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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应予取消

2019-07-17龚向和卢肖汀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全日制专业学位

龚向和 卢肖汀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展研究生教育,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为国家建设培育了一批又一批的高水平人才。我国现行研究生培养体系可划分为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两种类型,其中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指在非工作时间开展不离岗教育,从而更新在职人员专业知识、提高其专业能力,并取得相应研究生学位的一种教育模式。[1]

当前,我国已形成以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及非全日制专业学位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体系。随着我国自2016年开始实施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招考并轨政策,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培养愈发正规严格,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教育模式正面临时代的拷问。

一、我国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发展

(一)同等学力概念解析

学力是指一个人学习、理解、运用知识的能力及所掌握的知识水平,在某些情况下还特指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及学术水平。我国自1985年开始开展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工作,时至今日学界仍未对同等学力的含义达成共识。根据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的释义,同等学力是指“学习经历虽存在差异,但在学习能力和知识储备方面达到了同等水平”[2];秦惠民在其主编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中主张同等学力人员是“申请学位者或报考研究生的考生中,虽然未取得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但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达到了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申请论文答辩时相应学识和学术水平的人员”[3];黄德峰、王正平则认为可以把同等学力的概念表述为未经过相应的教育阶段且未获得该教育层次的国家法定学历证明,但通过自学等途径取得了与该学历层次相当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4]

上述观点虽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都承认同等学力考生虽未取得本科或硕士毕业证书,其知识和能力水平却已达到相应水平。因此,本文将同等学力考生界定为:尚未取得本科或硕士毕业证书,但通过自学等途径达到本科或硕士毕业同等知识与能力水平的人员。

(二)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工作历史沿革

1.试点摸索阶段:1985—1990年

1985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开展针对在职人员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同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进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与《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在北京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10个单位试点开展面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试点初期,各单位主要面向本单位在职人员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目的在于验证在职人员申请研究生学位的可行性。从1985年9月至1986年4月,各试点单位先后向193名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数量占总申请人数的78.2%。

随后,在总结、分析首批试点单位培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在一部分条件好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期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又先后下发《关于扩大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点办法(送审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准第二批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试点单位的通知》《关于批准第二批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试点单位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各试点单位及学科开展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授予学位的对象、标准、程序、考核管理办法等问题。

2.正式开展阶段:1990—1998年

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于1991年3月29日正式发布实施。该文件对申请授予学位的条件、流程、考核办法、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自此,我国结束了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试点工作,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进入正式开展及完善阶段。

随着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的不断推进,申请学位的社会在职人员人数逐年攀升,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放宽对申请人的学历、课程成绩等资格要求,学位课程考核或论文答辩流于形式,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钱权交易,等等。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95年2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申请人条件及学位授予程序做出新的规定;并于1997年9月发布《关于调整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对越级申请现象予以明确禁止。

3.规范发展阶段:1998年至今

从1985年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开始起步到1998年十余年期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针对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先后出台众多政策文件,但各文件之间内容分散,未形成一个完备合理的政策体系。直到在1998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从工作的指导原则和思想,到申请学位人员资格审查、水平认定,再到学位授予单位的组织管理,《规定》都进行了科学、规范的规制保障。《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正式进入规范化、标准化管理阶段,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实现了良性、稳定发展,拥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的研究生学位质量也实现了进一步的提升与保障。[5]为贯彻终身教育理念,满足当前国家建设和民族复兴对高精尖人才的需要,2011年8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推动我国同等学力人员硕士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

(三)我国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现状

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其规模不断发展扩大,据教育部统计,2018年同等学力申硕考试报名人数为14.15万人,比上年增长1.83万人,创我国自开展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以来历史新高。[6]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研究生教育体系中全日制教育一统天下的局面,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培养形式的多元、灵活发展。

在办学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长期以来也饱受社会各界诟病,遭遇种种挑战。究其原因,一是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社会竞争性差。同等学力研究生毕业时可拿到与其研究阶段相应的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书。当同等学力研究生毕业求职或职称评审时,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认为仅拿学位证要比拿“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含金量低,从而拒绝录用有关人员或不将该证书作为申报依据。[7]二是国家大力扶持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自2016年开始,我国研究生培养领域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共用招生政策与培养标准,其学位、学历证书也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与效力。2018年8月27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我国博士阶段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不断扩大我国博士研究生招生范围,为我国高精尖领域发展输送一大批急缺人才。在国家政策的倾斜作用下,我国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迅速发展,很大部分在职人员开始转战非全日制研究生全国统考,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面临巨大冲击。

二、取消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的现实性

(一)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何去何从?

