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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家庭为课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2019-07-24徐平

智富时代 2019年6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制度

徐平

【摘 要】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群体庞大,税源广泛,是我国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之一。它在调节社会贫富差距、调整个人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發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我国建立了以个人为课税对象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虽然,近40年来,《个人所得税税税法》相关制度和法规经过不断的修正和改革,随着提高免征额、优化合理调整税率级距、细化收入减免范围、设立专项附加扣除等具体措施的改进,个税制度日趋完善,税制结构日趋合理,但以个人为课税对象的税制在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相对而言,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则更能实现税收的公平性。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可观,民众对牵涉切身个人利益的所得税关注度越来越高,各界代表对我国实现家庭课税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强烈。本文通过阐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好处,借鉴学习国外成熟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家庭;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2019年1月1日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分类课税模式,针对纳税人的收入分成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等11项,不同项都有规定的费用扣除和对应税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分别分项计算合并缴纳。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将个人取得的收入分为9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按缴纳年度合并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余的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仍然按照各自税率分别个人所得税。同时,新政策制定了一些特别支出的抵扣项,包括子女教育费用、继续教育费用支出、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等六大专项附加扣除。从新税法的改革,不仅象征着我国由分类课税模式向综合和分类合并课税模式跨越出实质性的一步,更考虑了个人在家庭中承担的部分经济负担因素。但并未彻底解决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可能造成税收纵向不公平的问题。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仍然是将个人与家庭割裂开来考虑征税纳税,并未完全充分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状况的作用。

例如有甲、乙、丙三个家庭,均有一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甲家庭中的成员中男方每月取得收入11000元,女方因身体原因在家休养,未取得任何收入。乙家庭中的成员中男方每月取得收入7000元,女方每月取得收入4000元。丙家庭中的成员中男方每月取得收入6000元,女方每月取得收入5000元。(以上收入均为扣除“五险一金”后收入,且三个家庭均无其他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在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对象的制度下,甲家庭中男方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低为(11000-1000-8000)*10%+90=290元。乙家庭中男方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低为(7000-1000-5000)*3%=30元。丙家庭中男方因收入6000元扣除子女教育专项1000元未达到起征点,不需要纳税。

如果按照以家庭为课税对象征收个人所得税,家庭总收入相同,均为11000元,家庭成员人数相同,均为3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也相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收入扣除专项附加均为1000元,人均收入5000元,未达到缴税起征点,无需交税。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以个人为课税对象的制度下,由于家庭成员收入比例的不同,可能造成负税不公平现象。而以家庭为课税对象则充分考虑的负税公平原则。

二、以家庭为课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优势

以家庭为课税对象是将家庭所有成员结合起来,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收入,并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在整个家庭中所承担的经济负担,包括房贷产生的利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来合理确定纳税额的方法。

1、与我国传统文化思想相契合。经过我国五千年历史传统文化的思想熏陶,人们在思想上有这厚的家庭观念,并根深蒂固的认为夫妻双方都负有共同的家庭责任的义务。任何一方通过劳动取得的收入视为夫妻共同收入,双方拥有的财产也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在支出方面,大多数开支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比如双方父母的养老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医疗支出等。如果将个人所得税从对独立个人征收改革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符合中国人对家庭情感上的依赖,肯定了双方为家庭的付出,促进家庭和谐。

2、有效避免了家庭成员通过转移资产和收入的方式减轻税负。如果采用的是个人单独申报制度,夫妻之间很容易采取转移部分收入所得来逃避纳税负担,例如夫妻俩小张(男)和小李(女),小张在A公司每月取得收入7000元,在B公司每月取得兼职收入2000元,小李在C公司每月取得收入3000元,如果B小张和B公司商量在申报时,将兼职收入部分取得人填为小李。原本小张每月要缴纳19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通过转移收入的方式,现在小张仅需缴纳60元的个人所得税,逃税130元。在家庭制申报下,无论如何转移,家庭总收入不变,纳税额不变,不会造成税收流失。

3、纳税不受家庭结构总收入的结构性差异影响。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只考虑了单个纳税人的收入情况,未考虑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状况,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税收不合理的现象。

4、充分体现税负公平原则。税制设计上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收支状况,考量纳税人家庭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消费需求等具体因素,使得征收结果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家庭税制度不仅准确反映社会的税收主体,更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三、对我国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提出的建议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3%。2018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比上年增长8.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近几年来,我国国民人均收入稳定逐年上升,增长率保持在6%-7%左右。家庭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家庭申报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同时,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电子信息技术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为实现家庭课税提供了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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