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告生父:擅卖共有房屋要赔偿损失
2019-07-16秦风
秦风
婚姻缘分尽,变更房产共有权
柴育南和吴倩于2003年3月结婚,次年6月生下女儿柴苓。吴倩在上海市一家大型电子商务公司做数字营销工作,休完产假,她担心岗位被人顶替,迫不及待返回职场,将孩子交给柴育南的父母照料。
吴倩的事业心比较强,为了多拼业绩多拿奖金,过了哺乳期,她立即投入了“996”状态,朝九晚九,周六也去加班,带孩子和做家务全指望丈夫和公婆。对此,柴育南起初还能体谅,但弟妹们看在眼里,都对嫂子心生不满,人前人后经常指责吴倩对孩子“大撒把”,把老人当作免费保姆,没有尽到做母亲和儿媳的责任。柴育南为此与他们多次发生口角。但他事后想想,弟妹们说得也在情理之中,毕竟父母的年纪大了,身体状况也不太好,他心里不免愧疚。于是,他多次对妻子婉言相劝,让她不要在工作上过分投入,帮着分担一些家务,抽空多陪陪女儿。“我这么拼还不是为了这个家啊,就凭你这点工资,养得起我们母女吗?”对丈夫的意见,吴倩立刻顶了回去。
妻子的话,正戳中了丈夫的痛点。柴育南在浦东新区一家制造企业工作,虽然是中层负责人,但企业处于初创阶段,他的工资尚不及妻子收入的一半。经济地位的差别,决定了夫妻在家里的话语权。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吴倩越来越强势,大事小事都由她说了算,容不得丈夫提出不同意见。柴育南心里渐渐积压了怨气,但为了维持婚姻,他努力克制着自己。
柴苓两岁那年冬天,感染了急性肺炎。当时柴育南的父亲正因风湿性关节痛发作住院,他母亲去陪护父亲,让谁在医院照顾女儿呢?为这事,柴育南和吴倩各执一词。柴育南说他正忙于生产线设备的安装调试,让妻子请几天假。吴倩声称她正在跟进公司的新项目,也分不开身。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情急之下,柴育南动手打了妻子。这个行为,触碰了两人的婚姻底线。在登记结婚前,两人曾约定,柴育南不得对吴倩实施任何家暴行为,否则坚决离婚。
事后,柴育南百般认错连连保证,吴倩表示绝不原谅。经过一段时间冷战,吴倩提出了离婚。当时,柴苓年仅3岁。见挽回婚姻无望,2007年5月起,双方进入谈判阶段。吴倩平时工作很忙,暂时无暇照料女儿。柴育南有父母帮衬,他表示愿意让女儿跟自己生活,但住房产权得全部归他。
一家三口居住的浦東新区的一套房子,由两人在结婚时共同出资购买,建筑面积102平方米。吴倩打算在离婚后临时租房居住,但当真要放弃产权,心里万万不舍。双方僵持了三个多月后,吴倩做了让步,同意净身出户,但她的房产份额必须转到女儿柴苓名下。
2007年9月23日,吴倩与柴育南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夫妻共有的房屋,归柴育南与柴苓各半所有。除此之外,两人还商定了女儿每个阶段的抚养方式:初中之前由柴育南抚养,若初中以后女儿选择学校,再另行商量抚养方式。当日,两人领取了离婚证。
2008年1月,在吴倩的配合协助下,房屋产权证变更为柴育南与柴苓父女各半共有。吴倩搬离了原住房,此后她历经辛苦,在上海市静安区重新买了房。
孩子接身边,隐情暴露起风波
柴苓的爷爷奶奶在黄浦区有一套学区房,柴育南离婚后,为方便接送,便让柴苓主要在爷爷奶奶家生活和上学。从此,吴倩每周五下午从幼儿园和小学将女儿接到住处团聚。她曾经问起过浦东新区的房子是否空着,柴苓按照父亲的交代,告诉母亲房子正在出租中。女儿的话让吴倩深信不疑。
实际上,浦东新区的房子出租了一段时间后,就被柴育南卖掉了。原来,2012年下半年,上海的投资理财市场方兴未艾,柴育南用个人积蓄小试牛刀,连连获利。他想,如果有更多的资本,一定会带来更大的收益。但从哪里筹集资金呢?柴育南再三考虑,动起了卖房的心思,他认为这是盘活家庭存量资产的好办法。但是,如果将此事告知吴倩,肯定不会得到她的同意。于是,柴育南对女儿柴苓说:“老爸要做投资,赚大钱,以后会换更大的房子,你不许跟妈妈说。”柴苓刚刚上小学,并不理解父亲说的话是什么意思,茫然地点了点头。
不久,柴育南带着女儿去了一趟房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的房屋很快易了主。至于房子到底卖了多少钱,年幼的柴苓全然不知。
2017年6月下旬,柴苓即将上初中,吴倩几经奔波,为女儿联系并落实了浦东新区一所重点中学。她向柴育南提出,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初中起由她亲自照顾女儿,为了方便柴苓的学习和生活,吴倩提出把浦东新区的房子让给她们母女居住。柴育南见卖房的事已经无法隐瞒,索性反问吴倩:“为什么要到浦东上学?房子早已出手了!”听闻房子已经卖掉,女儿在浦东新区上学将没有住的地方,吴倩气愤不已:“你不经过我的同意,有什么权利卖掉房子?”“这是我和女儿的事,与你没有关系!”柴育南振振有词,说他卖房没有必要通知不是产权人的吴倩。
吴倩后悔莫及。浦东新区的房价正在飞涨,柴育南竟擅自处理了他与女儿共有的房产。按目前的行情,如果重新购买同样的房产,价格至少在600万元以上。而女儿去浦东新区上学,没有附近的房子岂不耽误往返时间?再细问女儿,柴苓依稀记得父亲曾经向她提过卖房的事,却不清楚具体的过程和细节。于是,吴倩向前夫追究卖房款的下落,打算在学校附近重新买一套小点的房子。柴育南冷冷地拒绝说:“我是女儿的监护人,在她成年后自会有交代。”他还表示,柴苓年满18周岁后,他将连本带利返还女儿的房款份额。对前夫的说辞,吴倩不予认可:“我也是女儿的监护人之一,你卖房没有征求我的意见,钱放在你那里更让人不放心。”吴倩提出女儿从现在起随她生活,前夫不仅要将房屋出售款交出来,还要赔偿因房屋涨价导致的经济损失。
女儿告生父,巨额损失赔不赔?
