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
2019-07-24陈彦庄
陈彦庄
【摘 要】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愈发重视,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强化对关联交易监管。但商业银行在进行关联交易管理的实际操作中,仍面临如关联方认定范围模糊,关联信息获取不完整、信息的准确性核实困难,股东配合关联信息收集意愿较低,对股东的管理可能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银行;关联交易;关联方
关联交易是一种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指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从商业角度来说,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的成本,又使关联企业间加强了合作,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对商业银行来说,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和其他一般企业一样,商业银行也希望利用合理充分的关联交易来实现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源优化配置。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质,其发生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将威胁到公众利益甚至金融稳定与安全。近年来,中小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风险事件频发,引起了公众的担心。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其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严重混乱、关联交易控制不足等因素不无关系。因此,对于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管理。关联交易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对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是监管的重要内容。今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布全面开展股东股权排查整治工作,关联交易作为股权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被列入工作要点。
早在2004年,中国银监会就颁布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作了规范,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一)授信;(二)资产转移;(三)提供服务;(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在强监管的背景下,2018年,银监会颁布了第1号令《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监管规定在逐步完善,但商业银行在关联交易管理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难点。
一、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
一是关联方的界定不明确。《管理办法》规定了关联方的范围,《暂行办法》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但操作中会发现,关联方的界定仍不是十分明确。如《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内部人的界定,“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概念在《公司法》中是针对法人的法定概念,但分行并不属于法人机构,“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概念不明晰;“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对具体指哪些岗位的人员,参与到什么程度属于关联方范畴,界限也不是十分明确。对关联方缺乏明确的界定使银行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也容易使监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因对条文理解的不同而产生监管漏洞或造成监管过度等问题。
二是关联方的定义宽泛,实际操作中可能无法完整收集,准确确认。如近亲属的定义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上述定义比较宽泛,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收集完整,且关联关系的收集和变动依赖于股东的主动上报,但关联关系范围较大且概念容易混淆,股东上报的关联方名单鲜会完整,加上银行针对关联信息的核查工具及渠道十分有限,未必能保证核查信息的准确性。
三是股东背景复杂。股东背景复杂是法人银行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是由地方城市或农村信用社重组而成,形成了财政股东、企业股东、个人股东数量众多,股东质量参差不齐的股东格局,股东成分、入股背景、入股意愿都十分复杂。商业银行股东结构的复杂性使得股东间关联关系状况难以掌握,银行机构和监管机构对银行股东的股东结构和股东间关联关系的了解与控制处于被动地位。信息不对称导致商业银行在认定关联方名单时往往需要和股东进行多次双向确认,耗时较长,难以及时更新变动信息,不排除出现“看漏眼”情况。对法人银行机构的关联方信息了解、掌握难以及时、全面,给关联交易的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四是法律依据可能存在不足。在关联交易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的穿透式监管要求,可能面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依据不足。主要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关系,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权力与义务仍应以《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若监管机构出于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进而对商业银行的股东进行“股东监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二、对关联交易管理的思考
一是商业银行在关联方认定存在理解不清的情况下,建议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进行把握;二商业银行可加强与关联方的沟通,向其普及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降低其对报送关联信息的抗拒心理,力求使关联方配合完成相关资料收集工作;三是监管机构可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界定做进一步的细化,指导商业银行对关联方进行认定;四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中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不受监管的机构在涉及监管事项的情况下,有义务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信息,增加监管机构在信息收集时法律依据,提升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使监管手段得到强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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