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微商平台消费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2019-07-12徐志佳张玮查洁史宇洁杨琦
徐志佳 张玮 查洁 史宇洁 杨琦
江苏警官学院
引言:电子商务是使用移动社交平台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模式。经营者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营销信息。消费者通过社交圈看到他们发布的服务或者产品的信息并进行预订购买,采购完成后,商家利用物流快递完成商品或服务的配送。这种营销模式无时间和地点的限制,灵活简单,且准入门槛低、运营成本低,是当下最为热门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一。微商的主要消费群体逐渐变成大学生群体了,一方面,步入半社会的大学生已经有一定消费能力,另一方面,其社会经验的匮乏导致其成为诸多诈骗,营销对象。消费必然引起维权,因此有必要研究大学生在微商平台消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今的微商平台缺乏一个严格有序的市场环境,自媒体的便捷与自由也成为了微商犯罪滋长的摇篮。任何商务平台的长足发展都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正确引导规范和合法监管。此外,我们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完善市场监督体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给予微商平台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使消费者更安心地进行微商平台的消费。
一、大学生微商平台消8费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缺乏严格有序的市场环境
1.没有统一有效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对微型企业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统一、有效性低。在我国现行的有关微商的法律制度中,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其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重于调整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与服务或产品的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办法中的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包括移动互联网在内的互联网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虽然《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调整对象覆盖了利用移动互联网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但因为此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较低,所以在规制微商这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1]。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微商企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执法层面来讲,我国的执法仍然处于一种薄弱的境地。仅仅依靠立法是行不通的,只有切实有效的实施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不能有效实施的法律即使建设的再完备那也只是一堆文字罢了,不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法律都是空谈。具体来说,在当前的经济格局下,无论是法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其他组织或个人,都可以被认定为合法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颁布的《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有争议的交易行为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从而寻求对自己权利的救济。这一规定也适用于消费者和微型企业中个体经营者之间出现交易纠纷的案件。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当消费者致电工商部“12315”专线时,被告知,如果实体店内没有小微业务,则应属于个体经营,不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由双方通过谈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回应,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微型企业的法律地位,其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理解和低效执行《条例》。导致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法律的低效执行给交易秩序的维持方面带来了许多不好的影响。
2.缺少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有效监管
电子商务在其刚发展起来的时候也经历了一番混乱的局面,其迅速进入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立淘宝和天猫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现在看来,微商的发展依赖着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但腾讯最初将微信发展为移动网络社交平台,而不是移动商务平台。可以说,大量微商的出现完全超出了腾讯的预期。对于具有复杂操作机制的业务模式,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规制所有交易流程和操作细节。法律只能对如确定主题、明确平台责任、审查经营者资格、维护交易秩序、加强第三方信用等问题作出一般性的回应。大多数实际问题更适合交由第三方交易平台解决。
3.缺乏第三方托管机构的支付保障
小额交易中的支付行为不同于离线交易,这与传统的电子商务不同。微企业交易中的支付行为将电子交易的虚拟性与熟人之间的信任相结合。消费者通常通过支付宝或银行卡直接转账。与淘宝和京东不同,支付机制匹配,即第三方支付方式“提存”交易金额。微商交易过程中没有涉及第三方机构,即使腾讯只是微信账号的提供者,也不参与交易和支付的任何部分。基于消费者的信任,消费者首先以运营商给出的方式将支付转移到另一方,并且另一方在支付确认之前不会运送货物。虽然这种交易支付方式促进了交易的快速性,但也存在很大的风险。交易双方处于不公平的地位,这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钱货两空的情况。因此,如何在微型企业交易中对信用和支付进行保护也是值得探索的。
