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机制研究
2019-07-11安华赵云月
安华 赵云月
摘 要:最低工资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两项兜底性的民生保障制度安排,有着一致的价值理念和民生保障目标。然而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两项制度未能得到统筹考虑,存在诸多不协调的问题。这既影响了两项制度各自功能的发挥,也无法形成政策合力,不利于提高民生保障的整体水平和保障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建立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的协调发展机制,对于更好发挥两项制度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应从目标协同机制、待遇同步调整机制、责任的均衡机制、监管协作机制几个方面构建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的协调发展机制。
关键词:最低工资;社会保障;协调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5-0080-07
一、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必要性
1.有利于筑牢社会安全网的底线
社会安全网是政府和社会为了消除贫困及某些经济社会风险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威胁,通过立法和一系列公共政策,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安全和发展提供的一种保护和扶持。最低工资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在我国保护弱势群体方面扮演着重要的兜底角色。目前,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中的体力劳动者与低素质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较低,缺乏工资增长机制,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最低工资制度的出台就是为了让这些弱势劳动群体和他们的家庭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满足其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阻断因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的工资水平不断下降的可能性,同时随着最低工资的增长,使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安全网的最底层,发挥着维持贫困者生计和减贫的作用,是维护社会底线公平的重要机制,是民生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最低工资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基本生活这一目标上是相互补充的,二者的协调发展可以减少贫困、促进社会公平、筑牢社会安全网的底线。
2.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进而化解收入分配矛盾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近十年(2008—2017)我国的基尼指数从0.491下降到了0.467。这一数据虽然整体上呈下降趋势,但还是显示出我国存在相当大的收入差距。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由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两部分组成。初次分配根据市场各要素的贡献,以效率原则为重点;再分配领域则将公平作为第一原则。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政府矫正初次分配时市场失灵所进行的制度安排,对再分配领域有重要的调节作用。朗特里提出“收入贫困”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政府可以通过干预收入再分配来补偿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群体。①约翰·罗默认为,劳动具有异质性,因此收入应存在必要的差别,但社会中“最不利群体”的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需要政府通过利益补偿来矫正初次分配的不公,进而实现实质的分配公平。②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极大改善了资本与劳动分配不公平的现象,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收入差距。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得到提升,收入不平等的情况得到改善,进而收入分配的矛盾得到缓解。③因此,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的协调发展将有利于收入再分配机制的功能发挥,同时通过缩小收入差距,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与危机。
3.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完善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劳动力市场应该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中发挥主体性作用,劳动力的配置应当依靠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来引导。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勞动力市场失灵,工资无法发挥价格信号的功能来促进劳动力的供需匹配,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的配套措施,对在劳动力市场中竞争失败的弱势群体起着保护作用,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等措施使失业者重新就业。最低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质上都是政府对市场进行调控和完善的手段。当最低工资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时,市场中低技能劳动者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得到提升,他们的家庭生活得到保证,这有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动力和劳动参与积极性。与此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有利于夯实社会保障的经济基础,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就业率的连续上升与就业质量的持续改善。
4.有利于就业与社会保障的统筹推进
目前,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有固定单位的劳动者,通过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的协调互动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很多没有固定或者明确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他们往往会因为缴费率过高或缴费程序过于烦琐而放弃参与社会保障,由此他们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得不到保障,最终挫伤劳动者的就业积极性。尽管国家已经建立了针对无业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但其保障水平不足以满足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仅为形式上的全覆盖。我国的社会保障依然具有高度的职业关联性。就业是民生之基,就业是最好的社会保障。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一方面可以规范劳动合同,稳定劳动关系,为低收入劳动者工资稳定增长提供政策保证,从而提高就业质量;另一方面可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有效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就业创造的财富为社会保障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社会保障为就业的劳动者解除后顾之忧,形成就业与社会保障有机协同、相互促进、统筹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当前我国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发展不协调的表现
