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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运行现状

2019-07-21裘凯斌徐晓

山东青年 2019年3期
关键词:合议庭审判法官

裘凯斌 徐晓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 - 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将专业法官会议纳入本轮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内容。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将所审理的案件因重要、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人卷备查。至此,专业法官会议从各地方法院的多年司法实践演变成了一项制度走上了中国法制舞台。伴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高歌猛进,专业法官会议在改革进程中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性改革措施备受关注,各高院也相继出台具体的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制定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出台了专业法官会议规则。新制度设立之初必然存在诸多误区,专业法官会议如何“落地”并发挥应有的效果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定位

(一)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定位

专业法官会议是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功能:提供咨询意见功能、监督审判权依法运行功能、辅助法官审理案件功能、过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功能、统一裁判尺度功能、促进信息交流及法官能力提升功能、改善案件审判质效、升华案件研讨成果功能等。笔者认为提供咨询意见功能、监督审判权依法运行功能、过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功能是该制度的最主要三项功能。

1.提供咨询意见功能

专业法官会议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提供咨询意见功能,其最本质的特征也在于“咨询性”,专业法官会议由员额法官组成,具有较强的解决司法实务问题能力。同时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咨询机构,会议形成的意见对主审法官及合议庭仅有参考作用,不具有决定作用,独任法官、合议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纳会议形成的意见,可以保证员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会议也因此具有极强包容力和自由度,不同的意见可以汇集、碰撞,能够为司法决策提供全方位的视角。专业法官会议为个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同时,也促使了与会法官能力的提升。与此同时,法官身处办案一线,通过平时的办案总结和与其他法官的思想碰撞也能够较好地总结审判经验并总结类案的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通过定期及时对类案裁判观点进行梳理,从而统一裁判尺度,通过将类案总结与审判经验相结合方式来更好地升华案件研讨成果功能。

以笔者参加的一次专业法官会议为例,议题是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能否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笔者参加会议之初抱着“先刑后民”的固有想法,理所当然地认为应当等刑事判决作出后再对民事部分进行裁判。但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笔者的思想发生了颠覆性地变化。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资深法官思想的碰撞,与会法官形成了一致意见,即可以支持出借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认定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办理了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设立抵押权是善意的,故该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由此出借人有权在抵押物中优先受偿。合议庭也采纳了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

2.监督审判权运行功能

积极推进法官专业会议制度有利于推进审判监督的科学化,既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又促使院、庭长科学履行审判管理职责,实现更加科学的内部监督机制。院、庭长通过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方式,在不干预案件审理情况下实现对案件的监督,使得院、庭长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②

3.过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功能

专业法官会议从客观上剥离了大部分原本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如果些疑难复杂案件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所形成的意见被独任法官、合议庭采纳,那么该案件就无需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在客观上也限缩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与司法改革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二)与法院系统内其他议事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功能定位进行梳理后,笔者再将该制度与法院系统内其他议事制度进行比较,进一步证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1.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比较

基于审判委员会与专业法官会议存在不少共同点,不少学者将专业法官会议称“小审判委员会”。两者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审委员的决策具有强制力,而专业法官会议的决策仅仅具有参考作用。《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这就意味着审委员的职能逐步从“讨论案件”到“宏观指导转型”。③也就是审判委员会将更多的资源集中到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上,而不再从事有关重大、疑难、复杂个案的讨论决定。但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讨论仍然具有现实需要,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必须逐步过渡。专业法官会议引入审判讨论案件审查过滤工作,是实现个案讨论从审判委员会只能逐步剥离的有效过渡,为审判委員会制度功能转型奠定基础。④

2.与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的比较

关于审判长联席会议没有正式规定,各地法院的具体操作也不甚相同,相对来说比较松散,没有明确的参会人员,也没有模式化的议事规则。通常意义上的审判长联席会议,是指以审判长为基本组成人员的集体研究组织,主要任务是以提升办案质量为目的研究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以及统一裁判尺度。⑤按照《四五改革纲要》和《意见》,笔者认为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完全取代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有一套完善的议事规则,包括参会人员、议事范围、议事流程等,并作为一项制度已经确立下来。

3.与法官案件研究模式的比较

有学者将法官之间随意性的案件讨论模式归纳为“法官案件研究模式”。司法实践中,法官遇到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无法准确把握时,便会主动地向其他法官咨询请教。这一模式的运用及其普遍,在法院的每一个办公室都出现过,与其他法官探讨后得到启发意见就无需再经过专业法官会议。如此随意性的讨论研究保障了办案效率,也避免了类似制度存在的行政化色彩。但该模式具有天然的缺憾,首先,该方式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提供的意见也基本上时口头化与碎片化,无法形成系统的讨论意见。再者,该模式无法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研讨。故笔者认为“法官案件研究模式”与专业法官会议之间形成有效互补,共同汇聚了法官的集体智慧。

综上,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及法官案件研究模式存在部分功能存在重叠,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是递进式的,即法官案件研究模式——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

[注释]

①参见李兆杰、牛艳:《司法改革视域下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分析、存在问题及优化路径一基于全国36个地方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实践的研究》,载《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2期,第83页。

②参见吴思远:《法官会议制度若干问题剖析》,载《中共中央党校党报》,第20卷第4期,第24页。

③参见邱金山、周伟:《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查过滤制度的重构》,载《山东审判》第33卷总第235期,第33页。

④同上

⑤曹炜、熊静:《司法改革语境下的法官会议探析》,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9期,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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