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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乾隆时期雄安三县的自然灾害

2019-07-15刘亚龙李亚辉

防灾科技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成灾蝗灾水灾

刘亚龙,李亚辉

(1.湖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2.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0)

0 引言

本文所论述的乾隆时期是指乾隆元年至乾隆六十年(1736—1796),共计六十年。在这六十年内是清朝的鼎盛时期,也是清朝由盛转衰的关键阶段。在此期间,直隶地区灾害频发,种类多样,再加上雄安三县距离京师较近,若此地的灾害不能得到有效管控,流民很容易进入京师。

目前,学界对直隶地区自然灾害的研究成果较多,代表性著作有如下几类:邓拓的《中国救荒史》[1]一书分为三编,第一编对历代灾荒进行史实分析,第二遍论述历代救荒思想,第三编讨论救荒的措施。此书对中国历史上的自然灾害做出宏观分析,但是对雄安地区的自然灾害并未涉及到。李向军的《清代荒政研究》[2]对清前期和中期的救助措施进行了具体研究。毕静丽的《清代直隶州县灾荒救助研究》[3]从四个方面研究了清代直隶地区发生灾害后进行的各种类型的救助措施。张祥稳著的《清代乾隆时期自然灾害与荒政研究》[4]是探讨乾隆时期自然灾害一部力作,文中对乾隆时期的灾害类型按省份进行统计归纳,详细论述了清乾隆朝的防灾救灾措施。综上所述,以上著作多从宏观角度和具体措施上对清朝乃至中国历史上的自然灾害进行归纳分析,但对于雄安地区自然灾害的研究成果较少。因此,本文主要从灾害的种类、灾害的原因、救灾措施等方面重点对雄安地区的自然灾害做出分析。

1 雄安新区自然灾害种类

1.1 水灾

由表1可知,本地所有灾害种类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是水灾。乾隆六十年的统治中,有38个年份出现自然灾害,除去表中所记“灾”之外,发生水灾的年份有22个。水灾主要集中在夏季。引起这一地区水灾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为自然原因,其二为人为因素。首先,自然条件是本地产生水灾的最主要的因素,此地地势平坦且河流众多,如图1所示。

表1 灾害种类年份表

注: 本表根据容城、新安、雄县三县县志、《清实录·高宗实录》、《清史稿》史料汇总而成。

张祥稳的《清代乾隆时期自然灾害与荒政研究》这一专著中指出“仅就乾隆时期的水灾来说,它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将其分为三大类型:平原或平坝地区的漫水为灾、山洪暴发和潮灾。”[4]352由图1可以看到,在这一境内有多条河流流经此地,如大清河、白沟河、漕河等等,除此之外还有白洋淀、柴禾淀等较浅的湖泊。雄安地区位于太行山东麓,冀中平原之上,在此地最大的河流为大清河。雄安地区属于三种水灾种类之一的平原地区的漫水为灾,大清河水系冲积扇的平坦开阔为雄安地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但是也由于地势平坦,造成洪水的流通不畅。再加上本地的气候类型属暖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每年雨季分明,夏季时降水增多且时间上相对集中,西部山区的雨水在下游汇合,大量洪水涌入平缓的河道。地势的平坦,使得洪水无法快速的通过,从而水灾频发。再加上地势低洼,雨量集中且雨势较大时,低洼处积水干涸缓慢,往往影响后续的粮食种植,如《高宗实录》乾隆二十七年壬午八月丙午条中写明“今年直隶夏雨成涝,滨水洼地,田禾不无淹损”[5]476,夏雨成涝,更是引起“地田淹损”。

注:本表根据容城、新安、雄县三县县志、《清实录·高宗实录》、《清史稿》史料汇总而成。图2 旱灾次数季节分布Fig.2 Seasonal distribution of drought frequency

