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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之利器、监察之基石

2019-07-15宋杨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监察法反腐败

宋杨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著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要求以法律形式彰显在全国人民面前。《监察法》的通过是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在中国反腐败领域的最新成果,其实施将使我国反腐败斗争提升到新高度,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最终胜利奠定了法律基石。一部法律是否具有基石的价值,应看其指导思想、立法目的、有效实施等三个因素,而本文对《监察法》的分析正是从这三个角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监察法;反腐败;法律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148-02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监察法》的魂

在党的十九大结束后,所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监察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的重要表现。纵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跌宕起伏的历史和发展,我们可以知道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衰落的主要原因就是惩治腐败的力度不大、态度为零,缺少与反腐败相关的法律文件。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对“人的本质”有着细致入微的分析和描写,人之所以为人,不是在于人的自然属性,而是在于人的社会属性,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不断思考,形成思想,最终区别于动物。当然,思想的存在不仅对人有着重要性,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也是如此。作为二十一世纪中国最先进的理论指南——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进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武器,习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条文阅读分析,我们可以确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监察法》的魂,其不仅仅表现在宏观、抽象的意义上,同样也具体的表现在《监察法》的条文之中,如在《监察法》第六条对监察工作方针进行了规定,其监察工作方针的立法依据来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对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的中国监察法必然为反腐败工作的胜利和巩固党群关系发挥巨大作用。

二、以人民为中心是《监察法》的根

自上个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历经九十多年,中国共产党人无论是在战火纷飞的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发展、改革开放的年代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没有改变的。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我国当前主要矛盾的进行了表述,我们可以对比新旧矛盾的变化来理解这没有改变的中心和宗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是决定我国当前主要矛盾产生的重要依据,其确立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因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始终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持一致。当然,我们并不是否定旧的主要矛盾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的要点,而我们需要强调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在制定新措施、新战略、新思路是由客观实际所决定,是随着人民群众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当然,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仅仅表现在党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同时也被我国宪法及法律所确定,是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的《监察法》自然洋溢人民至上的气息。为了向全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监察法的立法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监察法的草案在相关网址上公开监察法草案,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察法的立法工作,这充分的彰显了我国监察法的公布实施是全民参与立法、民意畅通的立法。

由于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特殊的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其自身的清正廉洁将直接影响我们党和人民在反腐败战斗中成败。为了防止“灯下黑”,实现“打铁还需自身硬”,《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应接受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义务,表明了监察机关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监察权力来自于人民,其权力的范围、适用目的、适用程序自然处在人民监督之下,其权力适用必须以人民为中心。

三、《监察法》的有效实施是其生命的延续

众所周知,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性、曲折性、复杂性的任务,所以,《监察法》的制定通过,并不能表示我们反腐败工作的完成或胜利,我们需要将《监察法》彻底付诸于实施中,因为反腐败的“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

社会大众是法律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中重要主体之一,社会大众的舆论对法律实施的效果起到重要的影响。为了能更好的实施《监察法》,全国各地展开了各种各样的学习监察法的活动,如在中国西南的铜仁市由纪委监委举办的征文活动、知识竞赛等法治活动,对社会大众起到了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

作为实施《监察法》的重要主体——各级监察委员会执行反腐败工作是法律对其规定的义务。虽然,我们在《监察法》全文中,没有发现“义务”这个法学名词,但分析《监察法》对各级监察机关所规定的职责、监察范围、管辖、权限及其他条文,我们可以确定,上述所规定的内容是监察机关充分实施《监察法》,在执行反腐败工作应履行的义务。为了能够保证被监察人在《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的更大化的合法权利,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监察权,《监察法》分别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确定了监察机关的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之所以能取得如此辉煌的经济发展是与改革开放,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分不开的,但当我们伟大的民族走进了二十一世纪,处在信息网络化时代之中,面对国内国际复杂多变的状况,我们如何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答案就是逐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不断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因素,因此进行反腐败工作、锤炼干部队伍是决定一个民族、国家命运的核心工作。令人欣喜鼓舞的是《监察法》的通过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法律模式,其指导思想、立法目的、有效实施,不仅符合当代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需求,也为国际反腐败工作提供了东方智慧、中国思维,具有基石价值。

[ 参 考 文 献 ]

[1]曾哲,杨庆.大陆法系国家之监察法权立法言说[J].河北法学,2019(03):3-19.

[2]马俊.《监察法》的特点、创新与不足[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8(06):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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