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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种类及笔迹鉴定样本的审查收集

2019-07-26王议晨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9期
关键词:笔迹

摘 要 笔迹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手段。笔迹鉴定可以分为同源笔迹鉴定、伪装笔迹鉴定、摹仿笔迹鉴定、左手伪装笔迹鉴定等。笔迹鉴定样本可以分为平时笔迹样本和实验笔迹样本。笔迹鉴定样本要经过可靠性、可比性和充分性审查,并按照一定规则收集。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提高笔迹鉴定实务水平,对提高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笔迹 笔迹鉴定 样本收集

作者简介:王议晨,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文痕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07

笔迹又称“手迹”“手书”“墨宝”等,是人们借助书写工具于承受客体上书或者画时即书写动作运行形成的文字符号形象系统。它是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反映,是书写动作运动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摹仿笔迹、伪装笔迹等情况,需要进行笔迹鉴定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所谓笔迹鉴定是指将存有争议或者来源未知的检材与来源已知样本、检材与检材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发现、确定二者笔迹特征的异同及其性质,进而得出是否为同一人书写习惯反映的结论。笔迹鉴定作为一门科学,是文件检验鉴定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分析比较鉴别,得出是否是同一人笔迹的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揭示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或对案件证明材料作出的价值判断。在笔迹鉴定实务中,理清笔迹鉴定及其样本的种类,做好笔迹鉴定样本的审查和收集工作,是做好笔迹鉴定实务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笔迹鉴定的种类

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弄清笔迹鉴定的类别,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快速找到正确的鉴定办法。从实践来看,笔迹鉴定一般分为:

(一)同源笔迹鉴定

同源笔迹是指同一人书写的字迹,即多个笔迹均出自同一个人书写习惯。同源笔迹的书写特征具有稳定性,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往往无法改变,例如行笔趋势、笔画搭配位置、书写节奏、笔画比例特征等书写习惯都是固有的、自然而然形成的,一定的时间内很难改变。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同源笔迹的稳定性特征一般容易确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正常书写条件下,即使书写水平很高的人,采用相同书写模式连续书写相同字迹,其笔迹特征也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别,这就是同源笔迹的可变性特征。因为一个人在书写时,会根据大脑存储记忆的字迹形态、笔画、写法、结构、笔顺、运笔动作等特征来完成书写动作,这种记忆模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但在写作时也受手腕、手腕运动对笔迹的影响,致使笔迹在角度、弧度、力度、方向、位置等特征方面发生变化,这是同一书写人在书写习惯范围内自然发生的变化。所以在笔迹鉴定实务中,同源笔迹的案件仍需仔细辨别。

(二)伪装笔迹鉴定

伪装笔迹是指书写人出于某种主观动机,刻意改变自身正常的书写特征和书写习惯,采取与正常书写不同的书写手段、书写方式形成的一种非正常笔迹。实践中常见的伪装手法有改变字迹书写速度、改变形体、左手书写、改变文字结构、混合书写、非正常工具书写等。伪装笔迹是书写人书写的笔迹,但是由于书写人刻意改变自身的书写习惯,故意隐藏自己的笔迹特征,再加上偽装笔迹的手法多种多样,导致写出的字迹与书写人平时所写的笔迹有较大的改变,致使这类笔迹的差异点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认定,特别是书写人懂得笔迹鉴定知识、伪装手法高超的情况下,更加难以检验。但是由于书写人刻意隐瞒书写习惯,大多为了伪装而伪装,容易出现形快实慢、弯曲抖动等特点,按照一定科学原理分析,可以发现书写人已经定型的书写习惯特征。

(三)摹仿笔迹鉴定

摹仿笔迹是指书写人出于不良动机,以他人字迹为蓝本,采用摹仿的方式形成的与被摹仿人相似的字迹,它同样也属于一种非正常笔迹。最常见的摹仿笔迹是摹仿签名笔迹,即书写人出于某种动机,刻意改变自己的书写动作,摹仿他人签名的书写动作而形成的字迹。摹仿笔迹是笔迹鉴定实务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行为人在收据、借据、批示、合同、协议等文件上摹仿笔迹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为摹仿笔迹需要书写人隐藏自身书写习惯,仿写他人的书写习惯,所以摹仿笔迹会出现抖动弯曲、形快实慢、布局反常等特点;而且与被摹仿人写的字迹相比,会出现大同小异、在外形上机械重合等现象。

(四)左手伪装笔迹鉴定

现实生活中,我们中国人一般习惯于右手写字,但是也有的不习惯左手书写的人,出于各种动机,故意利用左手书写,掩盖自己右手书写所能反映的写作习惯特征,这就是所谓的左手伪装笔迹。由于书写人左手写字一般不适应书写规则,书写动作协调性差,而且还受到视觉监督矫正等因素的影响,左手书写笔迹与右手书写笔迹存在明显的差异。尽管如此,人们大脑的生理仍然决定个体写作习惯可以在左右手之间互换、转移,左手伪装笔迹必然会出现一些固有的特征,书写水平较低者表现的更为突出。

二、笔迹鉴定样本的种类、样本审查及收集

笔迹鉴定样本是指送检部门提供给鉴定人的用以鉴别比较书写人书写特征的文字材料。它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在笔迹鉴定案件中,必须要有符合鉴定条件与要求的并且能够与检材进行比较的样本材料。为了更好地研究笔迹鉴定样本的审查及采集问题,有必要先研究笔迹鉴定样本的类型。

