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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税法的正义价值论

2019-07-26魏彦芳坚德慧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0期

魏彦芳 坚德慧

摘 要 生态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而生态税法从税收角度实现了代际公平的法律化,同时表明税收正义和环境正义的竟合恰好是生态税的正义价值之所在。

关键词 生态税 代际公平 税收正义 环境正义

基金项目:2016年甘肃省教育厅项目-生态税法的环保效应研究((2016A-065),本文为该项目的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魏彦芳,天水师范学院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税法学;坚德慧,天水师范学院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26

我国在2018年推出的《生态税法》引起了颇为激烈的争论。基于当前我国环境问题的外部性态势日渐式微,飞速发展的经济水平与优化配置的物质资源,切实推进的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两者之间存在的排斥力量导致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拉开的距离所生发出来的矛盾代内向代际扩散。一直以来,代际公平理论更多地是被运用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探究。但是近年来,随着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丰富,将代际公平理论应用于税法领域能够为探究生态税征收问题提供一种创新性思路。

一、税收正义

正义,同义与公正,可以理解为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更多的是体现着道德范畴一种肯定判断。关于正义与税收,休谟的公共福利观点更能体现出二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性。在税法上谈正义往往和公平、公正难以分开, 税收作为再分配的典型,正是映射了政府管理与服务活动的正义之质。人们似乎在脑海里自然的接受这样一种规则,即公平游戏的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体系下,政府行为必须合法。从这个角度上讲,合法和正义是重合的。因此,个人对正义的追求就转化为社会对法律的设置。在这样的体系下,即便是最弱势的群体利益也应该有所考虑和表现。同样的,税法也应该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

税收公平的观点最早从对社会福利的思考中产生。社会福利的主要作用在于最优地利用经济资源。假设每个个体获得福利的能力相当,经济资源在个体之间进行分配的方式构成了社会福利制度的内涵。而这种分配以一个公共合约为基础,反映了社会对公平分配的判断。边沁认为每个理性人都会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相互作出妥协而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达到一个公平的结论。但是,在社会上占据更大优势的集团并不需要向弱势群体妥协以公平分配经济资源。从这个角度出发,单纯依赖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无法实现社会福利,而必须求助于法律规范。社会必须选择一种公共合约来决定在一个公平的社会分配正义应该如何定义。西方传统对平等原则给予特别的关注。但同时也认为应该对社会最贫穷的人群進行特别对待。在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时,不应该考虑个体不同的社会地位,就象隐藏在幕后一样,每个个体应被视为平等。在这个前提下进行分配的主要问题在于不可知性带来的风险。而风险规避的最好方法,就是选择对社会最弱势的群体能带来最大福利的那种分配方式。税收正义很大程度上强调的是公平和平等。从环境正义的角度,如果要依赖于税收制度公平分配环境责任和环境权利,就必须依赖生态税法。

生态税应当是政府通过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 生产和消费) 征收相应数量货币额度的税收,用于生态保护的投资或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的税收支出(税收优惠),以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为目的,以代内、代际公平为主要价值取向的一种税收体系。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

二、环境正义

从国际角度,环境正义要求处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环境责任矛盾,如何在进行环境保护的同时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其典型的解决方式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从国内角度,环境正义要求一国的法律和政策处理贫富阶层之间的环境平衡问题,以及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环境特殊要求。对环境正义的基本内涵和外延学者们各有看法。其中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是1991年第一次全美有色人种环境领导峰会上给出的定义,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1)保护所有人免受环境恶化的影响;(2)建立一个公共健康保护计划;(3)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4)排除任何环境歧视;(5)行动起来矫正现有的不公平。在这一定义下,环境公平更加关注环境民主以及最终权利和义务如何分配、分配原因以及分配的效果。我们认为,以上给出的定义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环境正义的内涵,但缺乏实践性,环境正义应该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环境正义是一种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是一种被公平对待的权利,罗尔斯的正义论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因此,环境分配正义的问题就是要排除功利主义原则,适用公平原则,保证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中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环境正义并非要求将环境风险在不同群体之间重新划分,而是强调尽量减少环境损害的总量,以及建立共同的利益和风险承担标准从而使不同群体之间达到平等。