人为因素造成的水灾频发。其一,经过雍正朝的赋税改革——摊丁入亩,整个大清朝的人口不断增多。人口增多伴随而来的是粮食需求量的增加,但是当时农民的生产能力低下,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来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人口增多意味着农民耕地无法满足生产者的需要,因而当时的人民只能选择进行农田的开垦。如《道光安州志》记载安州地区在乾隆四年、七年、二十三年、三十八年进行了4次的农田开垦起科地的统计,每次都有所增加,[6]70人们的开垦活动必然会破坏地表植被,每当夏季来临,大量雨水卷携着泥沙进入河道,河道变窄,河床抬高,泄洪能力变得更弱。其二,一些季节河流也被百姓“筑埂筑坝,以致河道阻塞,水流不通”。[7]313每当少雨时节,农民将河道进行“改造”,当雨季到来之时,河道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三,农民对于洪水的抵抗能力弱小。古代中国农民由于生产力低下,多依靠自然环境进行农业生产,每当水灾发生之时,对于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

以上多种因素造成了雄安地区的水灾频发且影响范围较大,水灾成为影响本地人民生产生活最严重的灾害。

1.2 旱灾

由表1可以看出在乾隆38个被灾年份中,除未明确标注被灾类型外,共有11个年份出现旱灾,图2中出现次数共十四次,原因在于某一年中春夏、或秋冬都出现,如“去冬今春雨雪稀少”“因春夏雨泽愆期。二麦被旱歉收。兼有被雹伤损者”[8]297等史料中的记载,故总次数多出2次。

由图2可以看出,春天出现次数为八次,夏季为四次,秋冬各一次,在时间上春天为旱灾高发时期。乾隆皇帝曾指出“十年忧九旱”,旱灾对于雄安地区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一,影响粮食生产,民以食为天,旱灾产生的最直接的影响便是庄稼的收成问题,一旦发生旱灾则难望有收“上年因旱歉收。而河间、景州天津、为尤重。虽已蠲赈并施新正复加恩降旨展赈。但究恐民力不无拮据……容城等二十州县,被灾较重。”[9]30其二,旱灾最严重的时候导致庄稼颗粒无收,一旦政府的救济不及时,农民无力维持生计,则会产生流民。历代流民都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饥民为获得食物,或为盗贼,或为悍匪“赃物仅米穀,乃饥民借粮争夺”[10]10549,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1.3 蝗灾

蝗灾自古以来便是影响农业生产的一大灾害,最早记载“蝗灾”的是《春秋》中记载的公元前707年蝗灾[11]365。蝗灾的所带来的巨大破坏力甚于水旱灾害,如明代徐光启就曾提出“水、早为灾,尚多幸免之处,惟旱极而蝗,数千里间,草木皆尽,或牛马毛、蟠帜皆尽,其害尤惨过于水旱”[12]989。

经统计,本地区在乾隆年间共出现蝗灾六次,多发生在夏秋时节,多伴随旱灾的发生而出现,影响程度相对其他灾害种类影响较小。笔者认为本地区蝗灾造成灾害较小的原因在于官方对于蝗虫的治理相对于其他种类灾害更早,蝗灾也更加具有控制性。宋正海等在《中国古代自然灾异动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乾隆年间出现特大蝗灾的分别是九年、十三年、十七年和三十七年4个年份[11]226,也就是说乾隆十七年的蝗灾较大。本地蝗灾在乾隆十七年的情形可以从《高宗实录》中看出,四百十六卷乾隆十七年壬申六月庚寅朔条中记载的是“再保定属之清苑、安肃、安州、容城、新安、高阳、完县、蠡县、唐县等处,亦据报将次告竣,细察近日情形,大率皆系草上蚂蚱。虽有翅能飞,然亦不过于数里中,乍起乍落,非若飞蝗之漫空远扬,是以一经赶扑,就地立尽,田禾幸皆无损。得旨,今年蝗蝻,虽幸不为害。若非朕督责,将不知何底止矣!此时虽云扑除,然向前正宜谨防,慎之。”[13]453雄安地区由于飞蝗一出,立刻进行了赶扑活动,所以此地的灾害较小,田禾幸皆无损。因此乾隆十七年蝗灾在本地的影响较小。

