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的可持续发展条款
——基于《欧加全面经贸协定》
2019-07-22王玫黎
王玫黎,陈 雨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可持续发展”的经典定义来自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上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它是一种可以满足现当代人类社会需求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并不会损害后代的需求[1]。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各国就可持续发展理念取得共识,形成了包括《21世纪议程》《里约热内卢环境和发展宣言》在内的多份重要文件。在此背景下,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可持续发展战略(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为了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向世界,欧盟在与各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积极寻求可持续发展标准的纳入。2017年欧盟与加拿大签订了《欧加全面经贸协定》,这份协定被誉为迄今为止欧盟最先进的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为未来的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尤其是可持续发展规则树立了标杆[2]1。该协定中的可持续发展标准是欧盟在结合过去20多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所做的最新实践,因此其既能体现欧盟一以贯之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又展示了欧盟对可持续发展规则的新发展、新突破,对于正在积极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中国而言,这些内容亦有重要研究价值。
一、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发展与完善
(一)起步阶段
早在1997年,“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已成为欧盟的重要目标,并被确定在《阿姆斯特丹条约》中[3]。为进一步应对不可持续发展因素,加强欧盟经济、社会、环境间的相互促进,在2001年6月召开的哥德堡峰会上,欧盟通过了第一份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的欧洲让世界更美好: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下简称“2001年战略”),这份文件从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三个维度阐释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内涵,同时也指出了阻碍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具体如表1所示)和政策调整方向以及优先实施措施(具体如表2所示)。
表1 “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列举的阻碍发展的威胁因素
表2 “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列举的政策调整方向和优先实施措施
表3 “2006可持续发展战略”列举的聚焦领域
(二)完善阶段
尽管“2001年战略”的实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不可持续发展因素仍然存在,主要包括全球变暖、贫富差距加大、欧盟自身扩张、全球化不断发展、国际局势变化以及恐怖主义盛行[4]。这些因素的出现或恶化对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了更高要求,欧盟需更加明确内部分工、快速推动欧洲一体化,更加高效地实施监管。于是,在进行长期广泛的社会咨询后,欧盟先后出台了一揽子文件用以进一步加强可持续发展,包括《为可持续发展建立全球伙伴关系》[5]《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一周年:落实我们的承诺》[6]《2005年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回顾:初步盘点和未来走向》[7],等等。2005年1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题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回顾:行动平台》的新文件,至此,“2006年新战略”正式形成,其在“2001年战略”确立的三个维度之上又确定了六项关键措施(具体如表3所示)。
(三)成熟阶段
伴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欧洲深陷经济泥淖无法自拔,为了摆脱困境,欧盟在2010年通过了《欧洲2020战略》[8],这是继里斯本战略计划后欧洲制定的第二份10年战略计划[注]2000年3月,欧盟成员国领导人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达成并通过了第一份欧盟10年经济发展规划,该规划旨在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是欧盟在21世纪前10年的纲领性文件。。这份计划指出欧洲要通过智能、可持续和包容的发展模式克服欧洲经济目前面临的结构性问题,并希望通过此举增强欧洲的全球竞争力和巩固市场经济地位。该文件提出的三大优先战略、五大发展目标和七大旗舰计划(具体如表4所示)从宏观上全面安排了10年内欧洲在经济、社会以及环境方面的发展步骤,是一份非常详尽且具有决胜意义的行动指南[9]。
表4 “欧洲2020战略”概览
从起步再到今天较为成熟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欧盟在可持续发展议题上的行动特点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密切围绕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支柱[10],加强利益攸关者的参与、有效合作与透明;二是强化了国家在可持续发展议题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升全社会实施战略的能力;三是重视社会共享;四是制定了持续完善的时间表;五是突出了持续监管与评估的重要地位[11]。
二、欧盟对“可持续发展条款”的实践
