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城市非正当性支配理论
2019-07-15张雪婷
张雪婷
【摘 要】马克斯韦伯(1864-1920),德国著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现代最具影响力和生命力的思想家,在城市社会理论方面有着重大建树。作为古典社会理论的创始人之一,韦伯用“非正当性支配”来概括西方城市的典型特征。在《城市:非正当性支配》一书中,韦伯阐释了城市的概念和种类,结合先前已阐释过的支配、正当性概念,从城市共同体的来源和城市共同体支配权利的自主性两方面具体阐释了城市的非正义性支配。
【关键词】韦伯;城市;支配;非正当性支配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17-0195-02
一、城市的概念
长期以来,对于城市的概念各学科没有统一的概念。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城市是由紧密间隔的住宅形成的一个范围广大的定居区的聚落。”[1]1按照这种说法,城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规模上来说,这个聚落必须足够大,但多大可以称为城市没有统一的标准;二是从邻里关系来说,城市失去了农村人们之间彼此相熟的特点,人与人之间相熟度大大降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城市“居民主要以商贸而不是农耕为生的聚落”[1]2。就历史现实而言,经济学的定义忽略了古代依托皇室、宫廷这些政治因素而发展起来的城市。除社会学和经济学外,许多学科都对城市的概念在各自的领域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解释,但无论哪种解释都承认“城市是个相性对封闭的聚落,而不光是一定数量单门独户住宅的集合”[1]1。
基于对城市概念的辨析,韦伯将城市细分为消费城市、生产性城市和商业城市三类。消费城市,指的是定居在城市中绝大多数的匠人或者商人的经济收入取决于他们的消费者的购买力的城市,古代都城就是典型的消费城市。不同于我们观念中的消费者,古代都城的消费者实际上是城市真正的管理者,他们的购买力多依靠家产制收入或者政治收入,并且他们的购买力远远超过城市其他消费者的平均水平。除古代都城之外,今天依靠资本力量或政治手段获取收入来源的城市消费城市,如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依靠国家养老金和公债利息的城市。生产性城市,指的是城市生产的产品的消费者在城市之外,而且城市之外消费者的购买力在城市总经济收入中占主要地位的城市,例如盛产陶瓷的景德镇。商业城市,指的是城市中的消费主体以获得利润为生,他们获利的来源可以是本城市也可以是其他城市,但是同时本城市内的人也是这个城市的主要消费者。
采用消费城市、生产性城市和商业城市方法对城市进行分类也不过是参照其最重要的经济要素。这样的分类方法依然存在缺漏,比如它忽略了历史上像斯巴达和卫城这样的重要具有军事战略意义的城市,像中国古代基于小农经济的农业城市。所以,我们在考虑分类要素时,亦要从政治要素进行分析,因为,城市经济政策的发起必然要符合政治目的,甚至可以说经济政策的发起来源于政治,所有城市中的人都在一定的政治统治之下。综上所述,我们在定义城市时,还必须承认,“城市必定还会在某种程度上是个部分自治的组织,一个拥有专门的行政与政治制度的“共同体”。”[1]10
二、支配的概念
通常,我们会在法律、人与人之间交往、市场关系等场合提及到支配,它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关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例如说我们将某种方言提升至官方语言、学校将各种约定俗成的规范和法律教授给学生,这些都是具体的支配行为。其中,学校的教育是影响最持久、最有效的支配行为。这些支配行為大致涵盖了凭借利益垄断的支配行为和凭借权威的支配行为。凭借利益垄断的支配行为建立在市场的垄断基础之上,支配的主体占有市场中的技术技巧或者货物商品。最简单的就是工厂主和工人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过程中,被支配的工人相对比较自由,因为工人可以选择相对满意的工厂主签订合约,在自愿的基础上被支配。凭借权威的支配行为建立在家长制、君主或者政府官员等统治者的权力下,支配的主体占据绝对的家庭或者政治统治地位,被支配者必须服从于权威。在这两种支配中,支配者除了追求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外,声望、名誉和社会地位也是他们追求的目标,继而这两种支配行为相辅相成,凭借利益垄断的支配行为可以逐渐获得权威,拥有权威的支配行为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比如,拥有巨额财富的人可以买官,君主可以以权力为背书收取税收。所以说,这两种的支配行为界限并非一成不变,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但不免会出现“行政权力落入富人之手”[2]1088的困境。
