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情、理、法
2019-07-08孟俊红
孟俊红
摘 要 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正确理解与把握其中的情、理、法,尽量使三者协调一致。“情”是妥善处理伤害事故的前提与铺垫;“理”是妥善处理伤害事故的基础;“法”是妥善处理伤害事故的底线和保障。三者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伤害事故的处理。
关键词 学生伤害事故 情 理 法
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伤害事故发生后,面对家长的诘难,学校管理者往往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虽然伤害事故纠纷最终都得到了解决,但效果差别很大。事实上,只有正确理解与把握伤害事故处理中的情、理、法,使三者协调一致,才能妥善处理伤害事故。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情”
伤害事故涉及学生、家长与学校多方的利益。学校与家庭只有形成教育合力才能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长,因而伤害事故有着“和平处理”的感情基础。妥善处理伤害事故,首先必须正确分析与把握其中的“情”。此处之“情”,既指案件的实情,又指案件可能导致的舆情,还指感情。了解实情是正确处理伤害事故的前提,研判舆情是妥善处理伤害事故的铺垫,联络感情是妥善处理伤害事故的保障。
1.全面了解实情
不管是与家长协商解决,还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学校管理者只有全面了解实情,才可能知己知彼,妥善处理伤害事故。
(1)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承担多大责任,了解这些是妥善处理伤害事故的前提。基于此,管理者必须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其一,实地调查案情。由于责任教师害怕承担责任,在汇报案情时经常会有意无意地“忽略”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从而导致管理者对学校责任的误判。因此,管理者必须做实地调查,而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听责任教师汇报案情。其二,全面了解案情。既要了解对学校有利的案件事实,也要了解对学校不利的案件事实。其三,关注案情细节。细节决定成败,很可能一个不起眼的细节,就决定了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2)全面了解学生情况。这有助于管理者对搜集到的案情作出正确的分析。例如,如果受伤害学生与被调查同学的关系较好,就要考虑其是否可能因同情受伤害学生而作对学校不利的陈述;如果受伤害学生与同学关系较差,就要考虑其是否可能因“厌恶”受伤害学生而“落井下石”,作对受伤害学生不利的陈述。
(3)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它包括家庭教育情况、父母的职业及性格等。了解学生家庭教育情况,有助于将其家庭教育背景与事故中学生的表现进行印证;了解其父母的职业与性格,有助于管理者在谈判中对症下药,采取有效对策。如果学生家长素养较高、通情达理,且性格温和,谈判就可能相对轻松。如果学生家长素养较低、脾气暴躁,管理者就需要针对其性格采取适当的谈判策略。
2.认真研判舆情
伤害事故发生,不管事故大小,都会产生舆情。轻微的伤害事故,如果对舆情研判不当,也有可能引发舆情危机。
(1)要研判案件本身导致的舆情。网络媒体不够发达的时代,处置突发事件的“黄金时间”是24小时。针对新兴媒体特别是微博兴起、渗透并深刻参与到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这一舆情发展趋势,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出了“黄金4小时媒体”概念[1]。这就意味着,学校管理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认真研判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的反应、社会舆论的反应、网络自媒体的反应等,并采取正确应对措施。
2.研判舆情要关注学校的特殊情形。例如,学校近期是否有连续事故发生。不管事故大小,连续事故均有可能引发舆情危机。再如,学校是否经常受到媒体的关注。不管正面效应,还是负面效应,如果学校经常受到媒体关注,伤害事故的发生有可能第一时间进入媒体的视野,引发舆情危机。
(3)研判舆情还要研判特殊时期情势。敏感的重要时间节点,国家层面强调社会的稳定,对各级政府的舆情应对要求相对较高;受伤害学生家长也经常会抓住这一时机使自己的诉求得到最大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管理者忽视研判特殊时期的舆情,就有可能在事故处理中陷入被动,无奈地妥协,导致学校利益受损,也导致今后处理类似事故的尴尬。
3.精心联络感情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及家长不应是敌对关系,在事故处理后还是要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学生的成长。从这个角度看,学校管理者如果能够精心联络感情,就有可能为后期的谈判奠定良好的基础。精心联络感情,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接待学生家长要热情。事故发生后,家长怒气冲冲地来学校兴师问罪,如果校方冷眼相对,就容易激化矛盾。反之,管理者对家长礼貌相待,就有可能缓和家长的愤怒心情。
(2)对受害学生要同情。面对悲痛甚至恼怒的家长,如果管理者公事公办,言语不当,就可能火上浇油,导致事态恶化。反之,如果管理者表现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深切同情,就便于从心理上接近他们。
(3)倾听谈话要专情。认真、专心倾听对方说话,不但是对对方的尊重,而且会使对方感到倾听方对案件的重视。如果管理者在倾听谈话时心不在焉,一会儿接电话,一会儿看手机,就有可能使家长不满意。
(4)参与谈判求同情。家长有自己的诉求,学校也有自己的困难。作为学校管理者,既要表示对事故处理的诚意和足够重视,也要有技巧地表明学校的困难,尽量争取家长的同情。
(5)表明态度要量情。虽然联络感情是妥善处理伤害事故的基础,但管理者表明态度时一定要量情而定,切忌擅自表态,切勿把话说足。
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理”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要以“情”为前提,但“理”是处理伤害事故的基础。理,是指物质本身的纹路、层次,客观事物本身的次序;也有“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等含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之“理”,既指生活道理,又指哲理,还指理性。
1.阐述生活道理,取得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对受伤害学生及家长而言,我们不能要求其必须知法,和其讲法律道理。但是最基本的生活道理,家长和学生还是知道的,而且一般是愿意遵守的。从理与法的关系看,法律一般来自于生活道理,特别是民事法律,本身就来源于民事生活实践。因此,处理伤害事故,管理者要多向家长阐述生活道理,取得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从而为妥善处理伤害事故铺平道路。阐述生活道理时,可以考虑如下因素。
