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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现实困境与突破

2019-07-08侯馨茹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9年5期

侯馨茹

摘   要 支教政策的颁布与推行无疑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当今时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在支教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政策文本不完善、对口支教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不足、受援学校选择权缺失、管理不力等问题,因而亟须制定相关政策、转变对口支教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发挥受援学校的主观能动性。

关键词 支教政策  支教教师  送教学校  受援学校

自2006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以来,支教政策实施已有十余年之久,尽管部分农村受援学校在教学管理、教师素质、教育教学水平方面都有显著提升,但从整体上看,目前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且与城市学校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总体看来,支教政策远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发掘出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以便更好地推动农村教育事业向前发展,实现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教育均衡发展的最终目标。

一、支教政策实施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优先发展城市的国家政策虽然在短时间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生产力落后的局面,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但是,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于城市,农村的生产、生活在很长时间内都始终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城乡二元体制的对立、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已成为制约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瓶颈。

对于农村教育事业而言,在农村逐渐凋敝、人口锐减的现实环境下,无疑也同样经历着痛苦时期。“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的素质和质量决定了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潜力,而近些年来农村学校的优秀教师大多改行或进城任教,农村教育的发展缺乏根本的动力和基础。加上城乡差距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且各地区之间教育发展差异较大,农村教育自身发展机制欠缺等基本现实,决定了依靠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是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为了进一步实现农村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各地要制定政策,鼓励大中城市骨干教师到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兼职,中小城市(镇)学校以各种方式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2006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城市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管理。至此,“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政策进入了法制化的阶段”[1]。随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都对支教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过对这些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的支教政策体系正在逐步趋向完善,为支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学校教育教学和农村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

二、支教政策实施中的现实困境

一系列支教政策的颁布有效改善了农村教育长期落后的局面,但是,政策文本本身及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严重影响了支教政策的实效性。

1.政策文本欠完善

从支教政策本身来讲,文本方面的不完善也引发了一系列有悖于政策目标的问题。首先,在支教时间方面,政策指出,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期限不少于一年、各地要完善支教服务期制度。然而,城乡之间在生活、交通、信息等方面的较大差距,使得“一年”成为大多数城镇教师的实际支教期限,时间一到,立马走人。实际上,应该说,一年的支教期限除了不符合教育规律以外,也不利于支教教师与受援学校师生及学生家长之间的相互了解,还不足以充分发挥城镇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

其次,政策中指出要做好对支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而对于支教教师的个人素质、教学水平、职称、学科以及支教教师由谁来管理等则没有明确规定,对支教所要达成的任务目标也缺乏具体要求。这就给予了“滥竽充数”者可乘之机,“为支教而支教”,致使支教政策在推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诸如支教教师素质过低、不满足受援学校之需、“三不管”等,使得人们对支教政策的可信度大大降低,阻碍了支教政策的有效推进。

此外,支教政策中也缺乏对支教情况的考核评价等规定。支教应达成的目标、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以及相应权重,国家政策中并没有明确给出,正是由于缺乏这种明确的对于支教情况考核评价的规定,支教学校和受援学校在对支教教师的支教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时往往充满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根本没有这一流程。尽管相关政策中明确规定要充分发挥支教教师的引领作用,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是否发挥、发挥多少往往是由支教教师自由裁定。

2.对口支教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不足[2]

對口支教相关人员作为支教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对支教工作认识的正确、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其工作的实效性。当然,支教工作任重而道远,支教相关人员观念上的转变也并非一蹴而就,在支教政策贯彻执行的起步阶段,支教相关人员思想认识上的不足也就表现得尤为突出。加上城乡之间的客观差距,使得支教相关人员容易以一种俯视的态度来看待农村学校和农村教育,工作中也缺乏必要的使命感和责任心。

首先,送教学校(支教学校)作为支教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在支教政策推行的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但由于部分学校管理者思想觉悟不高,加上学校之间竞争压力大,对支教工作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所以,在政策执行方面,送教学校管理者会优先考虑学校自身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在选派支教教师的问题上,一般不会选派学校中的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因此,支教工作的实效性也就值得商榷。

其次,部分支教教师在支教过程中会表现出极强的个人目的性,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找人代替自己去支教。这一方面充分反映出支教者思想认识上的不足,将支教工作作为一种负担;另一方面也是支教政策实施过程中监督审查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一种体现。另一种情况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即使去到农村学校支教,也只是受政策的硬性要求,作为评定职称的必备条件,或者只是为了以后更好地发展而将支教作为一种“镀金”或“练手”的手段。

此外,支教教师大都生活在城市,一般很难适应农村的生活,不同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使得很多支教者潜意识中对农村社会的人和事心存偏见,容易以一种“高姿态”和“高标准”来看待受援学校教学事务和教师群体,对于受援学校教师文化中所具有的“乡村气息”不屑一顾,主观上不愿意融入受援学校;加上部分支教教师所在的学校位置偏僻,财政部门的额外补贴根本难以覆盖日常的开支,所以,支教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选择只要满一年期限就离开,与受援学校师生及学生家长无过多交流,对学校的管理和教育也不太关心,所以很少能起到相应的引领、示范作用。