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社会安全网的核心构成要素,在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政府干预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益,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然而,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具有相近的功能和价值理念,但二者的发展步调并不一致。这使得两项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最大作用,无法形成政策合力。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障发展不协调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最低工资是否包含社会保险缴费尚未统一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区的物价指数、用工成本、企业对员工工资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各有不同。因此,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我国因地制宜实施最低工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从法律和规章来看,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较大的自主权。通过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政策和标准的分析整理(见表1)可以发现,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尚未统一。《最低工资规定》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这种规定没有明确最低工资是否包含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来看,这一问题也没有统一的做法。如北京、上海等地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内蒙古、河北等地则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还有一部分省市则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包含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这一现象会影响最低工资制度的规范性,给用人单位钻空子的机会,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使得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各不相同,不利于地区之间进行对比,不利于国家统一管理和协调。
2.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与社会保障待遇的提高不同步
社会保障待遇指的是劳动者在不同情况下享受的社会保险及社会救助的货币支付或费用补偿。近几年,我国各地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连续提高包括基本养老金、失业金、医疗补偿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救助待遇。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面也逐年扩大。总体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待遇在不断调整且逐年提升。这对社会保障的筹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每年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相应提高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并且将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我国最低工资调整的频率为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最低工资标准是与社会、经济等因素相关联的,应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社会保险缴费率等指标及时做出调整。相比较社会保障待遇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定期调整的情况而言,我国对于最低工资制度的调整周期显得缓慢而滞后,尤其跟不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快速增长,这会造成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无法参与和享受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社会保障,给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3.最低工资与低保标准、失业津贴差距不合理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最低工资制度一样,都是為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所制定的公共政策,但二者在保障人群和保障水平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最低生活保障是为了解除国民生存危机,最低工资则是为了调节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通过2018年我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数据对比(见表2)可以看出,最低工资标准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体现了劳动与不劳动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公平性。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的差距并不合理,低保与其他专项救助措施的保障对象高度重合,对低保对象实施的包括教育、取暖、住房等在内的一系列附加优惠政策使得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很高。最低工资与低保之间的差距不合理,会造成低保家庭出现不参与社会劳动时社会保障各项补助收入超过就业时缴纳税收与社会保险后净收入的情况,容易使贫困人口产生惰性思想,也使一些地方出现了“吃低保好过就业”的怪象。这不仅影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保障失业者生活、应对失业风险、促进再就业的积极作用。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17年,我国人社部下发通知,对失业保险金标准做出调整,要求失业津贴逐步调整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这意味着我国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差距将进一步缩小,可能造成低收入群体在失业时的收入不会有太大变化,而中高收入群体失业时的收入会大大下降甚至出现失业贫困的现象。失业津贴与最低工资标准差距的不合理会挫伤劳动者就业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4.最低工资与促进就业及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平衡的目标相背离
最低工资制度出台的本意是想通过政府的干预和强制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系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增强他们参与劳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就业,提高社会保障参与率。而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讲,它们则想以最低的成本得到所需的劳动力。由此,二者冲突成为必然。一直以来,学者们对最低工资制度予以广泛关注,尤其在最低工资制度对就业影响问题上更是争论不休。根据新古典理论,政府在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劳动力市场中强制提高工资水平时,社会总的就业量就会减少,最低工资在改善部分劳动者工资待遇的同时,也造成了另一部分劳动者的失业。国外学者研究显示,最低工资每提高10%,青少年就业会减少1%—3%。④张五常指出,最低工资的出台与调整会造成企业用人成本上升、低收入劳动者失业等负面影响。⑤马双认为,最低工资每增长10%,企业雇佣的人数会显著下降0.6%左右,平均工资介于两期最低工资之间的企业受到的影响更大,企业雇佣人数会下降1.2%。⑥王光新认为,最低工资对我国就业有负面影响,最低工资每增加10%,企业的非正式员工就业会下降2.3%。⑦刘玉成的研究表明,最低工资在一定范围内的上调对当期就业有负向影响。⑧可见,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践整体上是与促进就业的目标相背离的,逐渐提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造成失业率不断上升。而失业人数的增加会同时改变社会保障的收支结构,即减少基金收入,增加基金支出,不利于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转为领取低保金,又会增加社会救助支出。
三、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19世纪末,新西兰为了稳定劳资关系、遏制劳资纠纷,颁布了《劳资协调仲裁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低工资。随后,澳大利亚、美国、德国、英国、挪威等国家陆续开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包括印度在内的很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尝试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迄今为止,最低工资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弱势劳动者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最低工资制度发展历史悠久,制度已经走向成熟、完善和定型,并十分注重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的衔接与协调。因此,我们可以从国外长期的实践中吸取经验以促进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国外最低工资制度的成熟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内涵
