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9-07-15朱永华
摘 要:刑事速裁程序在部分试施行地区的程序成效已经初步得到了显现,相对简约的刑事案件裁定判决流程就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司法性密度相对较大的诉讼过程审判过程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就刑事速裁程序的试施行表现来看,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因实践经验不足和施行司法条件受限等因素的存在,其本身所含问题也暴露了出来,如难以划定清晰的适应范围、司法机关职权的履行责任矛盾、影响了司法工作的公正性等等。本文将围绕刑事速裁程序之所含问题进行剖析,进而逐一提出对应性策略,谨以此作为刑事速裁程序完善之建议。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问题;对策分析;司法机关;公正性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194-02
作者简介:朱永华(1977-),男,浙江永嘉人,本科,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研究方向:诉讼法。
2014年6月,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性法律文件,自试施行开始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试施行工作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施行数据和工作经验,就刑事速裁程序的试施行成效来看,刑事速裁程序不仅可以简化司法审判流程,也可以降低刑事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等。相对的,简化的程序流程也是刑事速裁程序的问题关键所在,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设计还有待完善调整。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司法价值
(一)提高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施行规定文件中,对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時间及起诉期间、审查期间内律师的阅卷期限都做了三日之规定,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文件的下发做了五日时限之规定,刑事速裁案件的审理时限为受理后七个工作日之内,如此等等可以看出,刑事速裁程序对案件诉讼审理的时限规定做了限时规定,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提出了硬性限定,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节省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避免了受理案件的长期累积。
(二)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司法制度特点
多年来,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下,国民经济和生产力的变动决定了社会主要矛盾的改变,因此,诸多近年来发生的刑事案件性质也发生了很大改变,犯罪情节较轻,经济因素影响较大的小型刑事案件的上诉受理逐渐成为了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而对比社会危害极大的刑事案件诉讼审理,此类案件的审理流程本无须同样繁琐,也不应在量刑标准中加以过度严惩,刑事速裁程序的施行就很好解决了上述问题,通过对适应条件的明确规定,刑事速裁程序就得以分流使用司法资源进行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审理裁决,落实国家宽严相济的司法制度特点。
(三)高效的程序流程,更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有关刑事速裁程序的规定文件中,对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的确定时间和公安机关侦查抓捕的工作时间做出了时间限制,此外,有关刑事速裁程序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或逮捕决定,刑事速裁程序也依法做了明确规定,这样一来,通过高效严格的司法程序的执行,公民的诉讼请求能够更快得到回复,同时降低了案件相关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出逃概率,有利于正常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问题所在
(一)适应范围不足
在刑事速裁程序施行的相关规定文件中明确表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对其定罪量刑可以酌情加以减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将不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如此可知,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的适应范围仍然较小,关于定罪量刑的从轻处罚之规定又仅限于部分自然人,遗漏了其他社会弱势自然人群体,与自身宽严相济的程序制度制定宗旨相违背,且适应范围排除了不完全行为能力人,这就大大缩小了其可适应范围。
(二)法律帮助制度不健全
有关刑事速裁程序法律文件的法律帮助制度规定性文件中,明确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请求或寻求法律援助的请求做出了相关帮助规定,对于未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院将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这就基本保障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刑事速裁程序法律文件的规定中,有关受害人或原告的法律帮助规定却无迹可寻,有关其上诉请求的法律规定也相对模糊不清,这就意味着刑事速裁程序的施行有可能会带来危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消极影响。
(三)案件审理流程不合理
有关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文件规定中明确指出了文件的适用情形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对于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刑事案件中,所以,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将酌情省去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然而,这样一来就极大地提高了法院审判人员的审判主观因素,同时,由于庭审环节的大量省略,有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证据成分不足等后果,这将危害我国的司法公正性。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策略分析
(一)适当调整刑事速裁程序的适应范围
刑事速裁程序制订施行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贯彻落实我国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更具人文价值的司法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审理效率,为司法资源需求较大的刑事案件诉讼审理节约资源。面对刑事速裁程序较小的从宽定罪量刑的自然人范围之规定,在完善调整过程中应将弱势群体划分入从宽定罪量刑的适应范围中,此外,为腾出更多司法资源用于更难的司法案件诉讼审理工作中,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受理情形应扩大范围,做到刑事案件分流审理。
(二)完善法律帮助制度
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文件中对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申请途径、法律援助途径等作出了明确的条款规定,全面维护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人身权益,这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文价值的提高。但是,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原告或者受害人因案件发生所受到的精神损失或人身权益损失更为严重,其人身财产权利不仅在事发之时受到了侵害,在事发之后也无从在刑事速裁程序法律文件规定中加以利用寻求帮助,刑事速裁程序法律文件规定中,有关原告或者受害人的法律帮助条款规定寥寥无几,这将极大损害原告或者受害人对于寻求国家司法帮助的积极性,也会挫伤受害人对于国家法律事业的信心。因此,在未来的刑事速裁程序法律文件的完善调整规定中,立法机关应考虑到司法公正性和维护利益主体的责任所在,将有关原告或者受害人的法律帮助寻求途径写进刑事速裁程序法律文件规定中,保证其能够在有完备的司法制度的制定基础上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益。
(三)明确规定刑事速裁程序的庭审环节流程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充分承认犯罪事实的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许多的法院在受理之日起就确定好了不进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环节,这压缩了庭审流程,缩减了庭审时间,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但是,在部分特殊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不进行法庭辩论或法庭调查,部分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成分就可能存疑,有关被告人的辩论意见或者原告的真实请求想法就不能得到真实反馈,所以,在未来的刑事速裁程序的庭审环节流程规定中,应就可省略环节的庭审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并就案件证据的真实性确定作出另行确定规定。
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调整,不仅可以为我国的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巨大作用,更可以将我国严宽相济的法律制度原则落实下来,推动我国法律事业的进步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廖大刚,白云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运行现状实证分析――以T市八家试点法院为研究样本[J].法律适用,2015(12):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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