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盗版问题探讨
2019-07-11李晨瑜
□ 文 李晨瑜
一、理论定义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拥有的作品进行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并且再分发的行为。网络文学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发表的文学作品,包括在网络上首次发表的作品和数字化的传统出版物。网络文学盗版就是对数字化文学产品进行非法复制与传播的行为。
盗版侵犯的是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但知识产权是对一本书、一首歌等实体的保护,不能保护创意本身。数字时代信息流通的速度极高,一本网络文学作品可能在构思最初就被窃取创意,然后他人以更快的速度推出一本新的作品。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很难判定为盗版行为,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也被人们看作是违反知识产权法的。所以在数字出版时代,网络文学盗版既指对已有作品的复制,也可以是说对他人想法的剽窃,而后者是数字出版时代下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盗版的衍生定义。
二、网络文学盗版现状
2016年我国网络文学总体用户达到了3.33亿,43.3%网民阅读网络文学作品,网络文学成为网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娱乐方式。网络文学行业发展迅猛,与此同时网络文学盗版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14年由于盗版网络文学行业整体损失近100亿元;而在2017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造成行业损失至少74.4亿元。
“据相关统计,阅文集团排名前十的网文作家每人平均被网络盗版的文章超过800万篇。”根据市场情况,一篇文章的售价大多在0.1元左右,那么单单10个写手就因为盗版损失了800万。以上种种数据表明,网络文学盗版问题严重,并且到现在为止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严重阻碍网络文学的发展。
三、为什么存在网络文学盗版行为
(一)法律与社会意识更新不及时
“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出台通常要通过多种程序和反复论证,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数字化网络时代,法律法规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就明显滞后。”譬如“避风港原则”是在2006年被引入中国,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对于发布信息审核具有一定盲点。所以在被通知删除侵权内容之前,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百度文库等用户生产网站就利用这种保护平台方的原则来进行盗版侵权。
此前,阅文集团就与百度平台进行过版权争议,2009年盛大文学(现阅文集团)曾起诉百度文库。理由是百度文库长期提供起点中文网上具有版权的小说,并且在被通知删除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断开相应链接,百度文库则以“避风港原则”抗辩。虽然最终法院判定为间接侵权,但仍说明“避风港原则”存在一些问题。2011年学者从美国引进“红旗原则”用以约束网络平台商,解决“避风港原则”的漏洞。但这之中相隔的5年,已经给盛大文学等原创文学网站带来巨大损失,也给平台方的盗版行为提供了机会。
社会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文学的盗版。“一些盗版网站声称自己只是为一些文学爱好者提供一个免费的阅读与交流的平台,是绝对的良心网站。”这实际上是法律意识单薄的个人主义的表现,由于不知道作品是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所有物,所以才对自己的盗版行为有恃无恐。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自己在网上是隐形人,实际上恰恰相反,电脑可以定位IP,互联网要找到一个盗版者比在现实中找到一个人更加简单。
(二)经济水平不高
在2000年的研究中,唐纳德·马龙指出,越是贫穷的国家越容易发生软件盗版问题。由此推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网络文学盗版情况也有密切关系。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盗版使正版网络文学损失惨重,那么换一种思路来说,如果所有人都去购买正版就需要花费相应数额的金钱。以阅文集团的《斗破苍穹》为例,该书562万字,网络阅读定价为每千字2分钱,那这一本书售价高达110元。单单买一本书还是可以接受,但是一般这种小说爱好者会同时阅读《斗罗大陆》、《绝世唐门》、《神印王座》等一系列小说,有的读者可能观看过数十本,那么仅仅在这一类的网络文学上就花费几千元。在经济发达地区,人们或许可以支付昂贵的版权费用,但对于发展中地区的人们就存在困难。所以免费的网络文学资源会广泛流传并受到读者欢迎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技术发展差异
1.盗版技术研发过快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网络文学作品的复制与传播速度加快,正版文字发布5分钟之后各种盗版资源就已经铺天盖地。技术的发展在提高行业效率的同时也变成盗版的手段。
