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探析
2019-07-10周倩倩
周倩倩
摘 要: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综合国力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我国经济法的规制作为行事、行为规范的关键因素,对于社会经济与市场的发展发挥着巨大意义,特别是经济法中关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其责任规制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深入探讨。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优化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
0引言
经济法律责任便是当国家机关做出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活动,从而对社会环境的安定和谐造成严重损害而做出的一种惩罚。经济法律责任的落实效率,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运行与发展的效率。本文将针对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进行详细的分析。
1權力机关的经济法律责任价值界定
科技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从经济法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权力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在经济法当中表现的相对比较少,特别是在法律责任的分层,相关的空间以及研究的范围也比较狭窄。当前,对于一些综合责任的认定,对于权力机关本身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晰,导致在进行失责追责的时候,缺乏法律的具体依据。从本质上看,主要是经济法的相对研究者对于法律责任的四个基本类型的划分,尤其是民事或者刑事等构成要件的观察,对责任的中心定位以及义务的界定,缺乏一种更为弹性的考虑模式。实际上,从本质的综合责任认定,经济法律责任框架里面,权力机关的界定上,有些时候常常会否定经济法或者脱离经济法的规定,所以在权力与责任之间的进行进一步监督的过程里面,变成权力与义务以及责任的进一步对等,这是不利于经济法的具体司法实践,也不可能让权力有着更为均衡的运用,对于当前法治化的发展来说,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2.1损害事实
当前的许多经济法权威研究人士认为,损害事实并不一定是进行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一个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没经过审核就实行在社会中,那么虽然它有可能促进了短期经济的良性发展,但从长远来看,这其实是一种对制度的破坏,更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从长远来看,危害性要远远大于积极作用,因此,不需要造成损害事实,就可以因为其程序违法,就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当需要损害事实作为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一般是国家或者社会上要求相应的财务赔偿时才会发生。
2.2主观过错
法律责任追究需要具体涉及到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等方面的要素,而在经济法方面对于法律责任的构成仍然有着许多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在分析经济法法律责任构成的过程中,需要首先分析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对照观察看禁止性的法律规范是经济主体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倡导性规范与现行的法律原则。
2.3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背景下,各项法律义务就要根据人具有的集体和更改的有限性设计,人本身的特点体现为抽象性、不确定性以及整体性,所以导致法律责任的落实存在较大的困难。宏观调控下,国家经济赔偿以及复议制度的应用则可以适当的反应出调控的不可诉性。但是利益救济更多是因为要建立“保障国家”与“福利国家”,所以在对宏观调控权力进行执行时,就要利用国家经济赔偿等途径,实现对于现存法律责任结构的补充。
2.4因果联系
前面已经提到了损害事实并不一定是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因此,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也就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只有当损害事是切实发生并作为一项构成条件的时候,才需要对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进行分析。
3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强化策略
3.1落实国家经济赔偿责任
在我国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我国是法治社会国家,应该强化的市场规则权力主体责任义务,切实的以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谐作为经济法律责任落实的宗旨。尤其是针对行政法学来说,必须要将行政不作为进行详细的划分。其一,职权的形成不作为;其二是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此外,针对正在申请的行政活动,不应该视作市场规制法中特别准入、普通准确以及产品准入的准入制度。此外,还应该从违反经济法程序的角度,且还是的针对违反经济法的行政作为,严格的按照我国经济法经济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追责。此外,还应该强化国家经济赔偿效率、建立健全国家经济赔偿责任机制,切实的针对权力主体的不作为情况进行约束和惩治。积极落实国家经济赔偿责任、确保国家经济赔偿责任机制的高效运行,能够切实的避免和预防在行使执法权过程中对经济的损害,切实的保障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全发展,不急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国家机关尽心尽力履行责权,还能能够切实的保障受害权益。
3.2强化渗透国家的意志
经济法里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存在的不足为经济法律的规制产生极大的影响。要想有效缩小不良影响,要深入理解我国现行经济法里的权力主体其实质意义,方可推动经济法律责任其规制的实行。从宏观方面看,市场的规制权代表着国家的意志,权力的主体在市场活动过程中就是国家的意志对于经济活动不断渗透的过程,在规制权进行法律的拟制时,才会提升社会的公信力,而公信力就是社会效应的具体回应。所以,在现行的经济法权力主体的规制实行过程中应当强化国家意志的渗透作用。此外,为确保市场经济的长久发展,还要把国家的经济赔偿责任纳入市场规制中,依据市场规制的主体发展状况,对于市场的规制主体有关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定型,把秉承的观念有效融进其中,既充分展现了经济法的谦恭与内存特征,又把经济法的决定作用通过市场机制良好地发挥。
3.3优化权力主体责任
为了提高法律制度的有效性,首先需要体现出法律责任体系的对称性,同时也要处理好法律体系内部优化问题。宏观调控法律责任很大程度上与“刑事责任”、“违宪责任”以及“政治责任有关”,无论是由经济危机所造成的损害还是良性违法、良性违宪行为,均会使宏观调控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对国家救济造成一定的损害。在对各方面利益进行宏观调控与再平衡的过程中,很可能由于理性不足、决策公共性不足而引发客观损害。为了避免出现严重的制度溢流问题,需要加强对于国家经济赔偿方面的重视,从正责任与负责任两个方面对国家经赔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无论权力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是正责任还是负责任,均要要让求职权本位让位于义务本位,矫正正义理论与公共负担理论均能够给予国家经赔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比如转移支付、优惠政策、社会求助等能够通过国家经赔的手段得以落实。
4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法当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规制的运行效果非常客观,可是市场的情况在不断变化,所以法律责任规制也应当随之进行适当的调整。此外,当前还严重缺乏对经济法当中权力主体法律责任规制的关注,这从某种程度上严重降低了经济法律规制运行的公信力,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对此给予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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