3.受援学校选择权缺失、管理不力

应该肯定的是,受援学校非常乐于接受优秀的支教教师,作为受过专业教育、熟知新课标、新理念的骨干教师无疑会为受援学校注入新鲜血液。但是,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及执行往往容易忽略底层主体的真正诉求。从受援学校来讲,受援学校对支教教师的选择权基本被边缘化,支教教师往往是由上级指派,因而,派来支教的老师在很多情况下是学校不需要的。而实际来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教师,要么是新手教师,本身并不具备良好的教学指导能力,无法引领其他教师有效开展教学工作;要么是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责任心,对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学不闻不问。较短的支教时间、支教教师的频繁更换,一方面打乱了受援学校原有的教学秩序,另一方面也无形中加重了受援学校的教学负担和经济负担,加上受援学校对支教教师本身的业务素质存在质疑,因而,受援学校对于支教政策以及支教教师也不是全力支持。为了完成所谓的“政治任务”,在不耽误学校自身的教学进度和秩序的前提下,受援学校对于支教教师往往采取一律不管的态度,在日常教学的课时安排上也尽量少于其他任课教师,更不会将支教教师放在学校的重要岗位上。

此外,部分受援学校的管理不力也是导致支教效果不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少支教教师去到受援学校之后被安排到专业或者学段层次不对口的岗位。”[3]由于对新的教材内容、教学方法不熟悉,加上支教时间短,所以难免会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中遇到困难,无形中挫伤了支教教师的工作热情。农村经济发展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以及受援学校对支教工作本身的懈怠,使得支教教师在教育教学展示和交流上无法获得有效支持,加上支教教师对受援学校的教师文化和校园文化适应需要一定时间,所以,支教教师在其短暂的支教时间内常常难以融入受援学校教师群体。

三、进一步完善支教工作的建议

支教作为一种过渡型政策,虽然短期内无法从根本上转变农村教育发展的弱势地位,但在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长期累积形成的城乡教育失衡,要求我们要长期贯彻执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这一政策。对此,应从支教各相关主体入手,立足于现实,着力解决政策文本、支教相关人员、受援学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期不断完善支教工作,更好地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1.做好对支教政策的补充和完善工作

支教者必须是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能力、能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应对支教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同时,明确支教的目标和义务,在受援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监督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支教教师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作用、目标达成情况等进行科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差别待遇,避免“同工不同酬”。在支教时间方面,也并非时间越久效果就一定越好,用一个固定的数字来规定支教期限未免有失偏颇,而是应该根据具体的支教形式进行灵活调整,灵活的支教期限更有助于支教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我国支教工作中主要有“走教”、短期支教、兼职支教等几种形式,根据不同的支教形式确定不同层次的支教期限,并给予有差别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可以激励更多优秀的城镇教师参与到支教工作中来,也有利于建立起支教的长效补充机制。

2.转变对口支教相关人员的思想

一方面,送教学校管理者要加强对支教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与受援学校的衔接、交流工作,在选派支教教师的问题上充分考虑受援学校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支援;另一方面,支教教師要从根本上转变对农村教育、农村社会的错误看法,将支教经历作为自我专业发展的良好契机,打破“为支教而支教”的观念,彰显其作为优秀教师所应具备的人文情怀和奉献精神,真正融入到农村社会和农村学校,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受援学校的声音,避免“主观主义”;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支教监督机制,并适当利用大众媒体开展专门的宣传教育,扩大对支教工作、支教意义的宣传和影响,从而搭建起有利于支教工作顺利进行的外部环境。

3.发挥受援学校的主观能动性

受援学校作为支教政策实施的对象,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直接关系着支教工作的成败。受援学校要充分做好与教育主管部门、送教学校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最大程度上保证支教教师满足学校的实际发展需要。农村学校应从实际条件出发,尽量克服自身存在的困难,制定出有效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调动本地教师的学习积极性,共同参与和学习、交流,并在这一过程中引导本地教师掌握新的教学理念和方法,促进农村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支教工作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支教教师的工作情况,确保支教教师能够在对口的学科、学段的教学中发挥应有的引领示范作用;对于积极性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的支教教师有权申请调换。

总之,教师支教作为一项重在支持农村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工作,任何单方面的努力都不足以发挥其整体效能,需要教育主管部门、送教学校、支教教师和受援学校四方联动,以均衡师资配置为切入点,以促进农村教育发展为目标,为推动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韩玉艳.汪清县小学支教政策实施现状研究[D].延吉:延边大学,2015.

[2] 李娜.关于城镇教师对口支援农村教育的政策分析[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7.

[3] 杨倩倩.支教教师与受援学校教师的人际沟通探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5,1(02).

【责任编辑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