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学习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先进经验的调研报告

2019-07-26钱丹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9期

摘 要 为了学习外地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先进经验,笔者先后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通过座谈、交流和参观的方式,对两处基层法院的“网上数据一体化”改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诉前鉴定程序等工作进行调研学习。调研结束后,结合笔者所处部门现状及案件情况,与相关人员积极交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以后的工作打算。现就调研情况及如何提高交通事故案件审判质效进行阐述,以期为更好的化解该类纠纷提供参考。

关键词 诉前鉴定 调解前置 交通事故案件

作者简介:钱丹,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事民事审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26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情况

杭州余杭区辖区环围杭州市东、北、西三面,交通发达,2012年以来辖区内交通事故年增长幅度高达24%,区法院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收案量年均增幅达20%,当时交通事故纠纷传统的处理方式存在信息不对称、过程不公开、数据不共享、部门不主动、标准不统一等诸多弊端,导致当事人多部门奔波、过程冗长、手续繁琐、黄牛滋生。2015年,该院正式上线“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实行交通事故案件立案到判决全流程在线处置,突出调解前置、在线诉前鉴定,一键理赔等举措。

具体做法如下:

1.全程在线,实施一体化处置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联通公安交警、司法行政、行业协会、鉴定机构、保险单位等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实现在线司法确认、在线视频庭审、在线鉴定,一键理赔功能,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在线的全流程调解、诉讼、鉴定和保险赔付等服务。

2.前置调解,推进多元化解,成立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授权其独立开展交通事故纠纷前置调解工作。实行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前置。同时,制定落实行业调解,包括调解过程、档案管理、鉴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行业调解流程,对保险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员实行“以奖代劳”政策,给予每个案件120元的奖励。规定调解期限为15日,期限内调解不成,将案件移转法院。

3.类案同判,确保司法公开透明。统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着力实现类案同判。专门研发“赔偿计算器”预判功能,有效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

4.一键理赔,破解保险理赔难题。通过实现网上法庭案件管理平台与保险公司理赔系统的对接,对经一体化平台处理的案件,由保险公司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和当事人在线申请,在线一键快速理赔。

5.在线鉴定,实现鉴定数据对接。通过平台完成启动鉴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传输鉴定材料并形成鉴定意见等相关工作,实现与11家鉴定机构的数据共享。

2018年余杭区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四千多起,其中经诉前调解三千余起,进入审判程序的一千余起,该部分案件由三名员额法官审理。即近四分之三的交通事故案件在诉前得以化解,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中的案件大幅下降,案件审理天数减少、法院办案成本降低。

(二)东阳市人民法院的情况

东阳市人民法院于1949年11月建院,是全国建院历史最长,干警人数最多的基层院之一。法院正式干警有150余人,曾在浙江省基层法院中收案量连续十年排名第一,员额制改革后,该院有员额法官六十五名,年均结案六百余起。在办案任务繁重的形势下,办案质效总体高位运行。具体做法如下:

1.立案时,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实施调解前置,调解组织多样化,根据案情,可委派法院调解室调解,可委派镇乡调解组织调解,可委派各专业、行业调解组织、特约调解员调解,调解期限均不超过30日。经调解,当事人和解撤诉的,不需要出具文书,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立案审查,依法出具裁定书。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法院立案并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2.经审查,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实行鉴定前置,进入诉前鉴定程序,适用(XXXX)浙XXXX立预XX号进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进入案件审理程序。

3.成立全国首家建筑业巡回法庭,专门审理、执行涉建筑企业纠纷,通过走专业审判的道路,提高法院在涉建筑企业案件审理中的专业化水平,提升涉建筑企业案件的审执质量。

二、调研后的体会

通过对两家先进法院的调研学习,笔者内心受到强烈的震撼。两家法院的审判任务十分繁重,但其通过互联网技术搭建网上一体化处置平台,将传统的审判模式和互联网、大数据进行融合,以互联网+思维整合资源并促进共治共享,审判进入现代化、智能化,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新方向、新思路,并取得了惊人的成绩。而笔者所处的基层法院还在延续传统的审理模式,一味地拼体力、拼韧劲。充分体会到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三、调研后的建议

往者不可谏,来者尤可追。为实现审判工作的良性运行,有必要学习先进法院的做法,对他们成型的经验借鉴学习,改进工作方法,促进工作的开展。

(一)与相关部门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主动搭建多元化调解新机制,全面落实诉调对接

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为契机,积极主动与公安、司法、保险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主动搭建多元化调解新机制,明确各单位妥善解决纠纷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打破各单位孤立处理事故的落后局面,树立处理纠纷“一盘棋”的新思路。例如:明确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应搜集固定当事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投保信息等),并督促当事人签订贯穿诉讼过程中的地址确认书。明确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法院提交保险单及投保人身份信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签订地址确认书,以解决诉讼过程中送达难的问题。

另外,通过向两处法院学习,充分体会到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调解能从源头上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缓解本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故建议交通事故案件全面推行调解前置,多部门联动共同参与化解纠纷。建议由法院牵头设立多个调解点,依托保险公司,在案件较多的保险公司设立调解室,为确保公平公正,调解人员由保险行业协会指派的人员和司法部门指派的人员组成,调解期限为30日。为调解人员支付报酬,调动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法院出具确认书,调解不成的案件,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二)制定诉前鉴定实施办法,实行鉴定前置

建议成立司法鉴定部门,专人负责鉴定事宜,并制定实施诉前鉴定的办法,规定立案时,发现需要鉴定的案件,实行鉴定前置。如:以 “(2019)豫0205立预鉴01号”立案。由成立的司法鉴定部门组织鉴定质证、组织选择鉴定机构、移送鉴定材料,并督促相关鉴定机构及时作出鉴定结论,确保鉴定程序的客观公正,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加快鉴定节奏,避免出现鉴定耗时过长的问题。鉴定结论作出后,由当事人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价,每年年底按照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客观评价,对鉴定机构进行排名,倒逼鉴定机构提高鉴定质量与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保证案件在审限内完成审理。

(三)尽快贯彻落实“道交一体化”改革新举措,引进“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实行交通事故案件立案到判决全流程在线处置

在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工作面临重大发展机遇。2018年底,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河南省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道交一体化的要求、目标任务、部门职责及分工、主要内容、组织实施等问题,并对工作流程、案件适用范围、上传数据信息、案件编号、档案管理、一键理赔以及探索鉴定前移问题进行规范。各地法院应抓住机遇,乘势而上,顺势而为,创新发展。

(四)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宣传“道交一体化”改革新举措,为本庭各项探索寻求支持

法院与律师是法律共同体,双方可以时常、密切、友好交流。律师的参与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对于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目标是不可或缺的,法院正在探索的各项工作离不开律师的支持。通过开展律师代表座谈会,宣传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的新思路,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