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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保护机制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9-07-25王伟

人民论坛 2019年19期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环境

王伟

【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底线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是我们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人民法院必须树立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理念,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效力。

【关键词】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 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重要变革。这一文明形态必然会对传统法治观念和制度构建产生冲击。反映在司法活动中,则表现为涉生态环境案件对传统司法理念、诉讼模式、司法能力等方面的一系列挑战,生态环境司法也由此具备了区别于传统司法的特性。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重视程度的差异导致各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不平衡。受不合理的政绩观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过于看重GDP增长,却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足,使得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而且这种矛盾在倚重工业生产和资源消耗的地区尤为突出。

诉讼未能充分反映生态环境纠纷多发、易发的现状。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较多,重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但进入司法程序的诉讼案件却相对较少。在刑事案件中又以资源类案件为主,比如毁坏矿产资源案件、滥伐盗伐林木案件等。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审理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数量较少,这无疑与当前的现实情况不符。

复杂性、专业性的特点增加了生态环境案件的处理难度。生态环境案件是一种新型案件,具有利益关系的交叉性、治理手段的综合性、事实认定和因果判断的专业性、矛盾纠纷的尖锐性等特征。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这一特点更为突出,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带来了挑战。生态环境侵权的一些特点,比如动态性以及即时性等,导致侵权证据难以保存;受害者分散且相关知识匮乏,使其提供的证据在关联性、客观性、证明力上存在瑕疵。此外,生态环境案件中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需要专业技术进行鉴定,整个诉讼过程成本高、周期长、风险大。因此,一些当事人宁愿牺牲部分合法权益,而选择以调解撤诉或协调撤诉的方式结案。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较短,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面临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理论基础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资格的要求之一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只有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直接遭到侵害的人,才可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但事实上,有些侵害是“间接的”,还有些是“无形的”,这就造成了受害人诉讼困难。从实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案件触及面广、影响大等。

生态环境案件审理机制有待完善。生态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对人民法院的传统工作模式和裁判方式提出了挑战。首先,从全国范围来看,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并未全面展开,大多数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仍然秉持原有的理念和方式,影响了司法职能的发挥。其次,在一些已经展开探索的地方法院,也存在着案件审理机制不完善、不统一等问题。

生态环境诉讼受外在因素影响较大。尽管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但是受个别地方政府不良政绩观的影响,环境保护的目标有所折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干预。一些生态环境案件由于地方政府的直接阻碍而难以进入诉讼程序,有些案件虽然进入了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由于外在权力的干扰,往往难以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判,或者得不到及时的执行。

革新理念、完善制度,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更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理念。首先,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当下,更关乎未来,司法应该也必须为其提供保障。其次,要树立预防性和恢复性的司法理念。也就是说,生态环境司法不仅要防治污染,还要关注保护和改善环境;司法的作用不仅要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还应体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最后,要树立公益性司法理念。要妥善处理公益性和私益性之间的关系。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需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案件价值考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强调公共利益优先,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科学设置生态环境专门审判机构。首先,要适当减少基层法院生态环保法庭的数量,应将生态环保法庭集中设置在中级以上法院。其次,生态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置需要结合地域特点,以各地的案件数量为基础。最后,生态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置要考虑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从而保障生态环境司法的科学有序运转。

改进生态环境案件审理模式和管辖制度。首先,要明確生态环境案件范畴。涉及资源、环境、生态的案件都属于生态环境案件,将三者共同归入环保审判机构的受案范围,有利于全面掌握资源和环境状况,从而实现一体化保护。其次,要实行生态环境案件归口审理。对于专业性强、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的环境污染类案件,应实行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最后,要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案件归口审理方式。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跨行政区域污染案件,应推行跨区域司法和案件集中管辖。

完善生态环境案件配套诉讼工作机制。首先,要完善生态环境案件诉讼程序。在诉权规范上,实行有限制的处分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允许生态环境案件的被告对其没有侵权行为或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司法方法上,应突出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在责任承担上,应由败诉方来承担因鉴定而产生的费用,等等。其次,要完善生态环境预防、修复和惩治机制。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对于可以由被告进行修复的,可以判决由其负责治理或修复,还可以通过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成本由被告负担。最后,要完善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化审理机制。比如,可以逐步探索建立环境案件的专家辅助审判制度、环境类案件专家陪审员制度、专家证人制度、环境司法鉴定制度等。

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逐步扩大生态环境案件的起诉主体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同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应当区别对待。可以适度放宽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次,要确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机构。除一般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受理外,可以参照知识产权审判的模式,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中级法院的审判力量,在省级范围内指定若干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再次,要强化职权主义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理中的作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第一,在调查取证等环节适当突破司法的谦抑性;第二,加强与立法、行政等机关的横向沟通;第三,在司法裁判中体现对社会公益的维护,明确赔偿款的用途,防止原告非法获益;第四,严格审查公益诉讼案件的撤诉、和解和调解,防止当事人通过私自达成协议损害公共利益。最后,要推动建立公益诉讼基金制度。可以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通过多重途径筹措基金,并且监督基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作者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海南省现代法律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宋宗宇、陈丹:《环境司法专门化在中国的机制障碍与路向转换》,《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②王树义:《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③林燕梅:《环境司法区域化审判方法的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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