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规则思维的基本特点
2019-07-12于秀丽中共丹东市委党校
于秀丽 中共丹东市委党校
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法律实则就是一种规则,遵守、执行法律就是遵守、执行共同的规则。规则思维是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必须具备的一种思维方式。对非法律界的公民而言,要理解法律、执行法律、理解法院的裁判,也需要了解规则思维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内容。对领导干部而言,技术性的规范、具体的规定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有个正确的思维方式,有自觉的法律意识。所以说,在法治国家中,规则思维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
那么,什么是规则思维?规则思维极端重要,但是要给它下个简明的定义却很难。笔者认为,所谓规则思维是指在决策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规范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由于专业背景不同,人们在面对问题的时候,都是从自己的知识背景出发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也就是说,都会有一种相对固定的思维定式,或者说一种路径依赖。学经济学的人,通常会从经济的角度来认识、观察、分析问题;学政治学的人,通常会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认识分析问题;学人类学的人,通常会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问题;学社会学的人,通常会从社会学角度来看问题。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法治国家中,无论公民的背景如何、专业如何、职业如何,都需要服从法律,按照法律的路径来认识、观察、分析问题。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则、法律的要求来认识、思考、观察、分析问题。规则思维的基本特点从不同的角度看,规则思维具有不同的特点。对这些特点,很多学者也进行了比较恰当的概括。笔者认为,从法治国家的实践出发,可以把规则思维的特点概括为以下五点。
一、评价标准的合法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在法治国家,合法性是判断一切事物正确与错误、善与恶、好与坏的基本标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问题,首先要问问合法还是不合法。其他思维则不是如此。比如政治思维判断的标准是利和弊,政治家要考虑的问题是有利还是有弊,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政治家考虑的问题是利弊权衡的问题。经济思维的评价标准是投入和产出,尤其是投入和产出的比例。经济活动要考虑的问题是效率的题,是利益的问题,利益多就大干,利益少就小干。在银行业系统贷不贷款,就要看风险的大小。道德思维考虑的是善和恶的问题。此外还有科学思维、哲学思维等。总而言之,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背景有不同的判断、不同的标准。就公共生活的判断标准而言,我们要依法治国、要建设法治政府,首先需要坚持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标准的本质,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把宪法和法律作为社会生活和政府行为的首要规范。可为不可为,要看合不合法,合法就可为,不合法就不可为。
二、逻辑思维的严密性
在政治思维、经济思维中,分析问题都需要逻辑,都需要判断,逻辑是最基本的思维工具。但是在规则思维中,尤其要求思维的严密性。其他的思维中,辩证逻辑的作用比较突出,比如政治思维有一个辩证逻辑,军事思维可能辩证法用得更多。但是在规则思维中,除了法哲学领域外,更多的是要运用形式逻辑,尤其是在法律实施环节。因为辩证逻辑是不确定的,而法治则要求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规则思维要求严密的形式逻辑,它以严密的形式逻辑作为支撑。当然这不是绝对地排除辩证逻辑,在一定的范围内,还是要用到辩证逻辑的。在法律领域,形式逻辑的运用要求非常严格。例如,在没有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况下不能下结论,这就是规则思维和其他思维的不同。所以说,规则思维是要求严密的形式逻辑的思维。
三、认定事实的证据性
事实认定在规则思维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事实要素在不同种类的思维中起着不同的作用。政治思维的事实和道德思维的事实有时候很多成分很难判断,至少是很难做定量的判断。经济学虽然重事实,但它关注的事实主要是数据分析。经济学家中的事实依赖于统计,离开了统计,就没有真正的经济科学。人类学也重事实,但是它重视的是对社会现象的了解,是一种社会事实。规则思维中的事实则是证据事实。要认定为真,就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否则就不是法律主义上的真实。并且,对事实的证明还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来进行。反过来,经证据证明的就是事实,不得再否定其真实性,除非有相反的更充分的有效证据证明。这说明规则思维要靠证据说话,事实的存在与否,要靠证据来证明,不能凭主观推测和感觉。
四、适用法律的规则性
我们经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可以说是适用法律的基本路径。问题在于,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法律指的是什么?有人想当然地认为,这里的法律就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实关于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是很复杂的。比如,非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不是法律?法律明显错误怎么办?法律没有规定怎么办?或者虽有规定,但规定之间有冲突怎么办?法律总则和分则的规定不一致怎么办?法律规定已经被废止,现在还能不能用?如此等。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二字包含着很多的问题,同一个字、同一个词、同一个法律用语,当事人之间,甚至法官之间、不同法院之间都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看法、不同的理解。为此,规则思维创造了一整套方案和方法来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这就是法律适用规则。遇到法律适用问题,就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进行适用,而不能凭个人臆断、个人偏好、个人意志来进行法律选择。所以,适用法律的规则性也是规则思维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五、思维语言的专业性
语言是分析的工具,是思维的基本元素,要对它进行分析是很难的。但是,规则思维用的是些法言法语,是法律人都能够理解的、都能够有共识的语言。比如,权利、义务、规范、法律效果、意思表示等概念。不仅如此,甚至有些法律语言已经脱离了语言本来的意义。比如一个简单的“人”字,一般人可能会把它理解为生物学上的个人,但在法律人看来,这个词却有着丰富的含义,它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既包括有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人,还包括无行为能力、无责任能力的人。所以说,法律上的语词都有法律上的特别指代意义,它背后是法律的类型化考量,承载着法律的规范功能。如果从一般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它,有时就会在认识上产生很大的误差。要进行规则思维,首先要理解和认识一整套的法律术语。如果没有这一点做基础,要进行规则思维是很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