美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兼具全国性和地区性的特点,它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在特殊地区也实行不同的制度。这种工资运行制度既方便了全国的统一管理,又兼顾了各州的差异性,值得国土辽阔的我国借鉴。澳大利亚的最低工资规定则十分详细,对于最低工资标准所涵盖的内容都有统一规定。我国应当设法统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设立全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赋予各省市根据地区的自身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力。鉴于我国中小型企业众多,80%的就业集中在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应当纳入最低工资中。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增加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的基本收入,保障他们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的缴费,有利于提高我国中小型企业员工的参保率,扩大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我国的社会保险征缴效率。
2.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
法国的工资谈判委员会通过举行年度和每月例会来探讨最低工资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全国的几个指数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是使最低工资标准与全国的价格指数成正比以保证工资的实际价值和购买力不会因通货膨胀而贬值。为了使谈判委员会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高效制定最低工资的调整方案,法国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年调整一次且调整的日期是固定的。英国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也是每年一次,其最低工资调整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最低工资对经济的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全国的物价指数等,以保证最低工资标准公正合理。新西兰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注重社会各界的参与度,社会各界都有权提出最低工资调整方案,政府所做的就是给出相应的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听取社会的建议,接受社会的监督。这种做法有利于使最低工资标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从而达成其制定的目标。新西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是在每年固定的日期进行调整,目的是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稳定的预期,更好地安排生产生活,并方便最低工资的执行和管理。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地区也都明确规定每年要调整一次全国的最低工资指导线、地区及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证最低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这些政策措施对我国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也应与之同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充分接受社会各界意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要更改调整频率,每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使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能受益。
3.最低工资与其他社会保障标准保持合理差距
日本在2007年修订《最低工资法》时,专门考虑了最低工资标准与公共救助标准之间的关系。公共救助的覆盖群体主要是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群,对救助对象的审核程序异常严格,最低工资则是为了帮助低收入的劳动者。日本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置可以满足劳动者的日常支出,并使劳动者保持努力工作的动力,因此日本的劳动者很难从最低工资以外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帮助。日本的失业救济体系是以服务曾经参保缴费的劳动者为宗旨的,其本质是社会保险,失业救济金的金额与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相联系,且劳动者可领取的数额是有限的,长期失业的人并不能得到永久的帮助,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失业者再就业的积极性。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津贴、最低生活保障线三者之间的关系应该遵循“2/3递减率”,即最低工资的2/3是失业津贴标准,失业津贴标准的2/3是最低生活保障线,这种比例是比较合理的。我国在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时要考虑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契合度,形成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津贴、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合理的差距,真正使贫困者过上正常的生活,不滋长有劳动能力的人的福利依赖心理,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提高就业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
4.提供工资保障要以促进就业为前提
在英国,绝大多数的学者都认同最低工资标准要以减少劳资纠纷、提供劳动保护为宗旨,因此英国的最低工资制度是以不损害低收入人群的工作权利为前提的,其核心目标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水平。美国政府出台《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允许用人单位在取得劳工部工资与工时处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后,向部分劳动者按比例支付不超出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额,以避免低收入劳动者因为最低工资制度而失业。澳大利亞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部门是公平薪酬委员会,根据《劳资关系法》,他们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会首先考虑如何增加失业人士的获聘可能并保证低薪人群持续就业的能力以及弱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⑨巴西的最低工资制度由劳资关系委员会负责制定,制定标准时要考虑全国的经济形势与企业发展情况,其中以通货膨胀率和就业率为主要参考依据,保持并提高国内居民的就业率是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基本前提与目标,当经济不景气、社会就业水平较低时,出于增加就业率的考虑,政府不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对于就业的影响除了取决于劳动力市场本身的结构以及供需弹性的大小以外,还会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及其执行情况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我国政府应该将促进就业作为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重要宗旨,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并促进其产业结构升级,以促进企业的劳动需求增加。
四、我国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机制的构建
针对当前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我国应该构建二者的协调发展机制,使这两项制度发挥消除贫困、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最大效用。具体来说,应从目标协同机制、待遇同步调整机制、责任的均衡机制、监管协作机制几个方面构建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的协调发展机制。
1.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的目标协同机制