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的出发点在于满足在职人员学习深造的需求,其培养质量应等同甚至高于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当前,学位申请者求学背景和培养需求越发复杂、多样,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教育也对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带来巨大的压力与挑战,传统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模式已难以适应社会需要。

如何解决我国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的困境,促进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良性进步,目前学界尚有许多争议。较大多数学者主张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应在坚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共生”的基础上,“修补”当前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体系。他们认为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根据《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我国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目的在于为特定行业培养实践应用型的高级专业人才,是一种来自实践并回归实践的专门教育;而我国现行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则主要为学术型学位,由于二者的设置目的不同,专业学位教育并不能满足同等学力研究生对学术型学位的渴求。此外,专业学位教育服务于行业发展需求,同等学力教育则是产业创新升级的动力来源。行业的发展与创新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两条并行轨道,二者缺一不可,因此,与之相对应的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教育也是相互依存、密切相连的。[8]只要我国多样化的研究生招生方式制度继续存在,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就有其存在的价值。

笔者认为,此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支持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教育与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共生的学者都承认当前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对其进行改革完善。而具体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针对我国“重学历,轻学位”的人事制度,在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领域实施“双证”政策改革,对修满课程学分且论文答辩合格的同等学力毕业生同时授予学位证与毕业证。二是为解决各招生单位审查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做法不一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入学考试,各单位按照统一标准择优录取。三是在教学工作中根据培养对象的需求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对高校教师和从事实验研究的科研人员,按学术型研究生的标准来要求;对从事实践工作的在职人员,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标准进行培养。[9]然而仔细来看,这些改革措施是仿照我国现行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及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标准及方式确立的,是对已有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重复叠加。这不仅难以改变我国同等学力教育的现存问题,更会导致我国研究生培养体系的混乱。

(二)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所存问题分析

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教育改革举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学习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我国同等学力研究生资质考核工作不严谨。首先,我国同等学力研究生培养工作缺乏统一的资质考核标准。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实行学位、学历双轨制,其中学位是指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的表明专门人才学术水平的称号[10];而学历则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11]。当前各招生院校同等学力资格审核工作中,学位、学历标准混用,不仅造成实际操作的复杂,也导致国家同等学力教育体系的混乱。以北京大学2019年研究生招生简章为例,要求以本科同等学力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需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满两年或两年以上)或为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而以硕士同等学力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则需符合获得学士学位满六年这一硬性条件。

其次,同等学力资格审查工作弹性大,考生质量难以评估。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主要对申请人的学历、学位和工作年限进行审查,但对是否达到“同等学力”水平很少涉及。一方面,在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尽管招生单位要求考生提供上一学习阶段的成绩单等证明材料,但考生所填内容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因此,大专或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定年限者基本上都可取得同等学力研究生报考资格。另一方面,各招生单位对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研究生学位的资格审查缺乏统一标准:就入学方式来说,有的单位要求申请者需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有的要求参加本专业的综合能力测试并达到一定的等级,也有单位仅要求申请人提供可证明其能力的相关材料;而对于考生资格评审材料,有的招生单位要求考生已公开发表数篇经同行专家评审通过的专业学术论文,而有的单位要求考生发表一篇即可,并且不同招生单位对论文发表期刊的级别要求也是千差万别。[12]

另一方面,当前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未能有效保障在职人员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我国公民应平等地享有该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13]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其目的在于培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所必需的高级专业人才,是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随着我国本、专科教育规模的扩大,教育层次逐步上移,人们也越发认识到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必要性,期待能够接受高质量教育。然而,来自工作及生活方面的压力使一些在职人员无暇接受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的初衷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在职人员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体现教育均等原则,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多样化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学校仅仅注重经济效益,没有提供符合研究生教育质量水平、规格的教育,反而把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作为创收的重要来源,导致同等学力研究生的受教育权未能得到保障。这一问题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尤为严重。在生源不断增长、招生调控机制缺乏的状况下,培养单位通过扩大招生规模及提高收费标准实现收支平衡。由于进修班实行全成本收费,部分高校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肆意增加进修班数量,其中不乏大量异地开设的“分校”,授课方式也多为提前录制、反复使用的视频课程,授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与时效性,教学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三、取消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的可行性

(一)高等教育扩招,研究生招生环境改变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此时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招生人数少、入学门槛高,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忽视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录取政策对有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十分不利。而国家建设又亟需数以千万计的高级专业人才,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得以快速发展。

直到1998年,为刺激受亚洲经济危机波及的中国国内消费,亚洲发展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恢复中国经济的些许想法:高等教育的双倍招生》报告中建议,在未来3至4年内,全国高校应扩大招生规模并向新生收取全额学费,通过高等教育的扩招带动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14]随后,1999年6月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决定将当年的招生工作计划提高22%。自此,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开始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

