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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微观视角的环境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

2019-07-08章煜

大经贸 2019年3期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

【摘 要】 目前,我国环境会计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涉及到具体环境事项,财务报告仍以附注形式披露,会计规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核算框架,引导性法规与行业准则也相对欠缺。因此,建立系统化信息披露体系,完善行业细则与监管制度,并辅之以独立的审计鉴证程序,才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之道。

【关键词】 环境信息披露 权责归属 披露机制 独立鉴证

近年来,我国工业体系在传统行业变迁与环境问题愈发严峻的形势下艰难转型。废铅蓄电池非法再生、暗渠原油泄漏案例层见迭出。2月15日,财政部就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相关事宜征集专家建议;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公示法律条例。但相比美国和日本,我国环境会计研究尚浅,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纰漏。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困境

1.相关法律准则缺乏及时性与强制性。我国环境法规的制定滞后于企业重大污染事故和社会突发环境问题。而引导性细则的制定缺乏部门间有效配合与明确的权责归属,因此环境会计核算定义统络。例如,环境会计账户设置模糊,未制定环境资产和环境负债的明细科目,限制了理论的可操作性。

此外,监管不力激化了企业法不责众的态度。2018年11月,泉州某化工企业瞒报62.1吨裂解碳九泄漏量,以控制7吨内的“小型污染”阀值,造成部分群众感染就医,养殖业损失惨重。此次泄露事件实则是地方保护主义纵容企业环境信息选择性披露的后果。

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不甚合理。(1)披露形式。现行环境会计披露形式以定性指标为主,缺少成本定位、绩效评估、前景预测等定量指标支持,因而无法满足外部交易方了解企业发展潜力的实质性诉求。同时,企业通常将环境信息纳入年报、季报或CEO报告附注。例如,财富世界第294名的陕煤集团缺乏环境披露独立形式,将环境信息作为年度报告补充性说明。(2)披露内容。由于环境法规失之于宽,企业更倾向社会责任履行与生态观念解读,片面披露负面环境事件。2013年,由于财务工作存在“印象管理”纰漏,隐瞒潜在风险,中石化发生原油管道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当年,中石化仅用较少篇幅提出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警示日对策,并未从信息披露角度分析事故根源,也未发布针对性环境报告,追踪管道设备投资额及维修费用等项目的进程。(3)披露对象。大多数企业对土地资源管理、溢油处理及生物多样性的披露滞留于理论层面,且忽视了废弃物循环利用、能源供应链平台创新等实用型数据项目。其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依据宏观政策和管理层要求,却忽视了新闻媒体、财务顾问、潜在投资者等利益攸关方的决策需要。

3.缺乏内外部审计和第三方独立机构鉴证。绿色理论与循环政策的日臻完善加大了企业潜在的环境负债和环境风险。而中国现行的内部与政府审计报告作为公证方,并未以独立版块评估环境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合规性,第三方验资机构也未对环境报告进行针对性审验, 使得环境信息颇失公允。

二.可行路径

1.规范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与行业细则

为了有效克服环境法规滞后性与行业不可比性,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行业统一指标和高效的问题反馈机制,对特定事项潜在结果进行阐析与说明。再者,完善信息披露监督稽核制度,加大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和企业瞒报迟报环境信息的惩戒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权责归属,削弱法不责众的负面心理。

2.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机制。(1)披露形式科学化。为了克服传统会计缺陷,环境核算应将实物单位量化为货币单位,遵循集约化循环发展模式。此外,会计主体应合理利用目标分析、可行性报告等软信息,制定科学的EDI指数。如中石化最新定量数据:化工板块用水强度=新水用量/化工产品总经销量,即比较化工产品的耗水量与交易价值,将财务业绩转换为具体环境效益指标。 (2)披露对象多样化。可再生资源的减量与循环运动及由此造成的外部效应,如废纸回收利用、石油勘探开发等,可作为报告主体新的核算对象。而在填写环境报告时,企业应辨别环境活动的内部(如生态技术研发费用)与外部影响(如顾客节能消费间接收益)。此外,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多起医疗废物非法加工案件,这一现象折射出披露危险废物及可回收废物的合规贮存与处置方案尤为重要。(3)披露要素交互化。财务部门应统一成本收益口径,增设大气污染治理费用、环保产品预估收益等明细科目;此外,会计人员应将商业活动与环境活动的相互作用量化披露。例如,中石化在2018年可持续进展报告中,将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效益量化为二氧化碳减排6.8万吨/年,使得經济责任受托方更加明晰环境项目隐性价值。(4)披露渠道多维化。企业应定期发布独立集中的社会责任报告书、可持续进展报告等,以满足政府、财务分析师、社会公众等多元机制的决策需要;并且在年报附注或门户网站中专门披露年度重大事件,实时追踪其年后进程,以避免主观性披露行为。

3.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公允性。环境审计与独立验资机构作为保证环境信息合规性的媒介,应独立于会计核算主体之外,客观审验环境受托责任履行状况与信息披露的准确程度。再者,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问责制,将环境活动融入财务问责实践中,以降低企业因环境准则不断变更而低估环境负债,缴纳巨额罚金和机会费用的风险。

三.研究结论

环境会计作为经济转型的产物,充分贯彻循环经济理念,为企业营利与生态改善建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从现实层面分析,利己主义仍为市场主流价值观,与绿色发展宗旨相矛盾的文化模式阻碍着环境成本核算的实践与普及。因此,只有社会各层面与市场各机制相互借鉴,有效制约,才能实现环境会计披露体制的优化与创新。

【参考文献】

[1] 黄茜,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基于16类重污染行业的经验分析[J],西部财会,2014年,第5期

[2] 李建发,肖华,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J],会计研究,2002年,第4期

[3] 林乔青,谢海娟,可持续发展理念下企业实施环境会计的对策[J],会计之友,2018年,第5期

[4] 李靠队,沈晓峰,刘小娴, 基于责任分散效应视角下的政府环境会计研究[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6年,第1期

作者简介:章煜(1999年4月)女,湖南湘潭人,汉族,湘潭大学商学院 会计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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