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探究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

2019-07-26李蕊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9期
关键词:公司法

摘 要 实施认缴制后,公司只拥有出资债权的结构,更多公司将注重实缴制的实现,并在资本规则上,将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尽快结合认缴制后带来的一系列变化,进行管理方法创新。本文针对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革新进行了分析,具体分析了公司的规则变化,并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有效建议,促进公司良好发展。

关键词 认缴制 资本规则 公司法

作者简介:李蕊,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工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34

认缴制的提出,对公司运营管理产生一定影响,为了促进公司稳定发展,认缴制改革只是进行了最低注册资金和首次出资数额的限制,而对以往公司法资本规则机制不作出说明。但是企业资本规则不合理,将造成认缴制存在实施困境,无法保证企业资本结构科学化。还需要进行企业资本规则的革新,以便保证企业运营过程中资金问题有效解决。

一、 认缴制制度的实质

为了明确认缴制改革后公司法资本规则革新路径,应首先了解认缴制制度实质,为认缴制的完全落实提供条件。一方面,应注意到认缴制制度实质是公司出资义务向出资债权的转变。以往公司资本管理中,主要实施实缴制,是指股东出资在企业成立前期完全缴纳,这一出资缴纳理念影响下,对认缴制的改革和实施起到不良影响,尽管认缴制被提出,但是部分公司只是进行分期缴纳。为了提高落实效果,现行认缴制理论强调公司运行中,股东还有着出资义务,并且出资金额和时间由公司决定,有助于公司掌握自主权。实际上,将认缴制重点放在“认”上,更容易发现认缴制法律实质,当股东在合同中作出认缴,则说明其需要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在合同签订后表明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股东作为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公司则成为债权人。结合上述认缴制法律实质,可明确认缴制实施价值,在落实股东责任的条件加大对公司利益的保障,由企业结合自身运行实际,确定出资债权时间和具体方式,将股东出资管理自主权交给公司。如企业发展中势必要进行融资,这时可根据融资需求确定出资债权实现方式,公司可采取质押和转让等方式完成融资,尽管不及时获得股东出资,但是享有股东出资的权利,是认缴制改革必要性的体现。

另一方面,认缴制改革使得出资债权公司的资产属性更加特殊。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实质上是股东的出资业务转变成出资债权,主要价值在于突出公司资产资源利用价值,改变以往公司资本运行模式。从公司资产属性改变的价值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突出公司出资债权的资产性质,有助于明确公司资本利用特点,股东认缴出资后,表明公司成立时便具有和注册资本价值对等的债权资产,可实现这些资产向实物和现金的转变。二是企业资产属性的重新界定,将公司出资债权自治本质转变成公司对自身财产的自由使用。股东作为债务人,以及债权人公司成员,造成出资债权尽管属于公司财产,但是容易遭受股东不法行为的侵害,这类资产侵害更加隐蔽。

二、认缴制应用优越性

由于现实要求,使得实缴制始终是我国资本制度,在这一制度实行下,有助于约束股东行为,缴纳其出资金额。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认缴制制度出现并实施,主要是为了强制股东承担起出资义务。认缴制具有一定实施优势,能在实现出资债权的同时,不危害债权人合理权益,提高公司出资债权自治力度,在出资债权有效实现的条件下,充分利用注册资本。具体来说,股东出资义务转化成出资债权,突出了企业资产运用和管理优势,为企业各项经济活动顺利展开提供条件。对于公司来讲,在成立时明确注册资本,并在此基础上企业资产对债权人的责任落实义务,将认缴制看作是确定资本制度,为企业运营生产提供资产提供资产保障。大多数国家为了保障公司资本规则秩序,避免股东资产风险转移到公司上,对出资比例及时间等进行了限定,但在认缴制制度下,公司作为出资债权管理主体,能保证股东承担起出资义务,根据企业资产运行情况规定出资时间等。另外,在认缴制改革背景下,企业对出资债权的管理可看作是资产使用过程,这种特殊债权的提出,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认缴制改革背景下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

公司作为出资债权拥有者,可对债务人进行管理。但在现行公司法中,由于股东具有出资请求权,在出现违约事件时,由股东间协商进行责任界定,对认缴制实施效果带来不利影响,进而降低公司资产运行效益。任一股东可对其他股东出资提出要求,由于股东注重个人利益,可能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且公司法中,规定董事和高管能请求出资,将进一步激化股东间矛盾,无法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因此,需要明确公司法革新方向,为认缴制制度的落实创造良好环境。