此时,我国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仍有很大差距。20世纪90年代,我国研究生在校生所占人口比例尚不及美国的1/15、英国的1/14、日本的1/3。为缓解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落后状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15]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自进入大众教育阶段以来,我国研究生招生人数持续增长。2018年全国研究生教育招生85.7万人(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是1998年7.2万人的近12倍(表1)。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培养668万余名研究生,根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我国研究生培养规模将继续保持稳定适度增长,到2020年在学研究生数量达290万人(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16]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已基本满足社会各领域的高层次人才需求,并逐步实现从研究生教育大国向研究生教育强国的转变。

表1 1998—2018年全国研究生一览表

数据来源:http://data.stats.gov.cn/。

(二)同等学力教育“替代品”发展迅速

当前,以同等学力考生身份申请学位者主要为获得国家正规学历的大专毕业生及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包括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他们希望通过系统的课程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但由于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所存在的各种弊端,此种教育方式并不是他们的万全之策。

一方面,相比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硕士学位,“专升本”考试既是国家和企业提升人才素质的重要途径, 也是专科毕业生实现自我发展的有效方式。允许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满2年或2年以上的社会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招生考试,不仅给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造成了麻烦,培养质量也难以得到保障。我国当前大学本科学制一般为4年,而大学专科学制则为2年、3年不等,在比本科学制少1~2年左右的情况下,高职、高专院校在课程开设、学生培养等方面与本科院校有很大差距;并且相较普通高校本科学生来说,高职、高专学生文化课基础较为薄弱。客观来讲,专科毕业生经过工作期间两年的自学很难达到与本科毕业生相当的知识储备和学术水平,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后专业知识学习困难重重,甚至无法按时完成研究生学业。而通过“专升本”选拔考试,优秀高职、高专生有机会升入本科学习,促进其知识体系的完善和职业素养的提高,也为他们选择进一步的研究生教育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专升本”选拔考试将竞争机制引入高职学习阶段,充分调动在校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他们的自卑心理。[17]

另一方面,我国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蓬勃发展,拥有良好的社会基础。首先,对拥有学士学位却无本科毕业证的人员来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教育更具有吸引力。为提高国民文化水平,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其中成人高校学生本科毕业时仅可拿到学位证而无毕业证。要想进一步深造读研,其只能以同等学力考生身份报考,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机会不公,也大大增加了此类考生对学位证的渴求。2014年、201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曾两度发文,决定自2016年开始以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形式代替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并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体系,今后不再单独举办相应的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6年9月14日,教育部办公厅同日下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与《关于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初步安排方案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对2016年12月1日以后录取的研究生按照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模式进行划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均可依据相关规定取得与其修业年限、学习成绩、学习方式相应的毕业证书;同时,非全日制硕博毕业生也可根据其所达到的学业水平,在参照国家学位标准的基础上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18]通过改革,我国原在职研究生改为非全日制研究生,仅在培养方式上与全日制研究生进行区分,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在职研究生)由过去毕业时仅可获得证明其学术水平的学位证书改为可一并获得可证明其学习经历的学历证书,并且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地位与作用,原非全日制单证硕士研究生教育实现了与原全日制双证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并轨”。这对本因只有学位证无毕业证而痛苦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极大吸引力。

其次,我国实施的新一轮学位与研究生培养综合改革,对非全日制研究生进行了全新的理论界定,完善和丰富了现有的学位体系,实现了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方式和功能定位的历史性突破。

第一, 学习方式更加灵活。传统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班学制一般为2年,由于大部分学生为在职人员,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在某一时间段集中授课。在完成相应学习后,学校会安排参加由学校自主命题的结业考试,通过后可获得结业证书。而改革后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在从事其社会实践活动或其他工作的同时,灵活安排时间借助多种途径开展实施非脱产学习”。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对于理论类课程,大多数学校通常安排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共用相同师资、同堂上课,并通过举办专家学者讲座、学术沙龙等方式拓宽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知识面;而某些实践类课程则安排在周末,避免耽误学生的正常工作。此外,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也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基本年限或学校规定年限基础上适当延长。

第二,功能定位更加丰富。传统的在职研究生教育侧重于满足在职人员对高层次专业教育的现实需求,开辟了一条社会从业人员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全新途径。而当前我国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在提升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一方面,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重要标志之一,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我国研究生培养教育体系的重要一环,其发展必将大幅提升我国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总体质量[19];另一方面,当今时代知识层次结构深邃复杂、更新速度日新月异,“多点进入、多次教育”的新时代继续教育理念已成为主流。[20]通过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人们可以在人生中的任何时间节点重返课堂,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终身教育的内在需求,也更加适切国家的教育发展战略和人才储备战略,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四、结语

在过去三十余年里,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渠道,对完善我国研究生培养体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我国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本身的局限性越发明显,已难以适应我国当前高等教育环境。然而,研究生教育体系的转型升级不是一蹴而就的,取消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应逐步进行。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通过修改《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不再出现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字样,为未来时机成熟时彻底取消该项工作预留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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