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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图书馆法律制度对比分析

2019-07-21刘聪彪

活力 2019年10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英美图书馆

刘聪彪

[摘要]西方发达国家早在十六七世纪就已经对图书馆有着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发展至今,它们的图书馆法律制度也十分成熟,覆盖的范围也十分广泛,涵盖了公共图书馆、私人图书馆以及高校图书馆等多个领域。相对来说,我国图书馆法律制度则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暂,在各方面都存在不小的问题,既缺乏宏观和中观制度,与此同时,微观制度上也和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明显的不足。本文旨在通过将我国的图书馆法律制度和美国、英国的图书馆法律制度相对比,提炼出它们的优势,简述我国图书馆制度上的问题,最后通过对比简述英美两国图书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图书馆;法律制度;英美

一、我国图书馆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一)图书馆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图书馆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明确的图书馆法,对图书馆相关工作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很多事情都没有法律作为参考,但是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图书馆法规、行业标准、相关法等,这些法规和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我国图书馆相关规定和事宜也都是依据这一体系实行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是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如《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等,第二个则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一同构成了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都是这一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是具有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是不同的,这一点不言而喻。

(二)我国图书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馆长负责制下馆长的个人素质参差不齐。现行的馆长责任制在部分高校运行效果不尽人意,甚至十分失败,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部分馆长的专业素质有待加强,出现瞎指挥、乱领导的现象,甚至外行人在管内行人,贻笑大方。在任免馆长时,对于馆长的个人素养没有做出严格的要求,对于其专业背景、任职资格也没有过多的标准,导致部分领导任人唯亲;此外,部分高校对于图书馆职工的任职资格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认为图书馆管理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只要细心细致即可,殊不知图书馆管理实际上对于个人的专业素养有着一定的要求,最后图书馆便沦为高校家属的“收容所”。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有限。《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是我国第一个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国家标准,它的出现意义重大,不仅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和运行提供了方向和依据,同时也为公共图书馆提供了监督和反馈机制。然而自身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只能应用于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十分有限,没有办法推行到其它类型的图书馆去;其次,该服务规范的诸多条款都不够健全,对于公共图书馆的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等方面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最后,该规范仅仅是一个推行标准,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违反了其中的规定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效力有限。

二、英国的图书馆法律制度、作用及中英图书馆法律制度对比

(一)全国性图书馆法及作用

英国的全国性图书馆法指的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图书馆的法律或者针对全国性图书馆的法律制度。这是英国图书馆和我国相比—个極大的不同之处,我国到目前为止相关法律还不完善,尚未制定出全国性的图书馆法律制度,很多地方性图书馆法律法规只能在固定的地域发挥作用,缺乏统一的标准。英国的全国性图书馆法目前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大英图书馆法》等。英国的全国性图书馆法制定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制度。这一法规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需要在政府的监督之下为公众提供相关的图书馆服务,这一规定不仅解决了公共图书馆的归属问题,同时,也给公共图书馆提供了监督机制,保障其服务的完整性。第二,为图书馆提供了经费保障。我国部分图书馆在经营上面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由于公共图书馆基本上没有过多的收入来源,只能借助政府的资助和支持,如果离开了政府,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则成为一个大问题。英国的全国性图书馆法规定按照地域的居民数量来决定图书馆的规模、藏书量、工作人员,并将地方税收的2%作为图书馆经费,从法律角度为图书馆建设提供了保障。

(二)地方性图书馆及作用

除去全国性图书馆法律法规之外,英国还有地方性图书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苏格兰公共图书馆法》《英格兰和威尔士图书馆收费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是在全国性法律法规作为基础的前提之下,根据本地区的具体实际调整后的、只在地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和制度。地方性图书馆法律法规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苏格兰公共图书馆法》为例,它促进了法定图书馆和非法定图书馆之间的有效合作。具体来说,该法规规定,法定图书馆可以给非法定图书馆提供贷款服务,以此来提高各自的服务水平,这样的做法既扩大了法定图书馆的作用范围,增加了其影响力,同时为非法定图书馆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和契机;第二,以《英格兰和威尔士图书馆收费条例》为例,它进一步规范了图书馆的收费和免费项目,允许图书馆在一定条件下向群众收费,但是收费的项目必须合情合理,且需要报备,通过之后方可实行。如延期归还借阅图书、损坏图书馆设施等。

(三)英国图书馆行业规范及作用

关于图书馆行业规范和标准,实际上国际上有着具体的相关规定,但是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总是有差异和不同。英国的图书馆行业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威尔士公共图书馆标准》《图书馆与信息专业人员职业行业规范》等。前者采用了绩效考核制度对图书馆的高效性提出了要求、做出了保障;后者则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从业能力和水平做出了具体的要求。

三、中美图书馆法律制度对比

(一)法律法规对比

美国的图书馆法律法规起步很早,无论是联邦立法还是州立法以及图书馆协会在立法角度都会对于高校的图书馆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都涉及了高校图书馆服务的内容。此外,美国的图书馆法律法规和教育法是基本配套的,这就为图书馆事业和教育事业并驾齐驱,让图书围绕民众展开,让民众从受教育开始就和图书馆产生紧密的联系,因此,民众自然会养成读书的好习惯。我国目前来说在图书馆管理上最大的不足应该就是缺乏一部国家级的图书馆法,国家级法律制度的缺失首先不利于图书馆的管理和维护,其次也会让民众无法意识到图书馆的总要性,只能从道德层面去遵守相关的制度,缺乏法律的管束总会让道德修养不高的人有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我国地方性图书馆法律法规很少有提到高校图书馆管理和服务的内容,高校的图书馆管理也就成为一片空白。

(二)经费支持对比

前面提到,英国根据地域的大小决定图书馆的规模,同时在经费上也将税收的2%拿出来作为图书馆的经费。美国在这方面做得更加灵活,不仅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图书馆的经费来源和投入,同时美国图书馆的经费来源十分广泛,拿美国的高校图书馆来说,它们图书馆的经费来源除了传统的政府支持(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同时学生的学费会有一部分纳入图书馆经费,社会捐赠也是其中一个重要来源,另外很多高校会向非本校学工收取及时到几百美元的会费,以此让他们加入学校图书馆的“图书馆之友”,交了会费之后就可以享受相关的服务和资源。相比之下,我国的图书馆经费来源则十分单一,基本上只能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投入,部分政府对于图书馆的重视程度不够,则会导致本地区图书馆服务水平的落后。

结语

和英、美两国相比,我国图书馆法律法规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全国性的法律,没有能够对图书馆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也没能在图书馆管理运营方面做出保障,因此全国性的图书馆法迫在眉睫;其次,我国图书馆的经费尤其是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来源应当更加丰富和全面,不能全部依靠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否则不仅会增加政府财政的压力,同时也会造成公共图书馆对于地方财政依赖度过高;最后,我国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应该更加丰富和多彩,要考虑不同群体的需求,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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