们在计算机、技术、科学、数字、电子艺术等领域分享兴趣、合作、实践和创造的场所,人们可以聚集在一起设计和完成项目[1]。创客空间为创客者提供空间场地、设备设施、原材料等资源,为有共同爱好共同研究目标的人们提供一个思维聚合、灵感碰撞的场所,以供他们有目的地表达创造力和创新力,从而研发出创新型产品。

知识产权(IP)是指国家授予发明和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知识创造成果的专有权[2]。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独特时间和地域特征的无形财产。一方面,它能保障发明创造者的权益并激发了人们进行研究创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它为知识成就的公开传播与普及创造了前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与开源共享的概念并不冲突,其初衷是在保护发明和创造者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促进科技创新的开放和共享。在其贪婪和垄断的属性背后,它还包含无私和开放的精神。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角度来看,制造商的法律身份是发明者、设计者和制造者。所以学习和遵守知识产权的基本规则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才能平衡自己的创新活力和合法权益。

2 我国创客空间领域知识产权制度现状

2.1 图书馆与高校创客空间

在创新和创业的大趋势中,图书馆作为重要的知识创新中心,需要及时改变知识服务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发现知识和创造知识的场所。2015年4月12日,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 ALA)在其发布的《2015年美国图书馆状况报告》中指出,创客空间正在成为图书馆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趋势。从国外制造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情况来看,大多数图书馆创客空间已经发布了相关文件,如知识产权和操作指南等的许可政策。美国夏皮罗图书馆创新实验室规定,用户不得侵犯版权、专利或者商标权;瓦尔多斯塔州立大学奥多姆图书馆规定,不得将创客空间的设备用于非法活动、示范、广告或商业用途;德克萨斯大学阿灵顿分校,UTA实验室规定,禁止创建侵犯知识产权、色情或攻击性的物品[3]。我国的清华大学i.Center 创客空间在项目的进行过程中,为创客提供了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如在设计思维的初始阶段,将对现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在创客实施资源外包的中期阶段,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产品推广和发布的后期阶段,公司将指导制造商处理各种利益并为社会做好项目准备。

2.2 社会创客空间

2015年4月,原始认证保护平台“Make IP”正式启动,支持创新成果的全过程管理,这些作品可以免费加盖时间戳和数字签名,形成具备司法效力的证据链,用于在权利保护期间进行证据收集;2015年10月,《众创空间知识产权服务标准指引》正式发布,按照众创空间、创客、创客孵化、创客毕业的服务路径,建立了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各阶段的标准;海尔制造商实验室,中航工业Aicer 和其他面向企业的创客平台也就海尔等知识产权问题发表了重要声明。如“M-LAB创客实验室”产品出版商的知识产权、用户的知识产权和用户的专有权在其用户服务条款中均有详细描述。[4]

图1

相对来说,我国创客空间刚刚起步,配套设施还不完善,国内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引进案例并不是很多,因此,创客空间的知识产权制度模型也很少见。笔者利用citespace 软件构建直观调查视图,可以看到国内普遍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较低。笔者以中国知网为数据源,输入主题词知识产权,并含创客,共检索到89 条检索结果,这些文章都是发表于2013年—2018年间,运用关键词作为检索点,得到citespace 直观视图,具体如图1所示。这充分说明创客这一概念起步于近几年,创客空间的构建尚处于初级阶段,同时知识产权在创客空间中的服务还没有得到更多关注,所以我国不仅要多关注创客空间的构建,更要随之关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

3 创客空间建设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创客空间是一种面向社会面向集体的创新创业式的新形态,不同的创作者在创建主体时具有多样化的类型。然而,在知识产权经济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显然会使创客空间中的制造者的创造力和解决方案被其他人抄袭,甚至被恶意抢劫。这就如同专利发明的敏感性,更何况创客空间会定期举办创意作品的展览,宣传推广以及吸纳更多人才加入,这就在无意中暴露了创客创造作品的创意和想法。如果这些创造性信息和技术不受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那些投机者利用。因此,创客空间必须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这已成为创客们的共识。[5]