(二)環境正义是一种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环境正义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要求在生态税法制定的过程中给予少数当代人和后代人均等的话语权。生态税法的执行一直比较强调程序正义,公众的环境参与权和知情权在各国的环境法中大多都有规定。环境正义的要求决定了环境政策建立在对基本权利的尊重和非歧视的基础上,并且各级决策的作出都需要不同人群的平等参与。

(三)环境正义是一种矫正正义

通过在先设定义务来让行为主体明确其应当负担的社会责任,或者通过设定在后的违法处罚机制,弥补已然存在环境不利后果。比如排污许可证就是属于矫正正义的典型例子。当代的人类承担减排的成本以为未来的人类尽量保持和现在类似的气候和比不减排更少的财富。如果不减排,那么当代的人类就可以付出更小的成本并为未来的人类保留更多的财富。但同时,未来的人类将会面对更加恶劣的气候和不可知的灾难。各国学者的评估模型都将世代之间的分配问题作为重点。因此,生态税法课征不仅仅需要考虑成本和效益的平衡,还需要在不同世代的人类之间分配能源、土地和大气资源。

三、二者间的竟合

生态税法的正义问题实质上需要考虑两方面的正义,即生态环境的正义和税收的正义。而这两方面的正义我们在之前都分别讨论过。环境正义相对税收正义更为复杂,但经过分析可以看出二者在许多基本问题上是一致的。而生态税法的正义问题需要将这两种正义结合起来。环境正义是一种分配正义,即一个人应该拥有和其他人一样的资源和机会。这种分配正义可以从权利和义务两个角度去探讨,通过增加部分经济主体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来保障另一部分主体在相同内容上的权益。以代际公平的视角看,这里的一些人指的是当代人,而另一些人指的应该是为出生的我们的后代。环境正义强调程序正义要求在生态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少数民族和低收入阶层话语权。公众的环境参与权与知情权在各国的环境法中大多都有规定,但是在生态税法中对环境弱势群体给予特别的环境权保障的情况却是少之又少。

征收生态税,就是使环境资源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将环境相关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由外部行为引发的外部结果内化到特定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这一过程就是矫正经济行为对环境的扭曲,通过给经济主体设定义务的方式,来规范他们对环境资源做出的行为内容。从这个角度,生态税同环境正义的要求是一致的,也是环境正义实现的一种方式。另外,从环境角度,社会正义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在充分的资源供给下生活,而社会上处于优势的阶层因其享受的更优待遇而同时承担更大的责任。生态税也需要考虑社会各个因素,除了税收可能引起的社会关系和财富分配变化之外,还需要保证社会成员能够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即体现为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特别需要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证他们能够享受到必需的环境资源;同时要求优势阶层在享受更多环境资源利益的同时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比如缴纳更多的生态税税款。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生态税法的正义问题结合了环境正义和税收正义两个方面,二者在价值追求方面趋于一致。但是,传统的税收征收对象应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内容的变化,进行相应地更新,税收理论需要进一步强调环境的因素。在程序正义等方面作出合理调整,才能够实现环境正义。同时,如果要考虑社会弱势群体,如少数民族和低收入人群的环境利益,必须对生态税作出特别设计,在执法程序中对于这部分群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倾斜。

四、结语

一般来说,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构建的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那么基于公平理念的生态税法在这一点上完全是符合法律的价值追求的。无论生态税的首要价值是税收的分配正义,又或者是环境正义,都不能否认生态税的开征将极大地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公平由理论提倡变成现实推行的可能。

参考文献:

[1]Lewis,C.S.,Mere Christanity,New York: Macmillan,Collier Books Paperback edition,1943:17.

[2]Bentham, Jeremy,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1789, edited byJames H.Burns and Herbert L.Hart,London: Hafner,1970.

[3]Rawls,John,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Belknap Press,1971.

[4]Harsanyi,John,Cardinal Welfare,Individualistic Ethic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 of Utili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63(4), 1955:309-21.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6]Howarth,Richard B.,Climate Rights and Economic Modeling,in Darwin Hall and Richard B. howarth,eds.,The Long-Term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 Beyond a Doubling of Greenhouse Gas Consentrations,Amsterdam: Elsevier Science B.V., 2001:315-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