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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优化乡村治理

2019-07-25冯富帅

人民论坛 2019年20期
关键词:乡贤村民基层

冯富帅

【摘要】人民群众是乡村治理中的核心主体。为突破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低绩效困境,需要以人民为中心,矫正基层政府官员治理理念的价值偏差,创新乡村治理方式,优化乡村治理结构,健全乡村治理机制,以提升新时代乡村治理水平和能力。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 乡村治理 人民福祉观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提高乡村治理的有效性是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治理理念有价值偏差、治理方式较单一、治理结构不合理,以及治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对此,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中蕴含的根本宗旨观、人民福祉观、人民评价观以及工作价值观,切实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观,矫正基层治理理念的价值偏差

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的执政初心,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应贯穿治国理政方方面面。当前,极少数基层政府官员存在“官本位”意识,仍以“强权式”的管控思维“行事”,限制了基层群众与自治组织创造力和能动性。对于乡村治理所存在的服务意识和理念偏差的问题,应再次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指导基层政府转变职能。

具体而言,需要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社会公众之间的职能边界问题。借助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利益清单的确定和常态化的群众监督,倒逼基层政府官员转变“官本位”的思想和治理理念。同时,还需建立科学的乡村治理政绩考核机制,通过构建相应的人民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由人民群众对基层治理的工作进行评判,最终依据满意度的测评结果启动问责机制,从而对基层官员治理理念形成良性监督和修正机制。此外,还应在基层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借助常态化学习,使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意识。通过强化服务工作理念、思维和方式,使基层官员能够改进“官本位”下行事作风的“陋习”,而回归于“服务”的价值本位,有效提升基层干部在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中的治理能力与水平。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人民福祉观,创新乡村治理方式

民生无小事,改善民生和增进人民福祉直接关系到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也是乡村治理最根本的目的。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基层权力运行的不公开和不透明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乡村群众自治有时会流于形式,这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乡村治理涵盖治理的属性、内容、结构等方面的综合事务,特别是其中的治理内容要素,不仅包括乡村各项事务的管理,也包含各类涉及民生的大量社会公共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在乡村延伸的体现。以人民福祉观创新基层治理方式,其核心在于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要集中力量做好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救助更加完善。借助精准扶贫工作的提质增效保障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一手抓扫黑除恶,一手抓食品安全与生态保护,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安全生活底线。此外,更需关注乡村长远性民生,通过构筑以人民长远利益至上的大民生观,统筹城乡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以及权利公平的制度体系,促进城乡一体化可持续发展,让农村居民有充实的获得感。另一方面,要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在乡村治理中合理应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既能够简化相关服务流程,也有助于增强治理的透明度,为村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切实增强人民在基层服务层面的获得感。同时,较高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也便于人民群众更好地发挥对基层权力运行的监督作用,从而使权力的产生、行使和监督等形成良性运行机制。

突出群众地位、实现多元协商,优化乡村治理结构

乡村治理本质是属于社会自我管理的范畴,即要求在基本的制度和法律框架范围内,通过政府的合理引导和扶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自治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包括权力的授予与运作,也包括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由于我国农村区域发展差异较大,在对村民自治的建设中,要因地制宜地创新方法与路径,不仅需要高程度、大范围地发动和依靠群众,让群众参与日常村务决策及治理,还需要明确基本的权责问题,引导村民自治,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建议通过设置由村民组成的道德评判团,劝阻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法管理的不良现象,借助村民道德评判团的反复规劝和说理,从而实现村民自觉规范自身行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同时,还应构建多方协商参与的村务联席会议制度,借助规范的刚性制度框架,从而保障村民自治组织的话语权,使村民真正成为共商共建共治的主体。村民民意的表达渠道畅通与否事关村民自治效果的好坏,畅达的村民利益表达机制以及民主监督机制有助于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形成良好的互动反馈,使得政策符合民情,政策体现民意。此外,还应鼓励村民自治组织承接基层政府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通过相应的政府扶持和政策保障,逐渐培育以人民群众为主的社会中间层组织,从而形成多方协商、多元治理的格局和良性的基层治理生态结构。打破传统行政权力资源垄断治理的局面,使得乡村的治理结构逐步向“扁平化”发展,形成良性的基层治理结构。

以接受人民评判的人民评价观和增强人民获得感的工作价值观,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当前,中国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由传统的“求生存”开始向“求质量”转向。通过在发展中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以及保障民生,以显著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因此,乡村治理需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和问计于民,治理是否有水平有效果,主要由人民来评判。

人民群众是基层治理工作的最终评判员。基层干部作出工作规划前,要多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广泛的意见借鉴中不断改进思路。要注重吸纳新乡贤参与基层治理,充分发挥乡贤议事的智慧和优势。对此,应建立科学的新乡贤遴选机制与考核制度,同时赋予村民提名、罢免乡贤的权利,发动村民对新乡贤形成良性的民主监督机制。这既有助于防范新乡贤“私化”手中权力,也有助于发挥新乡贤的天然基层治理能力,并有助于推动规范的乡贤治理制度的形成。

此外,在遴选基层政府购买有关专业服务中,可借助乡贤议事委员会对本地村情进行摸底评估,并在动态把握乡村社会结构、村民服务需求以及民生诉求的基础上来确定购买专业服务种类的选择。当然,在基层治理机制中,更需综合运用行政、法律、道德等资源,寻求最合理的结构“嵌入”模式,以提升乡村治理体系的动态调适性与适应性。在健全乡村治理机制中,最关键是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并发挥其在乡村自治中的作用。应努力提升乡村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发挥法治思维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还需健全乡村法治人才的配备,以推动法治资源向乡村下沉,引导人民群众在发展实践中形成知法守法的习惯。另外,在乡村基层治理中还应推进相近职能部门的合并重组,并强化制度建设的协助与衔接,从而减少治理过程中的重叠和浪费,降低基层治理的运行成本,提升基层治理机制的运作效率和综合绩效。

(作者为内蒙古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侯学华:《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人民法治》,2019年第4期。。

②王志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基层社会治理逻辑与实现路径》,《领导科学》,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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