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创业的实践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保障力量。在创新和创业项目中,技术创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创业风险规避等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正如林肯总统的一句名言:“专利制度为智慧之火添加利益之薪”,而现阶段作为中国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总体方案,深刻地阐释了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创新发展中的独特魅力。特别是在高校图书馆,作为知识的发展和集聚地,它亟需良好的转变。而创客空间这种新的形式能够有效的提高和刺激学生学习的动力,激发他们内在的灵感,也提高了学生们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知识产权制度恰恰能在这中间妥善的保护好每个具有创新学生的利益,维护好每个好创意的知识产权。因此,高校更应注重大学生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教育的课程学习,加强大学生自我产权保护的意识。

4 知识产权支撑创客空间发展的建议

4.1 政策支撑

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性支持,以保证创客在做出创意时自己的创意不被盗用,保护自己和团队的知识产权,使创客空间的发展有更强的政策支持。依托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的资源,建立集中、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可以有效规范各种孵化器和孵化平台等创造空间的知识产权服务,为孵化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确保创客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作,及时实现创新成果,有效提高知识产权申请率和孵化成果转化率。

2015年10月19日,在“全国大众创业创新周”深圳分会场上,由深圳市国信南方知识产权研究院牵头,深圳市标准化研究院为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并提供技术支持的《众创空间知识产权服务标准指引(2015)》正式发布[6]。它规范了创客空间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引导创客平台整合资源,提供系统的知识产权服务。从而加快了创客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完善,实现知识产权“激励创造、灵活使用、全面保护、系统管理”这一效应,为最终建立创客空间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奠定良好的基础。

4.2 创客相互签署知识产权协议

美国学者Lawrence Lessig 主张创作者们提前签订“创作(CreativeCommons)共用许可协议”,以明确协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分配,这为我们解决创客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杨绪辉和沈书生的论文中也提到,知识产权是构建创客空间过程中需要探索的问题之一。[7]“开源”是当今创新意识发展的一个基本要素,而现如今的创新创造过程中,应用和借鉴他人的创意一定会带来一些无法预知的问题,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不能适用于多变的创客空间,集体创造的成果或作品、产生的劳动报酬、产品价值如何结算,都需要在创客合作之初提前签订协议。

4.3 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和普及

只有将知识产权制度内化为公众的意识,才能被公众接受并认真实施,才能在社会领域营造出重视知识产权的氛围,使知识产权制度被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从而才能在创新领域得到重视。在实施知识产权方面,我们还应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决不姑息,从根本上彻底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的发生。

例如武汉科技学院的王海燕提出的我国创意产业发展需要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提高社会公众和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不断改进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模式。[8]这对我国创客空间知识产权建设也是很好的借鉴。

4.4 合理应用知识产权促进市场发展

当创意和创客空间作品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市场化模式,创意产品也会逐步走向产业化、链条化的发展模式,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使市场化创新的发展不受知识产权的制约,同时使创意产品有效被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平衡问题需要我们深思。正如李瑾在其论文中提到的政策建议一样,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一概而论、舍本逐末;加快产业聚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真正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将继续深化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系,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发挥有效作用。[9]

5 结语

综上所述,将知识产权制度整合到创客空间的构建中有利于创新、创业和创造活动,有利于创客空间创新和发展的协同作用。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维护与运行将会逐步与现实接轨,将极大地促进全球知识产权的商业模式和产业需求,提高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产业竞争力。然而,由于中国创客空间的建设尚未普及,大多数高校图书馆尚未及时引入创客空间的建设,所以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应用还处于劣势。在未来建立创客空间的过程中,高校图书馆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建设,吸收国外创客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案例,为中国高校图书馆的转型与发展提供有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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