前夫擅自处置共有房产,尚未成年的女儿是否可以主张返还房款?在此期间,房产升值的损失,柴育南又是否应当赔偿呢?
2017年12月,吴倩作为柴苓的法定代理人,以女儿柴苓的名义,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主张柴育南返还房屋出售款的一半,并赔偿至起诉时房屋升值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院根据柴苓的书面申请,委托评估公司计算差价损失,即对出卖房屋时的市场价格与起诉时的市场价格进行比较。评估结论为:2013年3月15日的房屋市场价值为211万元。截至2017年12月11日,涉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465万元。两者之间的差价高达254万元。
对此评估意见,柴育南表示不能接受,他向法院交出了纳税单据及买卖合同,说:“卖房是经过女儿同意的,所得房款只有145万元,我已全部进行投资理财,也实现了收益,并没有损害柴苓的实际利益。”他提出应该按税收缴款单及售房合同的数额,返还属于女儿的那部分财产,拒绝赔偿评估确认的差价损失。吴倩表示,为了维护女儿的利益,她不能让步。法院数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以失败告终。
因原告是未成年人,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柴苓没有出庭,全权委托母亲进行诉讼。吴倩要求柴育南返还房屋出售款105.5万元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27万元。
在宣读女儿的诉状时,吴倩激动地表示,柴苓系未成年人,对买卖房屋不具备判断能力,柴育南在卖房时应该经过她的同意。但他不仅私自处分房产,并且将卖房款独自占有控制和处分,柴育南所做的信托投资也记入他个人名下,这一系列行为充分说明其具有侵占女儿财产的恶意。
吴倩还在法庭上提出,柴育南所称实际卖房价格为145万元,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显然与事实不符。柴育南要么与对方串通侵占女儿财产,要么为了规避税费,在合同上隐瞒了实际成交价格。
对于前妻指责自己恶意侵占女儿财产的问题,柴育南当庭辩解道,出售房产时,柴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作为监护人可以全权代表女儿的意思,无须再去征求吴倩的意见。根据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能单独设立理财账户,投资只能先记入他的名下,因此,他从实质上没有侵犯柴苓的合法利益。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维护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柴育南作为柴苓的监护人,在未征询柴苓的意见以及未得到另一监护人吴倩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父女两人共有的房屋出售給他人,显然侵犯了原告柴苓的合理的现实利益和可预期利益。因此,原告柴苓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018年5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柴育南返还柴苓房屋出售款105.5万元,并赔偿因房屋增值产生的合理损失127万元。此外,柴育南还应与女儿柴苓各半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2万多元。
接到判决书后,柴育南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5年间房屋的巨大升值,是不可预见的,且是间接损失,原判让他赔偿显失公平。同时,他在卖房时征求了女儿柴苓的意见,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他不应当承担因房屋升值发生的损失。
吴倩向法院提交了女儿的书面说明。柴苓表示,她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从未有过改变对房屋持有状态的意愿,其父亲也没有征求过她的意见。二审审理期间,柴育南也不再坚持出售房屋的价格为145万元,对市场评估价格211万元予以认可,法院决定以此为基数确定房屋出售后产生的基本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的增贬值由市场因素决定,故完全按临时性的市场估价为依据进行固定增值的赔偿也不合理,但亦可作为对持续损害后果评定的参考值加以综合考量,且除出售房屋时的本价之外,差价处理应属填补性质。故此,可在此市场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柴育南侵权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持续状态、涉案房屋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值等诸多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二审还认为,柴育南出售共有房屋时,柴苓仅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随柴育南共同生活。柴育南对房产的处分行为必须符合“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并经柴苓另一位监护人吴倩同意的法定条件。同时,柴育南将出售涉案房屋的钱款用于信托投资,并记入其个人名下,实际占有了全部售房利益,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损害了柴苓的财产权益。
2018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落槌,维持原审对柴育南返还柴苓105.5万元的判决,改判柴育南另赔偿房屋出售后的基本损失74.5万元给柴苓。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该法律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龄标准的调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同时,法律对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监护人及社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一个9岁孩子受到人身损害,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民法总则实施后,法院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调低的规定,适用与此前不同的举证规则。本案中,柴育南未能举证证明女儿同意卖房,故应承担房屋升值期间的经济损失。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