欧盟为了将已形成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向世界,其首要措施就是力争在与各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纳入体现“欧盟意志”的“可持续发展条款”(SD条款),而欧盟在推进SD条款的纳入时所采纳的方式是值得重点探讨的。
(一)纳入“可持续发展条款”的方式
结合欧盟已有的实践,其主要使用过三种纳入方式:1.在协定的序言部分纳入SD条款[注]参见《欧盟—加勒比共同体经济伙伴协定》《欧盟—喀麦隆自由贸易协定》《欧盟—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自由贸易协定》《欧盟—哥伦比亚和秘鲁自由贸协定》等。。考虑到序言部分的宣告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所以该方式往往仅能使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原则得以树立,但难以对缔约国产生实质性约束。2.在协定的正文部分纳入实质性SD条款[注]参见《欧盟—土耳其自由贸易协定》《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智利、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欧加全面经贸协定》等。。实质性SD条款无一例外要求欧盟的贸易伙伴只有在达到一定的可持续发展标准之后,才能参与到贸易中[12]27。相比第一种纳入方式,这种方式规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已经上升为贸易伙伴的实质性义务。目前欧盟主要通过直接方式在正文中纳入SD条款[注]直接方式纳入SD条款是指设立专章专节对可持续发展进行规范。这些专门章节涵盖了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除了经贸规定外,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主张主要体现在劳工和环境保护。。3.在协定的序言和正文部分均纳入SD条款(混合式),这种混合方式实际上是通过“原则+规则”的模式将SD条款予以最大限度落实,既传递了贸易伙伴间的合作意图,又有助于可持续发展义务之履行[注]这种纳入方式最大程度体现在《欧加全面经贸协定》中,体现出欧盟对于“出口”可持续发展条款的最新策略。。
(二)从《欧加全面经贸协定》看“可持续发展条款”的纳入方式
这份协定于2017年9月正式生效,欧盟盛赞这是其历来最具雄心的协定,它的生效将为未来欧盟与其他国家的自贸协定设立新标准[3]260。
1.《欧加全面经贸协定》序言中的“可持续发展条款”。协定的序言中体现了欧盟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尤其是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的诉求[13]23。经济上,欧盟希望双方通过消除贸易壁垒而建立透明、可预测、互惠的贸易和投资规则。社会合作方面,欧盟强调了尊重彼此文化差异的基础性意义,只有在确保各自文化认同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双方才能在加速发展和实施各自文化政策、扶持多样性文化产业、制定更加灵活合理的政策目标方面实施合作。此外,欧盟还重申了民主、法治和人权在经贸往来中的推动作用。环境保护方面,欧盟强调应当以国内立法为依据。
2.《欧加全面经贸易协定》正文中的“可持续发展条款”。考虑到经济、劳工和环境对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意义,故双方均同意将这三方面的内容以义务的形式通过专门章节确定下来[注]除了专门章节外,该协定在很多其他条款中也都融入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如21.8,22.1.3(b),22.3.3,23.8.4,23.11.3,24.7.2,24.12.3,24.13.5,25.5.4这些条款体现了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多样性利益攸关者的参与、有效合作与透明”,它们要求双方政府在与私人主体的交往中,应当本着建立高效、透明的合作关系之目的与利益攸关者和利益团体进行交流,这些利益者、利益团体包括学界代表、智囊团、非政府组织、企业、消费者,等等。再如28.5.6,4.1.1,4.5,10.1,11.3.2,19.9.1,22.3.3这些条款体现了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持续监管与评估”,其主要倡导权力机关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动态监管与常态反馈。。这么做一方面为了推动双方在经济、劳工和环境的合作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鼓励双方通过各种手段,尤其是通过建立评估制度与利益相关者咨询制度加强各自对经济、劳工和环境议题的整体把控[14]。
协定第二十三章专章规定了“贸易和劳工制度”。这一章主要体现了可持续发展中的社会要求。为了维护“人权保障原则”这个西方核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15],双方同意将继续尊重、推进和实现国际劳动组织给所有成员国设定的义务,包括承认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消除强制劳动和职业歧视、禁止雇佣童工[13]23。此外,双方承诺会鼓励公众和非国家行为者就劳工标准进行讨论,并充分考虑来自工人、雇主、社会组织代表的意见[13]23。
协定第二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贸易和环境制度”。这一章主要体现了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要求。一方面双方承诺加强科学评估与技术分析,确保发展经济时不损抑环境;另一方面双方均同意推动各自在环保商品和服务方面的贸易和投资[13]24。此外,本章对林木资源、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也做出了细致规定[注]对林木产品贸易,《欧加全面经贸协定》第十条要求双方:(1)鼓励林木产品交易;(2)相互交换信息,在森林的可持续管理上加强合作;(3)促进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效利用;(4)在国际论坛中就森林的可持续管理和养护加强合作。对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贸易,第十一条要求双方:(1)加强监管措施,例如观察机制、船运监管机制、海域视察机制、港口国控制机制等;(2)严厉打击“IUU捕捞”;(3)加强与双方所在的国际渔业管理组织(不论双方是成员国、观察员国还是非缔约合作方)的合作;(4)促进国际环境责任的发展和水产业的发展。。
(三)从《欧加全面经贸协定》看“可持续发展条款”的新发展
