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项目履约验收 保障政府采购质量
2019-07-14陈刚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陈刚 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事关整个项目的采购质量,事关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事关政府采购形象,它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终环节,也是整个采购全流程的关键环节,其对于防范采购风险,保障采购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中还存在认识不全面、责任不清晰、程序不规范、措施不具体、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那么,如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笔者认为,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着手:
1.明确工作职责。《政府采购法》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也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很显然,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验收的主体,而采购单位作为验收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者和直接使用者,全程参与了采购项目的所有工作程序,对项目的要求与达到的目标较为清楚,最具有发言权。因而项目验收工作脱离具体使用人孤立进行,会增加验收的难度与不确定性。在目前操作实务中,如无协议特别委托,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应由采购单位实施,采购单位应作为采购验收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验收工作,是“主角”,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则是应邀参加采购验收工作,是“配角”,是相关责任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采购项目,验收时采购单位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综上所述,在组织采购项目验收的过程中,须落实相关责任制度,采购单位身负总责,须组建专门的验收小组,各方代表作为验收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规范验收程序。采购项目验收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首先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与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一般不宜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评、验专家分离,更能保证验收的公正性。各方代表应准时到达验收现场。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明确责任人员、验收依据,并指派专人做好验收现场的书面记录。项目验收中,采购单位的招标经办人员应该回避。其次要定好验收时间。政府采购项目对验收时间的约定一般分为两种,即随到随验和一次性验收。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产品,采购单位应做到随到随验收。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或服务,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或服务完成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第三要做好准备工作。在正式验收之前,采购单位要组织验收小组召开项目验收预备会,以便让验收小组充分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熟悉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验收组所有成员要对验收方法与验收内容要做到心中有数,对合同条款、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承诺、技术方案、设备品牌、配置型号、封存样品等内容非常熟悉。如验收组成员发现一些不理解或者意思模糊的条款,应及时与专家、采购单位经办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沟通,把分歧解决在验收之前,这样可以节省验收时间。最后要出具验收报告书。验收小组依照采购合同确定的内容,在项目验收完毕后应召开验收评定会,验收小组成员应汇报验收情况,交换验收意见,并最终形成书面项目验收报告书。项目验收报告书中应写明项目名称、采购单位及供应商的名称、合同金额、供货日期、开工日期、完工日期、验收日期,项目采购实施情况、验收内容、存在问题、意见及建议、验收结论等相关内容。各方代表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确认,对验收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对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3.严格履约把关。在合同履行中,不良供应商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心存侥幸,不择手段。有的借口各种原因,故意推迟供货时间,利用时间上的价格差谋取利益。有的利用采购单位缺乏专业知识,不懂技术指标,以次充好,私自更换中标产品的品牌与配置。有的甚至“偷梁换柱”,变更设备内部配置,把设备中部分高配置零配件更换成低配置等等。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与采购人的利益。
4.强化监督机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对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过程进行监管。监督管理部门要抓住政府采购资金从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的紧要关口,坚决杜绝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利益寻租和违规行为。要强化合同备案管理,认真审查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是否相符,不符的则合同备案不予通过。通过合同备案的采购项目,要加大对项目验收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要求,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是否执行了严格规范的验收程序,有无串通合谋、以虚假合同虚报冒领、侵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的行为,有无转移、挤占、挪用政府采购资金的行为,有无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的情况,有无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等。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如果有供应商对项目有质疑或投诉,也可邀请该供应商参与其中。对在监督中发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情节轻微者可令其消除影响并加强对其后续监管。情节严重者除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曝光外,还应对其进行处罚,包括列入不良行为“黑名单”,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及依法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验收人员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依法予以查处。纪检、审计部门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参与验收工作,强化验收现场监督,规范验收行为,杜绝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好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