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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中的海商法保障

2019-07-17马卫东

社科纵横 2019年6期
关键词:海商法自由化航海

张 珊 马卫东

(青岛大学法学院 山东 青岛 266071)

一、“一带一路”建设的缘起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背景

在“一带一路”积极推进并取得一定成绩的背景下,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一直是国际发展与合作的趋势所在。经济全球化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使资本、贸易、服务等要素流动打破国家和地区的限制[1]。经济全球化通过更高效地带动资源流转、发挥区域优势,在整体上推动了国际经济的发展,但随着生产资源以及高新技术逐渐集中在少部分国家或地区,经济全球化也可能带来经济实际情况的两极分化,第三世界国家逐渐沦为只能出卖廉价劳动力维持生存而没有空间和技术推动发展,并由此陷入恶性循环[2]。同时,与经济全球化初衷一致的还有贸易自由化。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在贸易领域的体现,通过国际协定以及世贸组织的协调,为国际间商品的进出口提供便捷,以市场需求为贸易货物流动依据,降低或不再设置人为的限制,使进口商品与本土商品能在商场上处于同等地位[3]。但贸易自由化中各国仍同样容易受到各自利益的驱动,从而出现和经济全球化相似的弊端。因此,为了保障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顺利进行,需要有力的国际组织或牵头国家进行相关制度的构建与推动,以期通过宏观调控最大程度平衡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中各国的利益。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与世界大国,有着较高的使命感与责任感,致力于带动亚洲地区经济的共同发展。由此,“一带一路”在历史渊源上沟通了我国与中亚以及东南亚地区的政治文化交往和贸易合作,在现实发展上于亚洲地区经济共同体的打造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契合目前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背景并有利于以经济共同体的形式抵御其风险,为我国与亚洲地区兄弟国家的联盟提供了发展思路与精神指引。

二、《海商法》的发展与地位

如上文所述,“一带一路”建设符合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国际发展趋势,尤其是海上丝绸之路由于历来以平等贸易为主要沟通手段,与经济发展及贸易往来的联系更为紧密。因此,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对于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应以保障公平贸易、提升贸易效率为切入点。同时,结合海上丝绸之路的贸易多为航海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是这一领域最有针对性的最低标准约束条例,对其展开研究并以此对“一带一路”建设与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进行法律保障至关重要。

(一)《海商法》的修改历程和原则

《海商法》是立足于规范海上贸易秩序并致力于解决航海贸易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的法律。目前中国现行的《海商法》更大意义上是狭义的《海商法》,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现行海商法对航海贸易问题并不能完全囊括,对于有针对性的具体问题以及特例仍需以其他法律法规为辅助参照体系。另一方面,现行海商法根据国际航海贸易情况的变化仍处于不断完善与修整的阶段,并未形成完全的框架体系。

我国在《海商法》的调整与完善上作出了一系列努力。《海商法》的法律体系建设可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两个阶段根据当时国际环境不同在原则和方向上均有较大差异和调整(修改时间线见下图1)。

图1 《海商法》修改时间线索图

第一个阶段是解放初期至文化大革命前,年份划分上大致是1952 年至1963 年。该阶段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在《海商法》的设置上仍较大程度借鉴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如其中关于运输契约的主体部分重点参考了苏联的《前苏联海商法》。由此,该阶段我国《海商法》的设置以社会主义特色的立法精神为首要原则。

《海商法》修订的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后至经济特区设置前,年份跨越大致为1981 年至1992年,经过该阶段的修整,目前沿用至今的《海商法》正是1992 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版本。该阶段中国的国内经济形势主要经历了改革开放等一系列经济改革,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同时,国外自由经济体制也经历了80 年代的债务危机与金融危机,国内外对国际贸易尤其是以航海为纽带的贸易展开了更为谨慎的审视与反思。因此,《海商法》在原有原则的基础上,对国际公约的参照有所侧重。表现为立法依据依次为国际公约、其事实作用的民间规则、能提取共性的标准合同。

(二)《海商法》的地位与作用

尽管目前我国《海商法》仍有一定的完善空间,但总的来说,《海商法》的完善与发展有着必要性和必然性。究其原因,《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与作用。

一方面,《海商法》体现了我国在航海贸易中的契约精神。《海商法》通过法律形式对我国航海贸易的相关情况作出了规定。我国主动按照《海商法》进行规范的国际航海贸易,对国际航海贸易环境的纯洁性与互惠性建设以身作则。

另一方面,《海商法》为航海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航海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途径,究其原因,在于航海贸易是国际贸易最早、最原始的方式,国际间对通过航海贸易实现经济与文化的往来有较深的精神寄托同时也有更丰富实用的实践经验。但航海贸易所用时间也相对较长,较容易受到风暴等恶劣天气的影响。由此,通过《海商法》对航海贸易中的准入规则作出限制,对贸易责任进行厘清与规定,有助于保障贸易主体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提升国际航海贸易的效率。

三、《海商法》对“一带一路”建设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保障

鉴于《海商法》的重要作用与地位,其在“一带一路”建设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中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前事后保障、人员货物保障、对内对外保障等方面(保障体系见图2)。

第一,《海商法》对“一带一路”建设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保障体现在时间维度上。按时间维度分,航海事件可分为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通过《海商法》的规定对航海贸易的准入规则作出规定,确保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国际航海贸易往来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海商法》对于船舶的种类有进行明确的划分,不同种类的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等权限均有不同规定,保障了贸易往来中船舶监管的针对性。

图2 “一带一路”建设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中的海商法保障体系

第二,《海商法》对航海贸易中的保障体系得以健全和完善还有赖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配套方案。一方面,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尤其是航海贸易中需要对以《海商法》为核心的一系列贸易法规进行宣传,为贸易从业者普及航海贸易法律知识,提高贸易从业者法律素养。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践行的《海商法》是1992 年修订完成的版本,而“一带一路”以及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等国际理念在新世纪才被全球范围更广泛地接受和应用。虽然《海商法》的解释中一直有国际条约及其他法规的辅助解释,但在实践过程中依然应该注重对《海商法》的不断完善与修整,促使其更贴合当代“一带一路”建设以及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情况,扩大《海商法》的应用范畴,进而提升其有效性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对《海商法》的研究体现了我国对“一带一路”建设以贸易推动亚洲共同发展的重视以及对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理念的践行。虽然《海商法》仍有一定的完善空间,并需要在践行过程中注重宣传科普以及实践解释,但作为保障航海贸易的专有法律,其在时间维度、主客体维度和地域维度上对海上贸易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保障,为“一带一路”建设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中的法律建设提供了积极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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