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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2019-07-23吴荣娟

科技视界 2019年15期
关键词:结汇资本金建议

吴荣娟

【摘 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资本金;结汇;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76.43;F83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15-0217-001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15.105

由于资本金结汇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管理,达到非正常使用外汇资本金的目的。

1 案例

某公司于20×4年12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2999万美元。该公司分别于20×5年3月1日、20×5年3月17日、20×5年4月30日,3次持申请书、支付命令、与其它公司的施工合同、购货合同、购买设备合同等必要的材料,以支付工程款、购买材料、购买设备的名义申请结汇1000万港币、2320万港币、1960万港币,此外还有多笔20万美元以下的资本金结汇。2个月内总计结汇5600多万港币。按照国家的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政策,上述的3笔大额外汇资本金结汇后,应直接划转至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施工方、供货方。但是调查发现,3笔大额结汇资金并非如此,而是直接划入该公司资本金账户所在外汇指定银行,然后分次使用。由此可见该案例的特点是利用虚假合同办理结汇,通过资金划转,改变结汇资金使用用途。

2 从案例分析当前资本金结汇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

(1)资本金大额结汇材料真实性审核难以落实,给少数违规企业以可乘之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此例显现,企业在办理20万美元以上的资本金结汇时,提供材料齐全,商业合同表面真实。而外汇指定银行对资本金把关的重点仅是局限在资本金账户是否违规操作方面,如:是否超期限、超限额使用资本金账户等。银行为了自身业务的发展,吸收存款的业务需要,对于企业提供的合同,只限于表面审查,企业结汇后是否真正履行合同,外汇指定银行往往是不闻不问。这使得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这一漏洞,通过制造虚假合同,达到骗取结汇的目的。

(2)资本金小额结汇审核过于宽松,成为虚假结汇的主渠道。

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实行后,对大额资本金结汇的监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支付结汇制度”并没有规定不能分次结汇。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企业仅提供资金使用明细清单,无需提供资金使用凭证,银行很难审核资金使用明细清单的真实性,资金用途明细清单最终也只是一个形式上的依据。从执行情况看,有些外资公司利用小额结汇操作便利、隐蔽性强的特点,将大额资本金通过“划整为零”的方式,结汇成人民币。

(3)人民币流向监管缺失,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真实性难以监管。

银行在办理大额资本金结汇时,人民币资金在转入外资企业人民币账户后,除必要的现金支付需提取现金外,大部分资金用于转账支付,人民币划转后,结汇后的资本金最终用途是否与申请的结汇用途一致,仅能做表面的甄别,银行则无法知晓,外汇局更是如此。

(4)现有的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不完善。

随着国际收支系统、外汇账户系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外汇局对外汇资金流向的非现场监管手段已较为丰富,但对外汇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基层支局现有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中,则始终无法通过非现场方法有效获取。外管部门通常是在发现外汇资金异常后,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中,才能发现人民币资金流向的异常情况。在现场检查中,因人民币账户内资金往来款项众多,其资金来源除结汇资金外,大部分是企业的往来收入,甚至还有人民币贷款。因此如何筛查出资本金结汇资金的真正去向,存在很大的难度。技术手段上缺少对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管,使企业只要冲破了支付结汇制度的一道防线即可自由使用资本项目结汇后人民币资金。

3 政策建议

(1)改变现有的资本金结汇额度控制方式。

将原有的“一次结汇20万美元需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调整为企业当月累计结汇超过50万美元,每笔结汇凭书面支付命令办理,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一是额度的适度提高有利于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二是避免企业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结汇。三是界定金额提高后,可以重点关注和监测大额的资本金结汇,能满足政策制定的初衷。

(2)借鉴进出口核销的监管方式,改进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方法。

在办理资本金结汇后,银行应逐笔登记企业资本金结汇情况及人民币用途明细清单,对大额支付以资本金使用合同为单位,待合同完成后,要求企业一次性地按资金用途明细清单提供结汇后的资金使用凭证,如增值税发票、银行对账单等,采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监管方式,到外汇局进行核销。以便核实其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并对有意隐瞒、刻意做假的企业严处。

(3)完善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加大对真实性审核的要求。

银行应对开立资本金账户的企业建立专门的档案。对大额结汇要求企业提供的支付命令的范围进行明確规定,银行应尽到审核的义务,对无法律效力或存在明显漏洞的合同不得用于办理结汇。

(4)完善技术手段,建立本外币合一的资本金专用账户监管模式,实现资本金结汇的流动实时监测。

建议设立资本金结汇资金专用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开发资本金结汇账户管理系统,采集专用账户资料。外汇资本金结汇后,所有资金必须进入专户,避免与企业其他资金混淆。外汇指定银行加强对专户的监控,掌握资本金结汇后资金去向。对专户资金的大额划转、账户长期存放大额人民币资金或其他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录入专用账户系统,外汇局及时监测资本金专用账户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即进行深入的现场检查,确保违规问题得到及时查处。

(5)尽快完善现行法规,以应对新形势的挑战。

目前人民币升值压力持续存在,不明境外资金的持续流入加剧了国际收支的失衡。以往许多外汇管理政策已不合时宜,虽然近年来出台的部分政策调整措施,但《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依旧未进行调整,致使在对一些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定性时,缺乏处罚依据。因此,从法规层面应对新形势的挑战是现阶段应予解决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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