2.防盗版技术不完善
虽然现在关于数字水印、权限控制、身份认证等技术已经有所进步,但是却还未进行广泛的推广。譬如数字指纹技术,人们在网上观看盗版书籍应该如何检验指纹呢?如果每一本书每一个章节的购买用户都要进行指纹录入,那么这个工程就太过庞大了。盛大文学将自己的内容产品只投放在自己的阅读器上,其他渠道无权观看。但是由于文字的易复制性,这项技术短期内并没有有效
解决网络文学盗版问题。
四、处理网络文学盗版问题
(一)国家
1.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加大执法力度。我国已有关于数字出版相关条文,例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这些条文中都对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做出了侵权者惩罚规定,当然也适用于网络文学盗版现象。
但是网络出版技术日益精进,法律法规所具有的严谨性与估定性已经明显跟不上数字出版的进展步伐,致使一些人利用展示的盲区,打法律的擦边球。针对这个情况,可以构建暂时性法条发布平台,针对新问题发布暂时应用的条文。一边应用一边研讨,通过研讨的条文就可以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这样既节省了条文应用前的审批时间,又可以及时解决数字出版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逐步打击盗版者
由于网络文学盗版率太高,政府不能将所有盗版者一网打尽。“反盗版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地踏实前进,由一个消息、一个案件、一项调查、一份教育白皮书、一位顾客等登门拜访、一项答辩所组成。”对于网络文学盗版情况的改善也不能操之过急,可以先处理盗版数量巨大、盗版行为恶劣的人,同时用案例对社会上的人进行教育,逐步改善数字盗版情况。
(二)社会
1.充分利用市场调节
行业应该了解数字盗版的动因是什么,是因为正版资源的价格过于昂贵,在发展中国家支付这样一笔知识费用超出了人们负担能力,所以大家才会去使用盗版资源。如果网络文学可以有一个更加惠民的价格,那么就可以很好地改善盗版问题。阅文集团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2017年3月10日阅文推出了“一人一书”计划。一款电子阅读器包含大量的免费文学资源,购买一个阅读器就完全可以满足大众基本阅读需求。
阅文集团也不再仅仅依靠文字售卖来获取利润,企业通过图书资源分销的方式尽量减少从阅读者获取收入,很大程度上降低网络文学作品的销售价格。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减少盗版问题,只是被大众接受需要一定地时间,但是总体的发展趋势是积极的。
2.提高数字版权管理能力
“数字版权管理是对内容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以数字化的手段对数字方式呈现的内容进行访问控制与保护。”简单来说,提高数字版权管理就是提升数字防盗版技术。目前采用的基本是实名制、数字水印、动态加密等等,已经颇具成效。但是还没有实现行业的全面覆盖,所以互联网技术生产人员需要尽最大努力让技术简单化,适用于大多数的网络信息生产者。
在技术方面,阅文集团采用了版权追踪系统。通过这个系统,技术人员可以轻易获得一部作品在网络上的盗版现状,包括被盗版作品在其他网站上的点击率、盗版网站服务器的地域分布、针对盗版网站进行的广告投放、以及对被盗版的作者和作品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的搜集可以准确统计损失并定位盗版网站。
虽然为了社会的安定,不能惩处每一个盗版者。但是可以利用版权追踪系统搜集的数据进行一次网络环境净化。“由于互联网的集中性,在互联网上清缴图书盗版远比清缴纸质图书盗版简单。”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找到盗版的网站与论坛,上报给政府部门;政府可以通过修改DNS使该网站变成用户不可访问的网站;如果要查出这个网站,只需要获得IP地址,进行服务器定位就可以找到具体的盗版人员。通过系统的清缴,可以有效打击数字出版盗版行为。
(三)个人
1.明确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的概念远比人们想象的范畴要小很多。“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授予的一种权利,准许将拥有版权的作品用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学术研究、教学等场合。”最重要的两点就是用于非盈利性质,并且被使用的部分占实际作品的比重较小。
百度贴吧上经常会有个人账号分享一些有版权的网络文学的原文,他们认为是合理分享,但是实际上已经损害了版权者与正版网站的权益。
2.完善自身法律意识建设
“治理网络盗版的难点还是在读者方面,因为有需求才有提供。”大部分网络文学盗版者知道自己所做的是不对的,但是没有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这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如果人们对待知识产权法就像对待刑法一样重视,那么就会减少一部分网络文学盗版者。
结语
数字出版是时代的新宠,但是其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网络文学作为数字出版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这需要从业人员不断地研究与解决,有效的处理好网络文学的盗版问题,原创网络文学才能更加繁荣,数字出版产业才会走向更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