韦伯对支配概念的界定不同于我们常规的认知,韦伯的支配特指的是“权威主义的命令权”[2]1084。具体来说,就是统治者将自身的意志或者利益施加给被统治者,而被统治者在实施过程中把这种支配当做行为准则,甚至认为这些行为准则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有人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支配,生活中的村长、工厂主、教育者、法官、银行家都可以说是支配者。不过,韦伯指出,支配也有正当性和非正当性之分。韦伯指出了三种拥有正当性的支配。一是正当性支配可以是建立在社会普遍认可的理性原则的基础上,统治者在这种理性基础上展开支配活动;二是正当性支配可以是建立在某个具有特殊权利、或者薪火相传的对于某人某物的信仰上;三是正当性支配还可以是“对超凡魅力的信仰”[2]1093,例如对于救世主、先知或者伟大人物的信仰。反之,则为非正当性支配。无疑,国家是最大的正当支配主体,最大的特点就是拥有正当的暴力系统即军事行政来保证国家内部和外部的的正常运行;其次,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培育卫生、教育、社会福利以及其他文化关切。”[2]1040
三、城市的非正当性支配
支配与服从相对应,服从是支配期望达成的最终目的。国家是最大的支配主体,国家运转过程中要求经济支配服从于政治支配。政治支配首先要求的是政治主体的正当性,其次是具体支配手段的正当性,最终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各种支配活动顺利开展。按照韦伯“城市是拥有专门的行政与着政治制度共同体”的说法,那么,城市支配的逻辑也服从国家支配的逻辑。韦伯从城市共同体在支配权力过程中自主性、支配权力来源两方面论述城市的非正当性支配。
城市共同体在支配权力过程中的自主性方面。城市支配模式与国家政治支配模式相仿,因为“政治支配模式往往是在谋求将权力正当化的发展逻辑”[3],所以城市支配也是在谋求正当性。国家作为唯一的立法者,要求自身以及自身的支配活动都具有正当性。然而,立法、执行等具体获得正当性的手段都是由单个具有主观性的个体来实现,所以,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就带有主观性。这样的自主性放到城市这个行政与政治制度的共同体上来说,就容易出现城市共同体在支配权力过程中自主性过大,严重的会产生城市中的非正当性支配情况出现。就中世纪城市与农村的不动产来说,城市的地产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买卖、继承,而农民的地产则受到来自村庄和各上级的管理,买卖的难度较城市大得多。在一定程度上,今天城市房地产市场的问题也是城市权力支配中自主权使用不当的一个表现。
根据韦伯的分析,城市共同体支配的权力主要来源于共同体本身,从古至今,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城市共同体都是由王室、贵族、僭主和市民构成,他们都是城市非正当性支配的重要组成部分。王室是国家的真正统治者,掌握着绝对的政治权力,并且以政治权益作为背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合法税收。“税收的目的将城市和乡村加以区别对待,”[1]134税从人民之中收上来之后,往往还会造成王室“自己的财产并未与公共财产加以区分”[1]65的情况。贵族一部分来源于王室或僭主的后代,他们享受着政治权力带来的经济优势;一部分来源于富有的人民,这部分贵族也享受经济上的优势。从贵族的来源就决定了贵族的核心特征“食利性”[1]96,注定在支配领域的不公正。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的历史中,“僭主”政治一直存在,它指的是通过暴力方式夺权,从而掌握城市乃至国家的支配权力。毋庸置疑,这种暴力的方式伴随着斗争和杀戮,僭主们无论在政治还是宗教方面都不同于王室和贵族,甚至“僭主们”都会自认为他们是非“正当的统治者”[1]121。
但是,僭主的发展有利于打破传统王权和贵族统治中不正当的支配现状。从而,在夺权初期,拥有非正当统治权的僭主反而促进了城市的正当性支配;在政权稳定之后,僭主和以往王权一樣都得到了教皇的承认,拥有了正当统治权,最终也走向像王权一样世袭的道路,如此一来,僭主政治也像王权政治一样最终走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开始了新的非正当性支配。市民在与王室、贵族和僭主的非正当性支配斗争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市民的抵抗力量和抵抗倾向都会趋于衰落。”王室和贵族本身就是城市统治的合法形式,僭主的统治也慢慢变得合法化,他们拥有合法权威手段镇压反抗,同时还可以利用经济手段稳固统治,人们越来越安稳地生活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城市中,越来越适应这种不正当性的支配。除此之外,在私有制经济占主体的国家中,支配主体多是“生产资料与获利手段的私人所有者”[2]873,国家在法律上保障了这部分支配主体的正当性,这部分支配主体的支配地位也在市场中体现出来。以工厂主为支配主体,工人为被支配者为例,工人在形式上可以与任何的工厂主签订受法律保护的协议,理论上这些协议保护工厂主也保护工人,二者都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力。但是,现实情况是,工厂主始终是强势的一方,协议的内容多是由工厂主拟定,工人理论上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但处于弱势,他们的选择无非两种:接受或走人,很多工人都因为拮据艰难的生活被迫选择接受。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伯.城市:非正当性支配[M].江苏:江苏凤凰出版社,2017.
[2]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册[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8.
[3]翁中俊.论契约的自由:韦伯学说中的支配性问题[D].西南政法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