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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校园暴力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9-07-26杨慧雯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0期
关键词:校园暴力

摘 要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在我国的部分地区学校频繁发生,情节恶劣,给社会和谐、校园安宁、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当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置措施,本文对当前我国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规制校园暴力做出绵薄之力。

关键词 校园暴力 法律缺失 低龄化 执法体系

作者简介:杨慧雯,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44

一、我国在规制中小学校园暴力方面的法律缺失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虽然有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为矫治规定,对于程度严重的不良行为并未作出具体的惩罚。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了若未成年人实施程度恶劣的不法行为,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制止。此外,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学校应采取相关措施,在双方的相互配合下,帮助未成年人改正不良行为。其次,该法将工读学校规定为具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场所。未成年的相关监护人或者其原所在学校有权提出申请,同时经过教育部门批准即可。

在该法条中,无论是“及时予以制止”,还是“采取措施严加管教”,都仅涉及到学校及监护人的监管责任,针对不良行为的主体——未成年人,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送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算作法律惩罚,但其却是一种选择性的,非必须的。且其选择主体为家长、原在学校和其他监护人,非司法机关。很明显,这种一般性的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的校园暴力行为不能起到真正的规制作用,一定程度上是对未成年的保护,对其违法行为的纵容。

(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未成年人在校园暴力侵权案件中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是使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直接行为人,侵权责任法仅对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出规定,并未对未成年人的责任进行明确,这种规定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不能真正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是专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规定,仅部分条款涉及到对未成年违法行为的惩罚,其多为基础性规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为例,未成年人年龄在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从轻或减轻;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从该条款可看出,十四周岁为未成年是否接受法律惩罚的年龄界限,对于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从轻减轻处罚也是以保护未成年为出发点。

(四)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规定的为最严厉的惩罚,因其特殊的性质,对未成年犯罪处罚的规定更为严谨。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相比,未成年承担刑责的年龄推迟两年。符合规定的八种严重罪之一行,刑事处罚对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才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在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校园暴力犯罪的情况下,只有上述八种罪行才承担责任。法律的相关规定导致许多严重校园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不受法律惩罚。

二、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依法治国是党的执政方式,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规制中小学校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仅《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中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在以上法律中,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外,其它法律均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对相关行为的处理,且均为从保护未成年权利出发,就如何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对其进行规制却无涉及。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往往是针对监护人提出,如何对未成年行为进行约束鲜少提出具体措施。

纵观看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校园暴力犯罪仍旧不成熟。首先,在暴力行为发生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时,受害者没有具体专项的法条适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这往往造成现实生活中相关执法人员对此类案件推诿延迟处理,当事人权益一定程度得不到保障;其次,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者没有合法依据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适当处理;最后,有关预防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法规没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这将对青少年的成长、社会的稳定有不可估计的危害。

三、已有的立法层次不高,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我国实行的是立法体系多层次化,在此种体系下,各级立法机关有权在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应的,下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适用范围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我国涉及校园安全的文件一般与其它内容混合在一起,以中央机关下发的“红头文件”或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为主。对于校园安全来说,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由于当前我国校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社会影响恶劣,制定高层次的立法规制迫在眉睫。

此外,学校管理松懈是导致未成年校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并无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学校应如何预防、应对校园暴力事件做出明文规定。学校应急制度不完备、管理不严格等这些原因都会促使校园暴力事件得不到有效规制。校园环境的恶化,是由于当前我国法制的不健全、管理的不完善造成的。校园安全的法制建设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求,同时也大幅度落后于我国的法制进程,违背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校园安全立法社会人士已呼吁十年,而相关法律仍未出台,这样的立法速度让人不解。立法工作的滞后,是对法制化进程的贻误。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应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章文件,只有拥有确定的、稳定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保护制度,才能切实规制校园暴力行为。

四、学校法治教育滞后,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逐年增多,深层次分析,对青少年道德素质教育和法律教育的缺失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我国目前大多数学校仍追求的是以考试升学为目标的应试教育,只重视学生智育的培养,往往忽视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这种“重智轻德”的教育方法不仅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一味的以一个标尺统一要求和衡量,甚至磨灭了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导致一部分学生厌学,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这种“跑偏”的评价机制使学生难以获得认可。加之未成年法律意识模糊,不清楚具体哪些行为会触犯法律,触犯法律的后果及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这会促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另一方面,对于受害者而言,在经历校园暴力事件后,他们不知道法律保护着自己的权利,不清楚施暴者是否在侵犯自己的权利,更不知道应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亦或出于惊恐害怕、名誉等缘故,更多的是会选择沉默隐忍来平息事态,殊不知只会纵容施暴者,使其更加肆意妄为。大多数被曝出的校园暴力事件非受害者主动向学校、老师、家长反映,而是在追问下被迫说出实情。

五、施暴者主體低龄化,法律的约束力有限

“在校学生犯罪率逐年增加,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调查数据结果显示,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如媒体曝光的“吉林一中学男生在学校厕所被同学砍断5根手筋”“滨州初二女生在厕所内被同学围殴”等等,不断发生被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显示,施暴者的年龄愈加趋向低龄化,施暴者大多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这使得执法过程中需比普通案件综合考量更多因素。执法者往往对未成年的处理为教育及警示,因未根本触及未成年人利益,不能从根本上对其起到惩戒作用。

在2015年7月被曝光的一个校园暴力视频中,14岁少女在学校附近被8名少女脱光衣服、扇耳光、猛踢其身体,并强迫拍视频上传至各大网络平台。施暴者的疯狂举动和受害者的哭喊让人们胆战心惊,而事后的处理结果中警方虽然对8名施暴者做出拘留5-8天及罚款500元的处罚,但因其中7人未满十六周岁、1人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均未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显然,警方对施暴者的处罚与其施暴行为的危害性不对等,处罚较轻使得未成年学生不能真正认识到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缺少对法律尊崇和敬畏之心,漠视法律。施暴者会错误的理解为自己因未到法定年龄,违法行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六、执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司法、执法制度是否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形成一套适合未成年学生特点的司法执法体系,对于完善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时,应当选择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我们可以看出,该种规定是对成人司法体系的延伸,缺乏独立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其次,在实际的操作中,司法机关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很多地区由于资源紧张等问题,并没有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与成年人区分开,在羁押上,仍然存在着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人合并关押的情况,这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未成年人“交叉感染”。此外,未成年人矫正体系不健全,判决后矫正工作没有具体的法律支撑。尽管零散的规定着一些矫正方案,但通常情况下号召作用多于现实作用,没有规定可操作的措施,没有涉及如何去具体的运行。

七、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法制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变化,法律的缺失和落后阻碍了社会的进步。正是从这一背景出发,预防和抑制校园暴力,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法律作为先行者,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反校园暴力法不失为一种最根本的措施,刑法针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适时调整,其它各法的相互配合,是预防和抑制校园暴力的一剂良药。学校作为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特定场所,应有相应的专门的切实可行的预防、解决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立法本意,达到最初的目的。

注释:

季成叶.预防校园暴力:一项值得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课题[J].中国学校卫生,2007(3): 193.

参考文献:

[1]储殷.谁来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同龄人侵犯[J].中国青年报,2015(6).

[2]陈姝媛,余启明.浅析校园暴力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预防[J].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6(11):86-88.

[3]徐久生.校园暴力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4]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5]吴培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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