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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的机遇和挑战

2019-07-26夏剑峰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0期
关键词:机遇律师挑战

摘 要 对于以“审判中心主义”为导向的司法制度改革,它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重大改革任务,有效地维护着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而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而对于刑事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它对犯罪嫌疑人、对被告人等起着保护的作用,维护着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它起着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作用。基于新的时代背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相关的诉讼职能及结构,司法制度都提出了新历史要求,也是审判中心得以实现的本质。而这种情况下,也为律师的辩护在新的司法改革中带来了职能、需求、空间等更大的机遇,为公检法律重塑、庭审新标准的制定、辩护风险等方面带来了严峻挑战,而对新的机遇与挑战,律师更应该坚持司法的公正,维护实质化、专业化原则,坚持做到有效辩护,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本文就从审判中心的概念入手,分析审判中心导向下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从而提出对策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 律师 刑事辩护 机遇 挑战

作者简介: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60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社会关系构型出现不同的独特场域。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推进与改革,在司法的场域中,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目标的司法改革正在进行,它不仅是诉讼关系与地位的调整,更是一场关于司法场域构型的重大变革。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力量,对于律师的刑事辩护,在每一次的司法制度改革中,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对这些机遇和挑战,对于律师的刑事辩护都必须坚持进行有效辩护,运用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与方法,扎实贯彻庭审的实质化要求,推动制度改革的同时,在具体的刑事审判中,发挥其决定性作用。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概念

对于审判中心主义,主要就是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主要是通过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对于一般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以及起诉等相关庭审前的一些程序,主要围绕审判而展开,也就是所谓的审判前的具体准备阶段,对于被告人而言,其刑事责任主要就是由审判阶段来进行最终的确定。也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7年的2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都提出了具体改革方案和相关的实施意见。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有效推进,而对于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也为刑事辩护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严峻考验。

二、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面临的发展机遇

(一)强化了律师刑事辩护的职能作用

对于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是对律師的职能辩护能力进行强化,从而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对于最高院等部门出台的改革及实施的意见中,特别是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进行了具体的强化。比如对于案件的侦查,在其侦查终结前,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有义务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意见进行认真的核实,对于办案机关,可以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对相关嫌疑人的会见,调查取证、完善便利等,从而促进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它有利于控辩平衡的促进,实现了辩护权条件的创造,建立平等控辩理念,提高了律师的地位,发挥了其职能作用。

(二)对刑事辩护律师的需求量会更大

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导向下,对于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需求量也会相对增加。应建立律师的准入制度,也是刑事辩护的关键,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辩护中,庭审的过程应贯彻直接的言词和集中审理的原则,对于证人的要求,侦查人员以及出庭接受控辩的双方,进行相互间交叉询问,从而要求庭审的实质化,这也对辩护的律师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对于非律师而言,已经完全不能适应从事刑事辩护相关的工作。对于律师的制度,由于受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值班制度的影响,对于刑事辩护的律师,参与看守所或人民法院等值班律师,对于相关的制度完善,同样需要律师的参与,对于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刑事速裁的程序和认罪认罚等从宽程序进行相应的改革,同样也需要相关刑事辩护律师的参与。

(三)为辩护律师的职能发挥提供了广阔空间

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导向下,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刑事辩护律师空间,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可以在刑事的侦查阶段,发挥其辩护的职责,发表法律的意见建议。对于以审判为中心,可以有效完善补充侦查等制度,强化公诉机制,不起诉以及撤回起诉等制度,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的阶段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还可以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作证的情况,对于律师来说,可以在法庭的庭前会议,调查、辩论等过程中发挥作用。对于以审判为中心,辩护律师还可以发挥法庭之外的优势,可以通过和公诉人、侦查人员一起,在法庭的允许下,通过庭外的技术侦查等方式进行证据的提交与核实。

三、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面对的具体挑战

(一)律师刑事辩护的作用发挥受到限制

对于当前国家的刑事诉讼实务,以侦查为中心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对于侦查的阶段,成为了诉讼阶段的重心。而对于侦查中心主义,它的司法程序主要表现为庭审的形式化,也时常被称为流水式作业的诉讼结构,对于其审判主要以侦查的卷宗来进行有效的确认,而对非法的证据排除相对困难,对证人、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等,都相对比较困难,对于疑罪从无的原则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也因为此,导致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等的权利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而对于审判中心主义的推进,可以有效确保侦查、起诉等案件和事实的证据得到充分保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也从庭审的形式化向庭审的实质化有效转变,调整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建立了新型的公检法律四个方面之间的关系,而对于公检法律四个方面没有进行重塑前,对于律师的刑事辩护将面对审判不中立,控诉不平等来自各方的挑战,对于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则让有效的辩护成了有限辩护。