(一) 出资债权到期规则

以往企業出资债权管理,主要以实缴制为主,不需要关注出资到期问题,但在认缴制实施中,需要注重出资到期问题。另外,还要根据认缴制对企业出资债权管理产生的影响,不断完善公司法出资规则。针对出资债权到期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具有出资债权管理自主权,能自行决定出资期限,同时应添加公司面对资产权决定权的归属规则;在出资债权期限能否缩短问题上,应通过公司法规定,找到一条符合组织法和合同法的路径。在出资债权时间设定上,公司法中明确指出出资债权为定期债权,公司可催促股东履行其义务,同时在到期前,股东可拒绝履行出资义务。而在公司法实践中,更加倾向于认可公司可提前出资期限的做法,实际上,将期限提前,将加大股东出资压力,这时需要股东的同意才能提前。认缴制主要目标在于企业在经营中有足够的资金资源供应,能灵活运用出资产权管理权限,在不明确期限时,公司可结合经济情况确定出资时间,实现企业内部资金资源供需平衡。对于企业来讲,在设定认缴出资期限时,应预见公司之后的资金需要,合理确定出资时间。

(二)出资债权处分规则

目前公司法对出资责任和出资履行做出了细致规定,在认缴制实施中,企业出资产权可被作为资本结构组成部分之一,公司利用转让、质押、抵消的方式,实现出资债权的正常履行,促进企业融资活动顺利进行,满足企业资金使用要求。而由于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可能利用自身内部人优势参与到公司出资债权管理中,逃避出资义务。在公司法资本规则革新方面,应将重点放在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责任方面,是认缴制实施要考虑的问题。从这一角度看,需要在原有公司法中添加出资债权处分规则有关内容,以免出现管理漏洞,导致出资规则流于形式。具体制定处分规则时,可考虑以下几点:出资义务不能被禁止。公司不能免除股东出资责任,切实贯彻出资真实缴纳的规定,对股东出资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违法出资义务规定而引起的相关责任,不能免除。在禁止出資免除规则上,应禁止出资免除、出资延期,其中出资免除是指公司免除合同或出资债权不行使等。

同时,在规定出资时间时,如果公司决定延长出资期限,尽管不改变出资金额,但是失去了资产在延长期间的使用功能,进而失去了出资价值,是免除出资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公司根据资金需要确定出资数额和时间,这时出资债权具体价值被确定,随着期限延长,资产价值随之降低,会导致企业自身利益降低。因此,公司进行出资债权自治时,要充分考虑这一问题,以免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带来损失。另一方面,应禁止出资债权的抵消。认缴制改革下,没有对实物出资和现金出资进行明确界定,在实物出资方面,法律规定要在章程中具体列举出资内容、出资形式和审核方法等的,避免出现价值不足的现象。在认缴制制度运行中,要求对于高估实物价值应拒绝登记。从股东出资债权抵消来看,实际上股东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采用抵消债权出资的方式,可看作是实物出资,规避了价值评估和差额责任。在缺少价值审查环节时,股东可能借助自己内部优势,逃避自己的出资义务。因此,公司法规则中,应禁止进行出资债权的抵消,是保证公司法规则有效实施的关键。

(三)出资债权计量规则

认缴制制度运行下,公司实际缴纳的资本低于注册资本是一种常态,这时需要考虑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前,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问题。在制定公司法规则时,可遵循资本维持管理原则,是指进行出资债权会计计量,明确利润分配标准。资本维持是指注册资本确定了公司对股东分配利润的边界和规定,当净资产少于注册资本时,公司不能进行利润分配,旨在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应避免将股东出资作为利润分配出去,营造公司运营情况良好的假象。这一原则下的出资分配可从以下几点来讨论:

一是认缴制实施背景下资本维持的实现。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稳定性,需要在将注册资本作为负债表权益项的同时,计算净资产并判断其与公司注册资本间关系,由此决定是否应向股东分配利润。当公司运营效益低下造成净资产较低时,应尽快弥补亏损,在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时可进行分配。

二是合理会计计量手段。为了真实反映公司运营情况,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需要注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推广和使用,优先选用净列示计量方式。对于认缴出资来讲,只要将到期的出资数额列入资产中,其余作为调整项目。净列示计量法的提出更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但将未催缴出资不纳入资产中,表明资产实际价值要低于名义价值,在对比总资产价值时,差额作为可分配部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利润分配,不能保证资本维持原则的有效落实。

四、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提出认缴制的法律依据,能为企业长远发展创造条件,发挥政策在市场良好运行上的约束作用。认缴制改革主要受到实缴制影响,使得企业不认可认缴制相关规定,对认缴制作用认识不明确。但从企业长远发展来讲,这种认缴制的落实,能提高企业资产管理自主权,是提高企业资产治理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需要针对认缴制后企业资金规则革新进行分析,提高认缴制在企业运营中的适用性。

参考文献:

[1]周一鹏.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J].法制博览.2019(11):164.

[2]丁勇.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J].法学研究,2018,40(2):155-174.

[3]张单宁.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的司法救济[D].天津师范大学,2016.

猜你喜欢

公司法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评注(有限公司股东姓名登记的对抗力)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公司的合同解释与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公司法视角下债权让与通知的问题研究
实现公司设立简易化的中国公司法的大胆尝试
认缴制视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公司法上的利益归入:功能界定与计算标准
将信息技术手段嵌入公司法以探求管制和自治的最佳平衡——评《信息化背景下的中国公司法变革》
试论公司法中的投票权价购
韩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