1.4 雹灾与霜灾

霜灾在本地区仅出现一次,故不多加赘述。雹灾在八个年份出现,史料中直接点明出现季节有四个年份,多在春夏。其他只说明有雹灾,多为实录中的“十月”条目中的赈灾措施中,因而雹灾必发生在十月份之前,即春、夏、秋皆有可能。

冰雹多伴随大雨而出现。如《清史稿》记载“八年四月初五日,安州雨雹,大如鸡卵,深三尺”[10]1498,安州的冰雹与大雨同时降下,大如鸡蛋,掉落在地上深达到三尺。本地气候为温带季风气候,作物多为两年三熟, 容城县志载“夏,雨雹大如核桃,木叶脱落殆尽,县西南村庄为甚”[14]598,春夏两季多冰雹将会对农作物的产量造成重大影响,危害农民生活,产生“饥民”。

2 救灾措施

为减少自然灾害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中国自古便有救灾措施。主要包含灾民自救及政府救助两个方面,由于灾害发生之时灾民的损失严重,故以政府救助为主,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农民,本文的救助首先以乾隆三十五年的灾荒救助为个例,探讨本地区的救灾程序问题。其次进行救助措施的阐述。

2.1 救灾程序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份直隶总督杨廷璋上疏各州县被灾应行赈恤事宜,本年直隶地区被水、被雹灾地区共四十六州县厅,容城、安州、新安、雄县均在之内。

奏疏称:在发生灾害之后,首先查明灾害的成灾情况,确定成灾的分数,确定之后,按成灾分数,蠲免钱粮。上疏时间为十月,故自十一月起,分别给赈口粮。赈灾的口粮多来自邻近成灾较小或无灾害的州县,若邻近州县也无米可供则也可折成现银,标准为每石一两二钱。分发口粮之时,若村庄距离发放之地较远,则会在适中的地方进行发放,为防止口粮乱放,则会采取设置监赈委员进行监督。由各州县将口粮运抵仓库,这一过程则应给予脚价,即运费。

发放口粮的标准不一,被灾极贫者为一石米,折银一两。屯居被灾旗人灶户,令办灾各委员及地方官进行户口稽查,分别进行赈恤。进行赈恤之后,被灾之后的恢复生产工作首先借给农民粮种,进行再次的农业生产。对于不成灾但是仍旧无法生活的农民,亦有相对应的政策,分别进行借给,这一部分口粮需要第二年秋收后归还,不收利息。对于农民房屋被水后坍塌者,也会进行银钱补偿,标准为每瓦房一间,给银一两,土草房五钱。

2.2 灾前及灾后措施

救灾措施分为预防性措施及灾后措施,灾前种类不同的灾害措施也不同,水旱灾是影响本地区最大的灾害,“水利兴则水旱可去,此兴农富国之本计,备荒之良策也”[15]256,因而对水灾的防范性措施多为兴修水利设施,如疏浚河道。“至安州、新安、任邱、河身间有沙淤,均应一律疏浚。”[16]497疏浚河道后,当水灾爆发之时,河道的泄洪能力可以得到大大提高,尽可能的减少对河流沿岸人民的影响。当旱灾发生之时,农民可以引河道中的水进行农业灌溉,这样可以减轻旱灾带来的不利影响,治理河道是防范水旱灾害的有效途径之一。张祥稳研究之后得出“这一时期,大小官员们对农田水利普遍‘不甚留心′,水利到处年久失修。”[4]347虽然政府对于兴修水利十分重视,但是如果治理的基层官员都“不甚留心”,那政策的落实便会大打折扣。除水灾外,蝗灾的前期工作即为人工扑灭蝗虫, 蝗虫的治理主要依据人力进行,每当出现蝗虫,由下层官员上报,由官员带领进行灭虫活动,灭虫活动若进行得当,灾害即可减轻。“非若飞蝗之漫空远扬。是以一经赶扑。就地立尽。田禾幸皆无损”[13]453。