为了更好地解决贸易伙伴在履行SD条款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该协定首次针对可持续发展条款争议做出了争端处理规定[注]对于在第二十三(劳工保护)和二十四(环境保护)章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国只能求助于第二十三和二十四章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这间接反映出可持续发展目标在落实中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虽然这些规定仍存在一些不成熟之处,但无疑是对SD条款从实体迈向程序的重大推动[注]协定第二十二章第四条专门规定了由贸易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监督SD条款的实施。第二十三和二十四章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该委员会的两大职责:一是监督当事国是否履行了这两章规定的义务;二是讨论与这两章有关的所有议题。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十三和二十四章还规定了几个新机制,这些新机制已经在正文中全面介绍。。
1.磋商机制(Consultations)。磋商机制是指任何一方当事国有权请求就劳工保护和环境保护章节中的任意事项与另一方进行磋商。每一方在磋商过程中都应当准备充分的材料以便于更好地审查相关纠纷。双方在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个人、组织或者其他实体征询意见。如果一方认为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该方应当请求委员会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而后由委员会解决纠纷。
2.专家组机制(Panel of Experts)。启动专家组机制的前提是双方无法在磋商机制下取得实质性进展。此时,任何一方在磋商请求发出的90天后,都可以申请专家组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专家组由3人组成,人选由双方当事国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产生,所有的提名专家都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值得注意的是,协定规定专家组成员在调查纠纷、制作报告时,应当完全独立于双方当事国。
专家组受理案件以后应当在120天内调查纠纷并向双方送达中期报告(Interim Report),接收报告后,双方当事国应当在45天内向专家组反馈己方评价,接收双方的反馈后,专家组应当在60天内重新调查并做出最终报告(Final Report)。如果最终报告认定一方当事国没有履行可持续发展义务,双方当事国应当在收到最终报告的3个月内通过沟通程序自主达成一个双方都接纳的处理方案。贸易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将会对该方案的落实予以监督(具体如图1所示)。
3.可持续发展条款争议争端处理规定的不足。第一,就“专家组的独立性之保障”而言,既然专家组成员是双方当事国协商产生的,那么各自的提名人选携带着当事国的意愿参与审理工作则成为必然,这与专家组必须独立的要求是天然的矛盾体,此时独立性成为空谈。第二,就“专家组报告之意义”而言,按照现行规定,专家组的报告仅仅是为了确认一方当事国是否违反SD条款,若其意义仅限于此,则报告并不能起到帮助当事国化解矛盾的核心作用。第三,就“磋商机制与专家组机制之衔接”而言,若一方当事国认为对方没有履行SD条款,双方有权在自行磋商无法化解分歧的前提下启动专家组机制,最终由专家组确认被申请国是否违反SD条款,一旦确认,双方当事国随即应当再次沟通以自行确定被申请国的责任。然而,双方既然都无法通过磋商机制确认有无违反义务,那让双方通过沟通程序确认责任承担似乎更是强人所难,此时就陷入了“自行磋商—第三方(专家组)介入—自行再磋商”的怪圈,至于如何冲破这个怪圈,协定没有给出答案。
三、构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条款”
可持续发展是千秋大计,它不仅关系当代人的福祉,还决定着后人的生活环境。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制定了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提出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注]中国政府自2015年先后发布了《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进展报告》和《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这两份政府文件列举了中国为落实联合国倡议的17项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实施办法,也首次承诺将在经济、社会、环境三大领域平衡推进落实工作,成为了新时代中国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的重要行动指南。。然而,在具体落实环节,对于各国制定的计划能否如期完成、各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完成程度如何,似乎很难获取客观反馈[16]。因此,欧盟才会在制定内部战略的同时,开始尝试在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将可持续发展目标以义务形式纳入,此举无疑可以增强缔约方在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方面的积极性。
实际上,欧盟将SD条款纳入自由贸易协定的行为不仅仅是为了推动自身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上讲,欧盟更希望通过此举逐步实现欧盟可持续发展标准全球化[12]24。值得警惕的是,欧盟的标准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诉求,这样一套基于经济高度发达、法制高度完善、社会高度文明而制定的标准尚且无法在西方世界统一适用,它更不能强行对接发展中国家[17]94,因此,这也给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即什么样的标准才能适应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责任为此作出贡献。
(一)中国对“可持续发展条款”的实践
