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签名模式之同一认定
2019-07-11冉建军
冉建军
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四川 成都 610032
笔迹鉴定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被鉴定人有多种签名模式,即签名字迹的检材与样本的书写字体不一样,有的使用行楷体,有的使用行书体,有的使用草书体等签名模式。不同的检材、样本的签名模式给鉴定人检验签名字迹的一般特征、细节特征增加了不少难度,或者找不到相同特征,从而无法进行同一认定,有甚者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的人具有两种(甚至多种)字体的签名模式。在一般情况下使用一种常用的签名字体,比如行书体(近行书体)、草书体(近草书体);而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使用另一种签名字体,比如行楷体(近楷书体)等,这种人群一般书写技能和水平都相对较高。所以,鉴定人在对这类签名字迹进行鉴定时往往会遇到相同特征和差异特征都有一定数量的情况。这就要求鉴定人积累丰富的鉴定经验,确定相同特征、差异特征哪些属于本质的特征,哪些特征的价值更高,并对非本质的特征有合理的解释,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案一:
XXX人民法院就XX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XX市XX园艺场、XX福利有限责任公司、黄莉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我中心对《抵押反担保合同》上“黄莉”的签名字迹是否同一进行鉴定。
检材签名的签名字体为近楷书,样本签名1、2的签名字体为行楷自由体(系黄莉案中直接书写形成),样本3的签名字体为行楷自由体或近楷书(系黄莉本人在我中心现场书写的笔迹实验样本)。
经过以上复核检验后认为:检材签名与所有样本签名间存在较多相同特征,也存在少量差异特征。其相同特征数量多、特征价值较高、形成条件正常,充分反映出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本质属性,应属本质性相符。少量差异特征应由书写习惯多样性及随意性形成,属非本质性差异。故,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是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形象,即为同一人书写笔迹。该鉴定结论随后通过对黄莉的捺印指纹鉴定得到了印证,保证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案二:
张某某与李川发生借款纠纷,双方对于张某某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存在争议。张某某称《借条》全文由李川书写,李川予以否认。现XXX人民法院委托对该《借条》上的字迹是否李川所写进行鉴定。
检材分为内容字迹和落款日期字迹、签名两部分。其内容字迹和落款日期字迹的字体均为近楷书,字迹书写速度中等偏快;签名处的“李川”签名字迹为草书,其书写速度快,连笔性强。
样本的内容字迹和落款日期字迹、签名两部分的字体均为近楷书。
经对检材与样本中的内容字迹和落款日期字迹进行比对检验,发现在纸张、字体字形、书写水平、书写风格、文字的布局排列、标点符号、用点代替“年”“月”的书写习惯、单字的写法及单字的起笔、收笔、连笔、运笔、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上均反映相符。这些相符特征数量多、质量高,充分反映出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检验中也发现少量差异点,差异点的成因系书写速度快慢造成,属非本质的差异。
经对检材与样本中的“李川”签名字迹进行比对检验,发现其纸张、书写水平、文字的布局排列、文字结构、单字的搭配、比例、收笔、运笔、交叉等部分细节特征上均基本反映相符。如检材与样本签名字迹中:“李”字上部第一横的运笔检材与样本均向下弧且收笔上钩,第一、二划的横、竖笔划交叉部位检材与样本均靠右且撇划均长;“川”字检材与样本结构均松散、三划间距均开,前两划起笔搭配均低且均短而第三划则起笔搭配均高且笔划均长等相符特征。但由于样本签名字迹书写速度慢,笔划基本未连写而检材签名字迹书写速度快,除第一横未连外其余笔划均连写,导致检材与样本签名字迹在书写速度、字体和部分细节特征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从内容字迹和落款日期字迹的检验已发现检材与样本的内容字迹和落款日期字迹均出自李川的笔迹。李川的书写水平较高,不排除李川有多种签名模式,现只有李川书写较慢(近楷书)的签名样本,无李川书写速度快(近草书)的签名样本,因无法继续补充样本字迹,根据现有样本进行的比对,检材与样本签名字迹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明显的区别,但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据此,鉴定中心出具了:检材《借条》上的内容字迹和落款日期字迹是出自李川的笔迹;检材《借条》上的“李川”签名字迹可能是出自李川的笔迹的鉴定意见书。
检验鉴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多种签名模式是笔迹鉴定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也是鉴定结论最容易出现与客观事实相佐的问题。所以,在遇到多种签名字迹鉴定案例时应注意:
1.尽量多收集被鉴定人的签名样本和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身体状况、住址等等。特别要了解被鉴定人的职业、文化程度,了解被鉴定人是否有多种签名习惯,是否从事伏案文字工作、练习书法、艺术签名等情况。如果条件允许,应通知被鉴定人到现场由鉴定人组织提取实验样本。相同字迹的不同书写模式之间,笔迹特征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化,笔迹鉴定中应尽量选用相同或相近书写模式的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所以,提取实验样本时应要求被鉴定人按检材的字体模式书写样本签名字迹①。
2.正确掌握写名与签名的联系和区别。写名是指在文件特定的部位,按照书写规范,在文件上非签名部位书写的姓名字迹。写名一般书写较工整(比如楷书体、行楷体),其辨识度高,但个性不强②,难以寻到一般特征和差异特征。所以,应正确掌握写名与签名的联系与区别,根据掌握的案件信息资料,根据检验出的已有特征,作出确定性、非确定性或者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意见。
3.充分利用检材上的指纹、内容字迹和落款日期字迹进行验证。如果有检材和样本上均有指纹的,无论是否委托指纹鉴定,签名字迹均应与指纹鉴定相互验证从而确认是否同一。当出现签名字迹与指纹、内容字迹和落款日期字迹的鉴定结论不同时,要对不同结论有合理的解释③。
4.充分发挥鉴定组成员、复核人、文检专家的集体智慧,鉴定人之间要多加交流。对于复杂、疑难、重大案件,一定要启动复杂程序或者聘请专家协助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 注 释 ]
①GB/T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5.2.3.2、5.3.1 b.
②GB/T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3.18.
③GB/T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8.3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