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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重金属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案

2019-07-16毛道平蔡燕焕

中国环境监察 2019年5期
关键词:玉环台州市溢流

文|毛道平 蔡燕焕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邦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从事铜产品表面处理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经车间管道排至厂区污水管网再排至厂区外的污水管网。原玉环市环境保护局(现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于2018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排放废水重金属超标,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该局于2019年1月18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2019年2月21日,玉环市公安局对该公司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并送玉环市看守所羁押。目前玉环市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一、案件基本案情与查处过程

2018年12月25日,玉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玉环市龙溪镇小山外村有一家非法表面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废水乱排。根据该局历年环境违法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初步判断,该信访件极有可能涉嫌刑事案件,第一时间进行专项部署:1.发挥公检法环联动机制作用,秉承办大案要案的理念,协同玉环市公安局制订周密计划,邀请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业务骨干联合检查,确保办案流程的严谨性,争取达到“办成一件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2.联系台州市监测站监测人员采样监测;3.安排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行动并要求严格保密。

执法人员正在执法检查

车间内采样

车间外三通软管采样

2018年12月26日上午10时,玉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同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台州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业务骨干的监督指导下,环境执法人员严格依据案件办理要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程序对现场进行取证,台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依据监测要求对各个采样点进行采样并记录。

经调查,被信访举报的企业全称为玉环邦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主要从事铜产品表面处理生产,生产原料为HB-铜染色剂、MSA-511除油脱脂剂等,生产工艺为铜产品—除油—清洗—染色—清洗—成品。该公司未报批环评,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主要生产设备为超声波清洗机1台,槽9只(第4只槽为铜染色槽,第8只、第9只槽为除油槽,其他槽均为清洗槽,槽内均有槽液),围堰3个(其中第1~4只槽放在第1个围堰内,第4~5只槽放在第2个围堰内,第6~9只槽放在第3个围堰内,三个围堰内均有积液),积液未经处理直接经管道流入厂区内污水管网排至外界。执法人员现场使用记录仪进行全流程视频记录。

因该公司涉嫌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从事铜产品表面处理生产排放废水,当日,原玉环市环保局就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剑、操作工古中友制作询问笔录。2019年1月2日,台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结论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重金属铅、铬、镍等超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月1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处理。玉环市公安局经审查后,于2月21日对该公司两名犯罪嫌疑人陈义剑、古中友执行拘留,送看守所羁押。3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根据《玉环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玉政办发〔2018〕28号),对信访举报者发放8000元奖金。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环保和检察院、公安部门联动的应用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公检法环联动处置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事件。废水超标排放案件中涉及执法检查、水样检测、文书制作等要求,如有一项存在瑕疵,将影响整个案件办理。为保证案件程序的合法性、严谨性,从案件行动开始,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就邀请玉环市公安局、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介入案情,严格按照规范办理此案件,为后序案件进一步调查提供了保障。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认定

挖掘外排口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台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内容为“废水污染物指标为:该公司11号点位即第一个围堰溢流(出)口的总铅、总镍、总铜、总锌分别为1.73毫克/升、16.1毫克/升、97.0毫克/升、90.8毫克/升,12号点位即第二个围堰溢流(出)口的总铅、总镍、总铜、总锌分别为24.6毫克/升、312毫克/升、1.04×103毫克/升、877毫克/升,13号点位即第三个围堰溢流(出)口的总铅、总铬、总镍、总铜、总锌分别为10.1毫克/升、2.83毫克/升、20.8毫克/升、182毫克/升、399毫克/升”,结论为“该公司11号点位、12号点位和13号点位即第一个围堰溢流(出)口、第二个围堰溢流(出)口、第三个围堰溢流(出)口的总铅、总镍、总铜、总锌指标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限值,13号点位即第三个围堰溢流(出)口的总铬指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限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浙环发〔2018〕)15号)规定,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应当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加强联动执法,形成合力。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玉环市公安局和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当前形势下,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上级部门对打击环境违法案件也越来越重视。2018年5月,玉环市环保局与玉环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环境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办公室工作制度》《关于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的通知》,设立市检察院驻市环保局检察官办公室,建立长效公检法环联动机制,并多次召开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业务讨论会,进一步补齐环境执法短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对环境部门而言,通过业务指导,能够规范调查取证工作,一定程度上解决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取证难、执法难等问题;对公安、检察部门而言,能够提前了解案情,便于下阶段的案件侦办。

外排口水质检测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有效减少执法风险

本案件,执法人员配备多个执法记录仪,对案件现场检查全过程进行视频记录,保证执法检查时过程合理合法,确保现场证据的客观充分。玉环市环保局制定了《玉环市环境保护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探索形成了“录、存、管、用”一体化管理机制。在执法过程中,要求执法记录仪必须提前开启、全程记录,执法过程通过视频、音频和文字记录同步进行、多元记录。同时,重点把握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两个关键。对记录资料标注详细信息,并按照不同等级确定留存时限。无论是文字,还是音像,都要求节点清晰、完整准确,确保执法数据的原始、完整、可回溯,数据随时调取,随时取用。

(三)注重案件经营,提高执法效能

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案发后,玉环市环保局立即制订调查计划,根据各个办案人员的专业特长,部署人员,并邀请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现场执法活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该案的取证方向、采样规范、执法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并提供了业务指导。玉环市环保局结合案件办理情况,积极与公安、检察对接案件办理情况,加强日常沟通协调,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案中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为案件证据的把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能、证据意识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四)设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监督

从2013年开始,玉环市就已设立水污染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对玉坎河水系沿线及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犯罪进行举报。在此基础上,2018年7月,玉环市出台台州市首个多领域覆盖的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办法,奖励范围扩大至全市固体废物、大气、水环境污染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环境监管中的群众力量,确保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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