1.从自贸协定看,中国目前已经和包括澳大利亚及东盟在内的13个国家和组织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就环境条款而言,中国与多个国家的自贸协定中均涉及了环境保护目标[注]中国在与巴基斯坦签订的协定序言中提到,“认识到执行本协定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创造新的工作机会并以与环境保护相一致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并致力于在各自国内促进公共福利的发展”。中国与瑞士、韩国、格鲁吉亚和新加坡更是通过专门章节对环境保护与贸易加以强调。此外,中国与哥斯达黎加、智利、冰岛的协定中也都提及过关于环境保护的合作议题。分别参见《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序言、《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第十二章、《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十六章、《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59条、《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108条、《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61条与附件一、《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第96条。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index.shtml.。但总的来说,中国纳入的这些环境保护条款往往只是作为原则被象征性提及,还缺乏规制力度[18]。
相较于环境条款,中国在劳工保护条款上的推进力度更显乏力。由于中国政府尚未批准与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废除强迫劳动有关的基本劳工公约[19],中国工会的独立性也无法达到国际劳工组织界定的标准,加上西方发达国家常以市场准入资格为诱惑换取发展中国家对劳工保护的承诺,所以中国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始终对劳工保护条款持相当谨慎的态度[20]。2008年中国在与新西兰的协定中首次同意签订《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加强双方在劳动问题上的交流与合作[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十四章第177条规定,“双方应当通过《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环境合作协定》,加强双方在劳动和环境问题上的交流与合作。”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Z/OL].http://fta.mofcom.gov.cn/newzealand/newzealand_special.shtml.。中国在后来与瑞士的协定中也同意签订《劳动和就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及《劳动和就业领域合作协议》[注]《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第十三章第5条规定,“缔约双方将根据2011年6月15日在伯尔尼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瑞士联邦经济事务部劳动和就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及于2013年7月6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瑞士联邦经济事务、教育和研究部劳动和就业领域合作协议》,加强缔约双方在劳工和就业领域的合作。”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Z/OL].http://fta.mofcom.gov.cn/newzealand/newzealand_special.shtml.。遗憾的是13份协定中没有任何一份专章规定劳工保护(具体如表5所示)。
2.从国际合作看,中国在《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中特别强调了“国际合作”。中国承认国家间自然、文化和国情多样性,也尊重各国走独立发展道路的权利,支持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注]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金砖国家第九次领导人会晤期间重申:要敦促发达国家信守承诺,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增加对发展中国家支持力度。习近平.共同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N/OL].新华网,2017年9月5日[2019-05-29].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7-09/05/c_129696447.htm.。然而,如何理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也成为中国亟须阐述的议题。
表5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SD条款
3.从监督评估路径看,中国在《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中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细化为169个具体评估工作[注]但即便如此,据统计169个指标中至少有91个指标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仅有29%的指标有明确的界定,且在科学方法上是严谨的,其他则模糊不定,难以度量。,确保各项评估工作落实到人[21]。中国也承诺将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层面的评估工作。但对于如何科学有效获取发展数据,如何精准评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施进度、监管工具和评价指标等问题,中国尚未像欧盟一样给出具体方案。
总之,中国仍然需要对SD条款进行大量细致的研究和准备,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也有义务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言人,制定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有效的可持续发展标准[22]。