(一)笔迹鉴定样本的种类

笔迹鉴定样本,又称为笔迹样本,是指在笔迹鉴定案件中,用来与检材中的笔迹进行对比的被鉴定人书写的笔迹材料。一般而言,检材笔迹是有疑问的、未知的,有待于证实的,而样本中的笔迹则是确定的、已知的,可以用来与检材笔迹进行对比。按照一定标准,笔迹鉴定样本主要分为平时样本材料与实验样本材料。其中,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

平时样本,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交往中形成中、不受外界条件干扰的正常书写条件下书写的笔迹材料。平时样本分为案前样本与案后样本。案前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检材笔迹的形成时间之前写下的样本材料。这种样本是书写人采用正常书写姿势、书写工具以及在正常心理、生理等书写条件下形成的笔迹,能够真实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与书写技能,属于价值较高的一类笔迹材料,也是笔迹鉴定实务中重点使用的一类笔迹。案后样本是指被书写人在检材笔迹形成时间之后的样本笔迹材料。它是指书写人在检材笔迹形成之后,在日常工作、生活、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案后笔记样本。

实验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即书写人依照检材形成条件、书写条件、检材内容等书写的笔迹材料。实验笔迹容易受书写人主观注意力的影响,书写人容易伪装,即使无伪装的故意,由于紧张等因素可能导致书写人不能完全表露自己的书写习惯。

(二)笔迹鉴定样本的审查

并非被鉴定人书写的全部材料都能作为样本材料,只有合格的样本材料才能与检材做比对。为了保证收集的样本能够与检材做比对,必须对样本材料进行条件审查。笔迹样本材料需要做如下审查:

1.笔迹样本材料的可靠性审查。笔迹样本材料的可靠性亦称笔迹材料样本的真实性,是指笔迹样本来源是否可靠、真实及是否在正常书写条件下书写。可靠性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笔迹样本要求是书写人亲笔书写形成,不是他人书写,不得张冠李戴,以防出现样本错误、鉴定误检的情况。二是样本笔迹的书写应为正常笔迹,即在正常书写条件下,书写人以平常心态书写的笔迹样本材料,不属于伪装笔迹,这样才能反映书写人的真实书写习惯。在笔迹鉴定过程中,保证样本笔迹的可靠、真实,对于得出精准鉴定结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笔迹样本材料的可比性审查。笔迹样本材料的可比性是指以笔迹检材为基础的、能够与检材作比对的、在书写质量方面能与检材尽量接近的笔迹样本材料。它要求样本材料不仅要有检材中出现相同的单字、笔画、部首,最好还要与检材书写的时间、条件相近。它们具体可以表现为“八同——同字、同体、同时、同速、同工、同材、同位、同式”①,样本越接近“八同”条件,说明样本的质量越高。笔迹样本材料的可比性是评价样本质量高低的主要依据,也是样本符合质量要求的根本条件。

3.笔迹样本材料的充分性审查。笔迹鉴定过程中,在要求笔迹样本材料保证质量的同时,同样需要一定的样本数量和种类。就平时笔迹样本而言,最好拥有书写人在不同历史时期书写的自然笔迹样本,特别是与检材同一时期的案前、案后样本。在具有自然笔迹样本的同时,还同样需要实验样本。这样可以充分反映出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与书写特征,从而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

(三)笔迹鉴定样本的收集

1.案前笔迹样本收集。案前笔迹样本的收集,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向书写人单位借用可能留有书写人在工作中形成的笔迹材料,如个人档案、有其签名的合同、答卷、总结、会议记录、汇报等,再如留在银行的存款单、支票、取款单及有其签名的各种票据。二是可以收集书写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笔记本、电话本、个人借条、记帐单、欠条、信件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对公案件中,采纳收集的案前笔迹样本,需要经过鉴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有一方不同意均不可采用。

收集筆迹鉴定样本时,要标记清楚哪些笔迹是被鉴定人书写的,哪些可以作为笔迹鉴定样本使用。案前笔迹样本一般是在正常条件下正常书写的样本,存在伪装的情况较少,具有较高的采信价值。案前样本与被鉴定检材上标记的时间不能相差太远,这样才能提高案前样本的鉴定价值。

2.案后笔迹样本收集。案后笔迹样本是指在检材标时的时间之后,被鉴定人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采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是检材标时之后形成的。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通过正常的方式让书写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这种案后样本的价值虽然没有案前样本价值高,但也具备一定的检验价值。

3.实验笔迹样本收集。收集笔迹样本时,首先应争取多收集案前样本,即使收集的案前样本很好反映了书写人的书写特征、书写习惯,仍然需要收集案后实验样本,从而能够更好地发现书写人的笔迹特征与书写习惯。提取实验样本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案后实验样本须由鉴定人亲自收集。鉴定人要根据案后检材的书写情况与条件,亲自提取书写人书写的实验样本。在提取实验样本过程中,应当保留完整的视频资料,有人在场见证,防止书写人矢口否认。二是收集书写人的案后实验样本要采取听写的方式,或者采用抄写相关字迹的方式,这样能够保证书写人不会在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去伪装自己的笔迹,从而提高鉴定质量。

综上,在笔迹鉴定实务中,笔迹鉴定的不同种类虽然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所有的笔迹鉴定样本都要符合可靠性、可比性和合法性审查条件,同时针对不同的笔迹鉴定样本,可以采用不同的收集途径。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不断提高笔迹鉴定实务水平大有裨益。

注释:

①王圣江.笔迹检验理论与实务探究(第1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2017: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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