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现状与优化思考
2019-07-12朱红丽
朱红丽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相关概念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概念
在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的概念是指:在一个由许多农民村民个体构成的集体中,每个成员平等的享有集体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在集体财产面前,人人平等。而对集体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时,需要经过集体所有成员或大多数成员的同意,而不是某个个人或少数人的决定。对于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我们主要可以通过“产”和“权”这两个方面去了解。“产”分为集体资金、集体资源、集体资产三个方面,“权”则分为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经营权。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所有权是属于每一个集体成员的。因此,产权的归属终究是集体所有成员而不是某个集体代表。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形式介绍
我国目前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股份合作制。这种经济形式一般存在于经济水平发展较高的农村地区,如城郊村或旅游特色村等。这种形式是指在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对集体经济进行评估量化,按照股份的形式对村民进行合理分配,由集体经营管理,最后产生的经营收入按股份分红。第二种是较为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这种形式多集中在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农村,由于这些地区经济不发达,集体经营性资产几乎没有,集体利益分配也较为简单,因此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还是以传统的组织形式为主。第三种则是依靠集体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这种集体经济的收入十分依赖集体资产,如资源煤矿。它一般是由集体经营管理的,村民参与较少,所以集体经济的收入基本取决于实际管理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管理不规范
我国在近几年一直积极推进三农工作,制定了多项具有内在联系的农村改革举措,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建设是重要一环,只有充分保障监督管理的合理性,有效性,才能使农村改革在精准应对的状态下协调发展。我国各地方政府都有相关文件要求乡镇建立完善的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类似的机构。这些机构在乡镇党委或政府的领导下,对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对集体资产进行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资产运作、财务、人事等各方面进行审核等等。尽管在文件要求方面对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较为完善,但从具体落实层面来看,却问题颇多。首先是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这个管理机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它只是地方政府同意设立的一个组织;其次是法律监管制度不完善,我国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法律不多,而且大多是适用于全国一般情况的。地方政府在建立地方法规时,由于参考的法律对于本地方来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可能并不适用于本地区状况。所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问题的管理上,就显得杂乱无章,没有办法根据法律规定办事,甚至是两三套牌子,一套人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股份流转秩序混乱
无论在哪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中,为了保证集体产权在集体内部之间的流转,各地区的产权制度在改革过程中,都严格了产权在进入、转让和退出的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集体成员个人股份的转让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进行。比如在《产权改革意见》中,意见便对产权的流转有了相关规定,它明确指出了集体成员可以对其享有的集体资产股份进行自有的转让退出,但这种转让退出是有条件的,它规定转让退出的范围只能是本集体中,不能超出集体内部。所以我们了解,这种股份产权的转让是集体内部的互相转移,它的股权流转形式也是集体内部成员之间或是以集体的名义进行赎回,对于集体来说,整个资产和股份是没有发生变化的。这种股份产权的转让退出的条件是十分苛刻的。对于不良集体资产来说,这种转让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在内部之间的交易转让导致了交易市场参与度程度是十分低下的,也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产权内部流转机制“名存实亡”。
(三)农村干部群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认识不够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要求集体内成员平等享有财产权利,只有集体内大多数成员同意,才能通过决定。阻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进程的一个因素是我国大多数农村干部及群众,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缺乏科学性的认识,所以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无从下手,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这类问题,农村干部群众只有经过培训以及配合监督管理机构的安排,才能迅速准确地认定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如果农村干部群众缺乏根本上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认识,就会很容易导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度慢,效率低,层次浅等问题。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率不高
现阶段,我国主要维持着以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体制,原来的经营方式已经随着农村全面改革的深化产生了变化,转变成科技经营运用、农村合作和农户联合的经营方式,经营体系更具多元化和多层次。所以,必须要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收益权,从而使农业经济方式更好更快转变。2017年,我国的城市化率为58.52%。这也意味着随着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庞大经营性资产的有效利用率在不断下降,尤其是中西部偏远地区。尽管有些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其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也十分成果,但相对于更为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农村集体经济来说,这些靠近城市或地处东部的农村并不能成为我们探讨和思考的对象,只能加以借鉴。而且,目前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率不高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对主体法律地位认识不清晰,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不能适应组织的发展,这也导致了集体经营性资产常常出现经营管理混乱的情况,极大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发展。
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优化建议
(一)明确集体经济的法人资格和产权界定
经过一些实践数据以及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明确集体经济的法人资格以及产权的划定是十分必要的步骤,能够为集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有利基础。目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存在许多局限,因此还没有能够符合满足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目前需要不断提高对集体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和保证其具有政策方面的支撑,建立相关的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法人的位置,从而使其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发展需求。除此之外,对于集体经济当中的产权模糊等情况,有关的政策法规则需要明确集体中成员之间、集体与成员之间等多种关系的责任和权利。
(二)清算资产以及明确权利到户
农村集体经济要对集体资产进行彻底的核算以及确权到户,将所有的的集体资产从集体共有转向到按份共有,才能不断增强对集体经济的使用效益,提升市场化水准和经济成效,给农民增加收入和经济效益。对于目前我国的改革情况而言,想要短时间内就完成对资产的清算以及确权到户是无法实现的,这与许多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不管是对资产进行核算还是要进行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改革,都需要一步一步而行,有序渐进。对于经营性资产,要开展全面评估,完成改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则要依法归类,保证成员股权不被破坏。
(三)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培训,强化认识。
为了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改革顺利推进,对农村干部群众来说,必须定期对农村干部群众进行针对性培训,从而强化他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认识,从思想意识的层面上开始转变,认识到新型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主管部门来说,为了使农村各项产权流转工作顺利进行,必须要对此进行管理,突破原有的传统机制束缚,促进农村产权的流转工作,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效率;对国家来说,要提前总结以往改革中的经验和问题,做好预备,应急的相关预案,为参与改革的各部门提供统一的指导意见,例如如何迅速准确地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
(四)了解和确保农民集体股权的完整和使用
为了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得以持续的发展,不断发挥集体经济具有的优势,保证集体中的个体的效益不受损害,则需要将个体所拥有的权利进行明确。首先要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保证其股权收益不受影响。其次要让个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担任起应付的责任,要让所有人都参与在内。最后还要完善资产运营的制度,不断提高其透明度,让个体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增强其参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完善的产权流转制度
产权内部流转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为了使集体成员个人股权顺利流转,就必须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如保障基金制度,针对于土地流转的农民来说,将生存的土地流转后必然会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所以保障基金制度能有效降低农民产权流转的风险;除此之外,还要有土地规模经营政策扶持制度,按照自愿和有偿的原则,贯彻稳定的家庭承包经营,开展有限度的规模化经营,加强对规模经营的激励,为经营主体提供具体到资金方面的补助等,这样能够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农村土地的高效流转。完善的产权流转制度一方面能减少农民的经营性资产流转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节约交易成本,从而提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流转效率,优化集体经营性产业的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