(二)欧盟“可持续发展条款”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1.在劳工保护方面,中国可以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尝试构建劳动条款[23]。中国目前已经批准加入了26个国际劳工组织条约,批准了国际劳动组织的四个核心公约[注]四个核心公约分别为:C100-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1951 (No.100),C111-Discrimination(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Convention,1958(No.111),C138-Minimum Age Convention,1973(No.138),C182-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1999(No.182).,涉及同工同酬、反对就业歧视、最低工作年龄和儿童劳动保护等内容。就总体的劳动保护水平而言,中国居于世界中等[24]。因此,中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构建劳动条款具有现实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在包括《欧加全面经贸协定》在内的诸多欧盟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欧盟并没有把全部劳工保护标准施加于对方,而是各有选择与侧重。因此,“暂不追求统一标准,而是坚持在充分考量自身和对方情况的前提下规定与彼此发展相适应的保护标准”或许可以成为中国自我构建劳工保护标准的思路[17]96。
同时,中国应当注重国内劳动法的完善与伸展。一方面,中国应进一步提升国内劳动法治水平,在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与履行相关国际条约能力的前提下,努力向国际水平靠近;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产业升级步伐的不断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速,中国正处于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才大国转变的进程中,中国社会接纳更高的劳工标准是必然趋势[25],在自由贸易谈判中提出中国主张的劳工标准并推行中国标准更是时代要求。因此,中国政府需要不断发展国内劳动法并将劳动法治理念与实践向国际法领域延伸。
2.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在谈判中应尽快采用“混合式”纳入环境条款。中国在已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几乎都纳入了环境条款,但不同协定的纳入方式不同,模式也不够统一。考虑到较于劳工保护议题,中国在此议题中面临的阻碍较小,可以考虑将环境条款作为制定SD条款的“试验田”[26],先形成自身的环境保护谈判固定模式,为更为复杂的劳工议题和其他可持续发展议题积累经验。这样的固定模式首先应当确立纳入方法,显然“混合式”在中国有采用的基础。一方面,“原则+规则”的模式是中国国内立法已经接受的重要立法模式,因此将国内立法模式衔接到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谈判中顺其自然;另一方面,原则与规则的互补作用有助于提升环境条款的实际操作性。
同时,务必处理好中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国应使贸易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使环境对贸易的促进作用达到最大。在与其他国家谈判尤其是与发达国家谈判时,中国应当结合当前实际与社会主要矛盾,避免过高标准和过强约束性条款。以《欧加全面经贸协定》为例,无论是欧盟内部还是加拿大,其对环境保护的立场与标准都是基于历史经验与国家实力设置的[27],这样的立场与标准显然无法适应中国这样既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制度又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大国。
鉴于此,中国或可采用“适当标准”[28]的立场与发达国家谈判。所谓“适当标准”,是指谈判双方有权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己方环境立场与标准,但这样的立场与标准又应受到严格限制。以欧盟为例,其在协调内部成员国的环境标准时采用的是“相称性原则”[29],即所有成员国应当适用统一的环境标准,但是这样的标准仅限于核心标准,至于具体的产品标准等则由非官方的欧盟标准组织来确定[30],同时亦会考虑“个案审查”和企业间采取的自愿协议等,这样就实现了较高的环境保护水平与适应各自需求的统一。笔者认为,中国在适用“适当标准”时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第一,中国与谈判国在充分考量双方差异的前提下,一同确定双方可接纳的核心标准;第二,中国应当坚持灵活性、适应性与科学性原则,根据本国实际发展水平制定各自的环境标准;第三,制定“分阶段调整计划”,将标准动态化,在各自成功履行了现阶段承诺后,启动新阶段的标准谈判工作以逐渐优化和提高双方的环境标准。
欧盟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程度推动着与他国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时不断提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标准,随着欧盟劳工和环境标准的不断升级,欧盟在劳工保护和环境治理领域的权威性也愈发加强,因此,欧盟开始尝试将自身的SD条款“出口”到全世界,这一现象值得关注[2]4。
中国一贯主张共建“一带一路”应当遵守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标准,要对标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最佳实践[31],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加之“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化,中国既面临为丝绸之路的持续性延展构建法律框架的重大历史课题,又面临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阶段任务[32]。因此,中国有必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研究出既符合中国国家利益又能够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SD条款。中国面对欧盟的“条款输出”,虽需防范,但更需要对SD条款本身加以研究与反思,这不仅有助于体现中国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开放包容的理念,更有助于帮助中国把握典型的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实践,从而走出一条高质量的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