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万请的名师竟是衣冠禽兽
2019-07-23宋小盟
宋小盟
法官,不仅仅是要适用法律,有时候也在识人读人。作为一个刑事出身的法官,审过不少强奸案件,见过形形色色的性侵犯罪分子。多年的审判经验告诉我,天生犯罪人理论也不是不无道理,有些人就是长着一张犯罪人的脸。作为一个法官,我只相信证据;但作为一个常人,我也相信“相由心生”。
名师补课
有的强奸犯脸上都写着“猥琐”二字,今天要说的这位被告人就是这样。被告人是北京某重点中学一位数学老师,被害人是这位老师的学生,事情还得从补课开始说起。被害人的学习成绩处在年级中游,各科成绩都还可以,就是数学稍微弱点。马上面临高考,就想着找个数学老师给补补课。正好班上的数学老师也私下“接活”,帮人补习功课。就这样,被告人成了被害人的数学老师兼补课老师。为什么选择这位老师,一来他是被害人的数学老师,对被害人的学习情况了解,毕竟“熟人”可靠嘛;二来这位数学老师确实手里有“金刚钻,是北京市海淀区的骨干教师,教学成绩也非常突出。这位邹老师可以说是中青年教师队伍中的佼佼者,但就是这位优秀人民教师,所谓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却出卖了自己的灵魂。
道貌岸然
女孩本以为邹老师能够助自己一臂之力,没想到,却成了噩梦的开始。最初,是安排在邹老师的家里补课,一开始邹老师只是“动手动脚”,摸了女孩几下,后来这位邹老师变本加厉,趁着自己老婆带女儿出去买菜的机会,反锁房门后,开始对女孩下手了,并威胁女孩:“你要敢说出去,我就把这件事公开,让你在学校待不下去,我知道你每天的上学路线,说出去有你好看的。”迫于邹老师淫威,又碍于面子觉得难以启齿,女孩只好忍气吞声。没想到邹老师越来越疯狂,把罪恶的双手伸到了女孩的家里,有段时间是邹老师上门补课,补课在女孩自己的房间进行,趁着独处的机会,邹老师又开始下手了。虽然在邹老师对女孩实施侵害后,女孩因为害怕、羞耻,未敢向父母和盘托出此事。但女孩曾不止一次地向父母暗示过自己的意见,只是这样的意见被父母忽略了。女孩曾要求父母给自己换个补课老师,她的父母却说:“好好地换什么老师,你的成绩不是提高了吗?是不是不想好好学习了?”女孩没有再说什么,她的提醒并没有引起父母的注意。
智擒恶魔
邹老师的行为也没有收敛,仍在继续。一次,邹老师无意中问了一句,“这房间里没摄像头吧”,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女孩便对自己的父亲说:“爸爸,你给我的房间装个摄像头吧,这样就能监督我的学习,知道我有没有偷懒了。”女孩的父亲一听有点道理,便允诺了此事。女孩的房间装上了摄像头,但邹老师并不知道此事,仍在继续上演着禽兽行为。监控录像拍下了这一切。当天,女孩让自己的父亲看监控录像,父亲看到这一刻傻了眼,顿时也明白了女孩要求自己装监控的“良苦用心”。
绳之以法
当时检察院是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起诉的。因为强奸等性侵犯罪一般案发地点比较隐蔽、私密,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我当时看了卷宗后,监控录像拍下的只是当天被告人的猥亵行为,而对强奸罪的指控,从目前的主要证据来看,被害人的陈述尤为关键,因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始终否认犯罪事实,辩解说自己和女孩是“师生恋”。当然从我的内心确信来讲,我相信女孩说的是事实。但是同情取代不了法律,得用证据说话。当时,我想让这个女孩出庭做证,因为这样可能更有利于还原事实的真相,帮助我判断证据的真伪。一开始,我担心女孩因为抵触不会出庭做证,但女孩比我想象的要勇敢、坚强,她答应出庭做证,考虑保护被害人隐私,我们采用视频做证的方式,让我们的工作人员陪着女孩在证人室。庭审中,女孩子通过视频向我们陈述了自己被侵害的事实和经过,而且说出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被告人左腿的靠近大腿根部处有个红色胎记。而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卷宗里均没有提到过这个细节。我当时就暂停庭审,让法警带被告人下去,核实被告人的胎记是否存在。果然如女孩所说,被告人左腿大腿根部确实有个浅红色的胎记。有这个细节的支撑,更加坚定了我的内心确信。后来,被告人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而且禁止被告人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工作5年,这也是当时北京市首例对强奸犯适用从业禁止的。宣判后,我也跟女孩谈过,想鼓励、开导她,在问她高考后要考什么学校时,她明确告诉我说她要报考警校,她说:“我不想让自己的悲剧在其他女孩身上重演,我要让更多这样的黑暗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
退补课费
宣判后,女孩的父亲来找过我,向我说了一些情况,他说:“自己和前妻离婚后,女儿跟着自己和现任妻子一起生活,自己是个生意人,平时很忙,除了女儿的学习,对女儿生活各方面的关心也不够。我只想着女儿能够好好学习,当时为了给女儿补习数学课,我给邹老师的补课费是每小时1000元,只要她能帮我女儿提高成绩,我花多少钱都无所谓。但想不到他却对我女儿做出这样的事情。”我问他一共给了被告人多少补课费,他说:“一共有16万多,说实话,这些钱对我来说不算什么,但我一想就来气,我想要回这笔钱,不能白给他。”我说:“那你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吧。”后来,女孩的父亲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退还补课费16万元。按照未成年人审判庭“首审责任制”的要求,即涉及同一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无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均由首审法官负责审理。这个要求返还补课费的合同纠纷自然也是由我来审理。开庭的当天,被告人还是一副否认事实的态度,说自己为此付出了劳动,获得补课费是应当的,拒不返还,并且在法庭上又扬言“出来后会怎么怎么样”。作为一个法官,面对被告人的威胁是常有的事,但又不能“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只能往肚子里咽,长此以往,早就具备了强大的抗压能力。最后,判决支持了女孩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在强奸、强制猥亵案审理过程中,首审法官发现邹某某作为职业教师,在明知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情况下,仍违规以收取高额补课费的方式,单独为在校学生补课,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另外,其不仅强奸、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还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侵犯了被害未成年人家庭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在监护人提出希望追索补习费时,首审法官明确建议监护人在刑事案件结案后,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合同纠纷。由于首审法官全面掌握邹某某在为被害人补习过程中所犯罪行,故在后续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明确判断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缩短了法庭调查、取证的时间,有效减少了诉讼对涉诉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二次伤害程度。
当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时,不仅给其个体造成重创,更有可能使其家庭权益受损。但由于从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身份关系、处理方式、诉讼程序等存在诸多差异,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维权过程,往往耗时费力。遵循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应当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诉讼过程中,给予最大限度的帮助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