2.3 赈济灾民

“所谓贩济,如前所述,即是在勘灾和审户的基础上,按每灾户的被灾程度和家境贫窘状况所确定的贩济数额,将贩济钱粮发放到灾民手中”[4]186。乾隆朝赈济类型多样,本地区的赈灾类型主要有加赈、正赈、展赈、赈贷、摘赈、大赈、以工代赈等。

正赈:雍正七年定制,在灾害发生时,先行救济一个月,称正赈,又称急赈。正赈一般难以解决灾情,故在本地区大多会再次进行加赈。“第念今春正赈已毕。青黄不接之时。小民生计维艰。口食恐不无拮据。著再加恩、将平原……滨州、乐陵等二十七州县。并坐落卫地。被灾九分极次贫民。于正赈之外。加赈两个月。”[17]378

加赈:在灾害出现进行正赈之后,看农民生活情况进行追加即为加赈。这一政策定型于清雍正时期,加赈的标准为“加赈根据民贫程度与灾情轻重分别次第:遭灾六分而极贫者,加赈一月;遭灾七八分而极贫者,加赈两月,次贫一月; 遭灾九分十分,以次递加一月。遇地方积欠或灾情异常,极贫可加赈至七八月,次贫加至五六月。”[18]35乾隆皇帝在本地区多次进行加赈,如清实录载有“被灾六分之极贫。及七八九十分之极次贫。均加赈一个月”[19]2

展赈:展赈始于雍正三年[20]114,是在正赈及加赈之后仍旧无法缓解灾情的又一措施。“……已告竣,逆虑其去麦秋尚远,取二三四五月有加无已,统名之曰展赈”[15]544,因而展赈时间无定例,二到五个月都可以,视灾情而定。

赈贷:“赈贷以实物形式为主,主要是针对灾民生产中缺少生产资料的情况,国家提供一定量的种子和耕牛。”[21]74本地区赈贷种类外还有农用工具等,进行赈贷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农民能够尽快的恢复生产,减少对国家赈济的依赖。

摘赈:摘赈也是正赈的一种补充手段,具体的操作过程是在进行查验普赈户口,在查验过程中遇有老病孤苦,情状危惨,必须要进行特殊照顾时,或钱或米,先行摘赈。这一部分人群较少,摘赈所产生的钱米,另册请销。“上游诸河并涨。以致该州堤埝漫溢。被水较重。请先行抚恤。酌量摘赈”[22]1082,摘赈以实际状况而定,无定例。

大赈:是一种定期的赈灾手段,“即普赈后照例加赈。自十一月为始,按被灾分数,别极次之贫,定加赈月分之多寡办理。”乾隆七年定制了关于大赈的规定,大赈的依据为成灾的等级,标准为“大口米5合,小口减半;除抚恤一月口粮外,遇小建扣除。”[4]125

以工代赈:是清代重要的、辅助性的救灾举措,始于康熙朝,并最终在乾隆朝得到完善。以工代赈首先可以缓解农民的生存压力“去岁直隶各属雨水过多。其偏灾地方。已经加恩赈恤。并酌筹以工代赈俾穷黎不致失所。”[5]581其次可以修建基础设施,对国家有利。“请照以工代赈例。分别挑浚修培。并暂借司库协耗。及节年旗租银兴工。于永定、北运、两河节省项下拨还。得旨、好。应举行者。但工归实用可也。”[23]103,可谓一举两得。

蠲免或缓征:蠲免和缓征一般同时进行。出现蠲免和缓征的情况一般为以下几点:水灾额赋,借贷钱粮,旗地租银,漕粮等。蠲免的程度不同,有的全部蠲免,有的蠲免十分之四“节年未完缓带银八万三百六十九两零。著再加恩蠲免十分之四”[9]320份额不尽相同,蠲免依据则为受灾程度。除成灾地区可以蠲免外,邻近不成灾地区也会被适当照顾,至于原因乾隆帝本人给出的解释是“勘不成灾之地方与未被水之州县虽年谷尚有收成,而与成灾之处壤地相连,转移、接济,物产岂能充裕”[24]353蠲免和缓征可以有效的解决受灾农民的生计问题,因而也是赈灾的常用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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