(二)依法裁判理念未树立制约着律师刑事辩护

当前,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有效改革,对于司法的原则必须严格要求,还要扎实树立依照法规的裁判理念,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可以坚持对证明的裁判,通过对非法的证据进行合理的排除,遵循疑罪从无、对于审判等程序公开的原则,要全面客观地进行证据的收集,有效确立无罪的推定原则,对于事实的认定,通过证据作为合理的依据,对于他人不能进行强迫,还应建立程序性的制裁措施。最高院在2013年还发布了对于健全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机制,也对证据的裁判原则进行了重审明确,而对于依法裁判的理念确立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对于这个理念,还未能成为刑事审判的核心原则之前,对于律师的刑事辩护会带来一定的挑战。

(三)律师刑事辩护受到庭审实质化等规范、标准缺失影响

对于刑事庭审的实质化改善就必须要对审判的程序进行合理的技术设计,在完善庭审会议前,要对相应程序进行准备,落实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制度法规,还应建立交叉询问等法庭的调查程序,对法庭和评议程序等进行健全,确保对于证据的出示在法庭上,对于案件的查明在法庭等,还要保障法庭辩论的开展,让控辩双方在证据等方面观点得到充分的展示,还应对庭前的相关制度进行合理的规范。当前,对于各种规范还不健全,相对来说还有一定的空白,有的不完善,有的不健全,导致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时,无所适从。对于庭审的实质化,这也对律师的专业背景,从业风险,技术操作等各个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和严峻的考验,提高了刑事辩护的门槛,促使了律师向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努力。

(四)对于刑事辩护律师面临新的执业风险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律师的违法行为,要求终身禁止从事相关的行业,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据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以审判为中心主义导向,对于辩护律师有要求也明显有所提升,在调查取证、与相关犯罪嫌疑人交流,对于被告人进行证据的核实,若一不留神就会造成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等犯指控,当前,对于很多辩护律师而言,被调查的人员也大有人在,一定程度上,让律师对于刑事辩护工作变得谨小慎微。当前,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庭成为了他们辩护决胜的空间,而在此过程中,也有个别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的过程中出现违反纪律等情况,对法庭的秩序进行扰乱,危及法庭及庭审过程中的安全,导致出现严重的刑事犯罪,给律师的刑事辩护等带来了新的执业风险。

四、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机遇与挑战对策研究

(一)坚持律师有效辩护原则,开展刑事辩护工作

对于审判主义导向下的刑事辩护,对于有效辩护而言,也是辩护律师追求的最高境界,对于律师的辩护工作,也一定程度进入了实质化,从之前的有形辩护到有效辩护的合理转变,坚持以庭审的裁判标准和实质化为基本要求,要从对证据的认定和相对应适用的法律来展开具体的工作,确保实事的证据,还应发挥交叉询问的方式手段,对举证指证的能力进行全面提升,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对质低效,举证无力的现象进行合理的改进,要对辩护不着边际的现象,避免出现影响实质性的裁定结果。当然,对于辩护的律师,还要对庭前的会议进行重视,要参加侦查、审查等重要环节,对于审查的起诉等阶段,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做出积极辩护,在审查起诉等阶段发挥影响作用,有效应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机遇挑战。

(二)将庭审实质化作为律师刑事辩护的通常原则

对于庭审,进入实质化阶段后,庭审的认证率也在逐渐的提高,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必须要适应庭审的实质化,才能有效紧跟庭审的步伐。对于庭审的过程,也是一个静态向动态发展的过程,对于案件的影响也从庭外到庭内,对于庭审过程,所有的证据都要在法庭上进行直接接受质证。对于庭审的实质化结果来讲,其审判平等,有自己独立审判权,有论证到宣判以及维护法庭的秩序等,对于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将庭审实质化作为辩护的原则,坚持直接言词的举证,排除非法证据,影响法官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三)律师刑事辩护要以技术规范化专业化为方向

对于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需要进行相应庭审规则的完善,还应对出庭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要合理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完善交叉询问的技术等,从而达到标准化的要求。对于刑事辩护技术的规范,专业还应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为依据,坚持技术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对待发言要言简意赅,达到实质化的标准要求。

五、结语

对于审判中心主义导向,给辩护律师的刑事辩护带来了新机遇与挑战,对于辯护律师也只有坚持有效辩护的原则,严格贯彻庭审的实质化要求,对于庭审的规则更要熟悉应用,才能让机遇大于挑战,推进以审判中心导向下刑事辩护中大有作为。

参考文献:

[1]张敏.论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及其保障[D].安徽大学,2011.

[2]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点[J].法学家,2016(4):1-15.

[3]林建才.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的机遇和挑战[J].法制与社会,2018(1):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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