(二)自媒体时代成为微商犯罪滋长的摇篮
鉴于进入壁垒低,运行成本低,以及缺乏行业规范和法律监督,使得微商市场秩序不稳定,也经常发生各种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微商行业也被赋予了更多便利,从而使它更加难以管理,缺乏管理机制,微商平台也日益成为一种犯罪工具与中介。微商是通过互联网以及各种社交平台发展起来的,利用支付宝以及微信钱包等支付方式收付款,继而通过快递或者物流将产品运往全国各地,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这样的商业模式操作简易,并且成交额往往非常大,从而诱惑了许多人投入其中,而微商平台因此也成为很多人谋利或者犯罪的工具。由于微商犯罪的发生率急剧上升,目前微商的罪行已变得更加普遍和严重。由于微商犯罪的隐蔽性,调查难度非常大,导致初犯的查处与惩罚力度很低。此外有些犯罪的惩罚与规制措施过于宽松,使犯罪的成本过小,但是其高收益性使更多不计后果的人趋之若鹜[2]。微商犯罪的高发已严重阻碍微商的进一步发展,这也导致了社会的信任度降低。它已经变成了一个社会毒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微型企业犯罪不是一种具体的犯罪名称,而是一种系统的犯罪名称,意思是微商犯罪不仅仅涉及某一种领域内的犯罪形态,而是涉及到经济领域,金融领域,公共领域和私人财产方面,市场秩序层面等诸多领域的犯罪。日前,微商的罪行已经渗透到了各种犯罪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骗取钱财、组织者组织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来获取财富的违法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扰乱交易市场秩序,进行非法买卖的行为、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淫秽物品的非法传播。除了经济犯罪,还有一些微商利用微商系统以及顾客的信任来进行非法活动。
二、关于完善微商消费中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构想
(一)增加关于直接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相关条文
最近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微商以及各种社交媒体平台的服务及商品的提供与销售都进行了强劲有效的管制,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当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知道或者通过某种途径了解到平台内有使用者利用平台进行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或者销售一些违反具体法律法规的物品或者提供违法服务时,亦或者有任何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去制止,没有采取措施的,将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将平台与经营者紧密联系在了一起从而促使平台对经营者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与限制。《电子商务法》对平台以及网络经营者都提出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并将责任分配明确,对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各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都做出了要求,从而保障了消费者在网络平台的消费,确保消费者能买到合格健康来源明确的产品。
(二)借鉴发达国际经验,完善微商的市场准入监督机制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与此相配对的是完善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严格的网络信息安全体系。所以这些国家很少因为在线业务受到困扰,因为他们在实践中进行了很完备的保障措施。但是,在互联网上运行某些特殊产品或服务仍需要特别的监管部门的批准。此外,这些国家也非常注重提高网上业务的自律性,并重视通过市场规范网络中的商业行为。通过对这些经验的参考分析,我们可以对我们如今的微商消费背景有不同的看法,并可以借鉴国外一些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但是,由于中国和上述国家在国情、制度背景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方面有着不一样的情况,而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移动社交电子商务模式,具有特殊的交易理念和交易环境,我们正在向国外先进系统学习,充分考虑中国现行制度和微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的微商企业立法以及在审批的基础上减少已有的监督,建立切合实际的可行性机制。《电子商务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主管部门,在现有的情况下,由本来负责的各个部门来进行更加严格规范的监管,在此种情形下,监管的作用就在于依照法律规定,合理有效并且程度适当的进行。
(三)加强对微商市场的监管,确保合法经营
微商虽然倚靠的是微信这个社交软件平台,但微信毕竟不是用来进行商品交易的,因此微信也不作为买卖方承担法律义务和履行法律责任。而在微信上所进行的一系列交易业务也无法得到微信提供的担保,交易的售后也得不到保障。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将平台与经营者联系在了一起,责任一体化,从而不仅加强了对微商的监管,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前提下,也让微商在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商品退换等环节都得到了有效且合理的牵制,确保其合法经营,从而保护大学生消费者的切身权益。
结语:微商从未闻其物到尽见其身,一方面是时代发展下的产物,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大学生作为微型企业平台的主要消费群体,应该得到保护。营造良好的微商供应与竞争环境不仅需要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提高微商市场准入的门槛,更需要加强对微商经验活动的监管。这样才能让微商平台的主力军大学生在微商平台更安心地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