我国在民生保障领域始终遵循发展成果人人共享的宗旨,体现为就业促进、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全民覆盖与全民普惠。建立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障目标协同机制,要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与幸福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作为目标,建立一个公平、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协调机制。在总体目标一致的前提下,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还应有合理的分工与协作,实现总体目标与具体目标的有机结合与整合。就业是民生之基,工资是民生之本,应将促进就业和保障最低工资支付作为民生保障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将社会保障作为民生保障的兜底性制度安排,充分发挥其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积极作用,增进社会福祉。随着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新兴产业不断涌现,一些未被最低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非正规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家庭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不断出现,就业方式更加灵活,需要不断创新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增强灵活性,适应流动性,提高民生保障机制的社会适应能力。
2.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的待遇同步调整机制
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保障待遇都是参照物价指数、工资增长率等因素进行调整的。因此,应建立基于指数挂钩的两项政策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或自然增长机制。首先,二者待遇同步调整要时间同步。即调整时间和调整频率要相近,避免其中一个制度调整过于超前,一个制度调整过于滞后。其次,二者待遇调整水平要同步。避免最低工资与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差距过大或过小,在合理的差距范围内逐步提升。相关部门应深入调查,以维护低收入劳动者权益为宗旨,以就业促进和民生发展为原则,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社会保障标准,促进和谐劳资关系与社会关系的构建。最后,明确区分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两项制度的功能。低保救助的大多是无劳动能力的穷人,因而低保待遇对于物价水平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必须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进行及时调整,必要时还需要进行临时性的调整和紧急补贴。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都是针对劳动力提供的保障,区别是前者针对失业者,后者针对就业者,其待遇的调整应当是定期性的和程序化的。
3.个人责任、雇主责任与政府责任的均衡机制
完善责任机制最重要的就是要明晰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以及责任间的关系。在我国,促进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需要完善个人责任、雇主责任与政府责任的均衡机制。公民个人要主动了解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提高维权意识。同时,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积极参加社会劳动,通过就业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就业中监督雇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确保所得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推动最低工资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劳动者在积极就业的同时,应主动参加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个人缴费义务,并监督单位缴费,以应对自身将来的失业风险。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公民或失业金领取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者,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同时,要主动履行参加公益劳动的义务,当收入达到低保标准时要主动申请退出低保。用人单位作为最低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执行过程中最核心的参与主体,其对这两项制度的了解程度和重视程度决定了制度实施的效果。由于这两项制度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用人成本,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矛盾,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政策的模糊认识,通过延长工作时间、使用计件工资、提供食宿、少缴“五险一金”等方式变相降低工资支付成本。因此,应通过宣传与培训帮助企业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主动承担作为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塑造企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政府部门是社会政策的最主要责任主体,承担兜底性的保障责任。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具有强资本、弱劳动的特点,因此政府要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完善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制度,并在制度实施中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确保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同时,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制度,筑牢民生安全网的底线,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4.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的监管协作机制
应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监管网络,通过法律、政策和行政手段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明确监督责任,完善监督程序,保证两项民生政策真正得到落实。首先,设立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一项公共政策的实施要由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监督,以建立良好的执行环境。政府不应垄断公共政策的决策权、审议权、执行权、监督权,应将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新闻媒体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纳入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明确每个社会主体的责任边界与权利范围。通过提高政策决策和执行的透明度,提高政策的社会认知度与认可度,降低政策执行与监督的成本。其次,要细化对违反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用人单位的惩罚规则,通过各种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措施加大惩罚力度,创造严格执法的良好环境,确保工资保障和社会保障政策得到真正贯彻落实。最后,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失业金和低保金的公民个人,应采取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承担刑事责任或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惩罚与约束,使有限的社会福利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人身上,避免资源浪费。
注释
①Benjamin Seebohm Rowntree. Poverty: A Study of Town Life. London: Routledge /Thoemmes Press, 1997, p.103.
②[美]約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刘磊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4页。
③张世伟、贾朋:《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收入分配效应》,《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4年第3期。
④Brown Charles, Curtis Gilroy, Andrew Kohen. The Effect of the Minimum Wage in Employment and Unemployment.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ture, 1982, Vol.20, No.2.
⑤张五常:《最低工资种祸根》,《南方周末》2000年11月15日。
⑥马双等:《最低工资对中国就业和工资水平的影响》,《经济研究》2012年第5期。
⑦王光新、姚先国:《中国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4年第11期。
⑧刘玉成:《湖北省最低工资就业效应研究》,《统计与决策》2018年第14期。
⑨张明丽等:《澳大利亚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对我国经验借鉴》,《改革与战略》2011年第8期。
责任编辑:海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