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妨害公共安全,怎么管
2019-07-26王太元
环球时报 2019-07-26
王太元
最近一段时间,先后发生几起精神病患妨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由此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担忧。笔者认为,破解精神病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烦扰,需要的不仅是医疗等方面的技术,更重要的是分清缓急轻重的科学公共安全观。
公共安全首先是对生命、身体与自由三种权益的权衡取舍。保护生命是公共安全的核心目标,有些时候,为保护生命而不可避免地损伤身体、限制自由,这其实符合法律的“紧急避险”原则。因此,在航空这类可能危及众多生命的领域,任何员工的劳动权、自由权甚至健康权,都处于可以,甚至必须限制。
实际上,笔者认为公共安全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维护,从而达到共管共建的目的。
一方面,公共安全文明和公共秩序需公众共建。中华文明是“我与群体同成长”的群体文明,个人自尊、自信、自强,才能长期且大幅度地减少心理纠结、人际矛盾,以及社会冲突,从而全面、深入、持久地维护公共安全。对于精神病患妨害公共安全这类难题,需要各方面、各层级齐抓共管来合力完成。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法律效力不够,难促各方遵行的问题。同时,在发生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时候,往往分工协作不清,各方容易相互推诿。因此,现在急需切实细化、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确保公众能够共享社会福祉。精神疾患,非人所愿,但有些因病撒泼、以病讹人的行为必须及时遏制、有力惩治。对于有些妨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患,社会监护、医疗卫生、民政社保、公安司法都责无旁贷,但目前并没有逐人逐事、全面全程的责任落实。由于人财物投入严重不足,基层一线的监护工作,普遍捉襟见肘而无法普遍、长期坚持。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投入、保障对基层一线监护人员的供给。▲
(作者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