(1)学校教育教学与安全任务的繁重。学校的第一要务是教育教学。一个班少则四五十个学生,多则七八十个学生,教师既要完成繁重的教育教学任务,还要照顾学生的安全,任务繁重。
(2)学校办学的不易。可以结合案件发生的特殊情境、学校的特殊环境,向家长巧妙地阐述学校办学的不易。
(3)学校教师的任劳任怨。虽然条件很艰苦,周边环境不够好,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繁重,但教师还是任劳任怨,想尽心尽力把学生照看好,把学生培养成栋梁之材。从浅显易懂的生活道理出发,可以拉近学校与家长的距離,取得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2.学会换位思考,寻找对话平台
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往往是学校和家长各自站在自己立场上考虑问题,根本不去顾忌对方的感受,结果家长认为学校是在推卸责任,而学校认为家长是在胡搅蛮缠。如果学校管理者和家长能够换位思考,就可能彼此让步,找到对话的平台。换位思考,就是转换角度,站在对方的位置上,设身处地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学校管理者在处理伤害事故时要善于换位思考,做到“摸情况、不片面”“谈意见、不偏颇”“下结论、不武断”[2]。所谓“摸情况、不片面”,是指要全面、客观地了解事故情形,了解对学校有利和不利的各种事实。所谓“谈意见、不偏颇”,是指对事故的看法不是完全站在学校立场,而是站在双方的立场上阐述意见。所谓“下结论、不武断”,是指对于有无责任、责任大小作出判断时要有根有据,而不是主观臆断。在家长情绪激动,说过头话、做过头事,表现得不友好时,学校管理者要换位思考,给予充分的理解,在合理的尺度内允许他们发泄不满,缓解痛楚[3]。学校管理者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要创造条件为家长换位思考营造氛围。
3.让第三方介入,促使问题理性解决
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时是由于家长情绪过于激动,有时是由于家长漫天要价,有时是由于学校处置不当,家校双方无法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判。这时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可以使双方冷静下来,促使问题得到理性解决。常见的第三方力量有家长委员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等。这些力量各有其优势,家长委员会成员结构合理、容易取得家长信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熟悉相关教育法规,具有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公安部门在老百姓心目中可能更具权威性;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熟悉基层工作,可能更接地气。实践中,有些学校尝试成立突发事件协调委员会,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法”
1.履行义务减少责任
伤害事故发生后,并不是说马上就要进入谈判阶段。从保护学生角度出发,法律制度为学校管理者规定了很多的义务。只有尽到这些义务,学校的事故责任才有可能降到最低。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六条)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学校要尽到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的义务和及时告知监护人的义务,否则,会构成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承担民事责任。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如果没有尽到及时报告义务,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明确责任守住底线
伤害事故的发生肯定不是学校与家长希望的,但是在处理伤害事故时,有些学校管理者不明确学校有无法律责任和责任大小,凭感觉处理事故,结果导致被动。
在处理伤害事故时,学校管理者必须明确学校在事故中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在谈判中守住底线,使谈判结果大体与法律规定一致。如果管理者对法律责任不清、盲目谈判,就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问题。例如,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谈判水平把事情“抹平”,一事一议,很可能导致案情反复,不同伤害事故的家长相互攀比,不断提高赔偿要求。有些伤害事故学校明显是有责任的,但是管理者推卸责任,结果导致谈判破裂。有些伤害事故学校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出于稳定的考虑盲目承担责任,结果导致家长的欲求膨胀,为处理伤害事故带来被动。如果家长无理取闹、严重冲击学校教学秩序时,管理者要立场坚定。对案件的处理可以谈,但不能迁就,更不能纵容受害人及家属的无理要求。
3.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处理伤害事故的方式有很多,各有利弊,学校管理者要了解各种法律手段的优点和不足,慎重选择。一般来说,处理伤害事故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诉讼。和解是一种最为便捷、经济的方式,其优势在于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事故知道的人少,负面影响最小。调解的优势在于第三方介入,有利于促使当事人理性地处理事故纠纷。学校管理者,要审时度势,选择家长委员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伤害事故的调解人。诉讼的效力最强,是解决伤害事故纠纷的最终手段,但是诉讼方式费时耗力,而且负面影响会比较大。
综上,“情”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前提与铺垫,全面了解实情能为正确处理伤害事故提供良好的基础,认真研判舆情可以为妥善处理伤害事故提供和谐的环境,加强感情联络可以为妥善处理伤害事故提供保障。“理”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础,阐述生活道理能够使家长了解学校的艰难,对学校给予同情,换位思考能够为谈判提供对话平台,促成事故的和平解决,第三方介入能够使激动的双方冷静下来、理性地处理事故。“法”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底线和保障,学校要在妥善处理情、理的基础上,履行义务,明确责任,守住底线,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学校管理者要正确把握伤害事故处理中的情、理、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参考文献
[1] 快速反应,把握舆情处理“黄金时间”[EB/OL].[2018-11-01].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4e23f60101a148.html.
[2]陈实.“换位思考”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N].南方日报,2013-11-01(AC02).
[3] 陈立武.突发事件处理六原则[J].河南教育:职成教版,2016(11).
【责任编辑 关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