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考制度变迁研究
2019-07-08陈泽光
摘 要 在高考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为国家建设选拔优秀人才是变迁的逻辑主线,如何科学地定义人才、如何公平地选拔人才是变迁的社会动因。在肯定过去高考制度变迁对于个人与国家之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正视目前高考制度依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推进高考制度改革。从高校、考生与考试制度三方面不断完善高考制度,以更好地实现高考制度在人才选拔与服务社会等功能上的公平与效率,是未来高考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新中国 高考 制度变迁
在2018年1月举行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长陈宝生明確提出要坚持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高考是连接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制度桥梁,其对培育个人成才、服务国家发展、实现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高考制度变迁的机理从来都不是以单一教育理论就能加以解释的,它是在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意识形态等多元因素综合影响下的复杂结果。对高考历史的梳理以及对其制度变迁路径的探索,将对促进当前中国高考制度在正确道路上进行改革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高考制度的变迁历程
全国统一高考制度的正式确立以1952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全国高等学校1952年暑期招收新生的规定》为标志,高考就此成为社会大众接受高等教育、实现价值追求的最重要途径,以统一考试来分配大学入学名额也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平竞争方式。但与此同时,由于建国初期国家对于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缺乏经验,也就进而导致了高考制度的公平合理性出现了偏差。1958年,国务院颁布文件,规定工农和工农干部可以在高考中优先录取[1]。1959年,教育部在《关于一九五九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请示报告》中再次指出,要实行工农和工农干部选送报考和优先录取的办法[2]。1960年规定了“以政治为主的录取原则”[2],彻底改变了1957年以前教育部要求从政治、学业、健康三方面考核人才选拔的规定。从1962年开始,“高考改革又一次政治化,突出了家庭出身、政治思想表现和劳动经验在录取选拔中的作用”[3]。此后,政治因素成为衡量个人能否进入大学深造的重要标准,这对“高考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产生了冲击,许多有意愿、有能力的优秀学生因此无法进入心仪的大学深造,也为“文革”期间高考录取看阶级身份的“血统论”做了铺垫[4]。
1966-1976的十年“文革”期间,高考的统一招生考试制度被取消,代之以工农兵学员的推荐入学制度。由于缺少正规的统一考试,招生院校也就无法对考生真实文化水平进行有效核实,其结果必然是部分学生无法达到大学本科培养目标,还形成了对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比如在1972年曾有调查人员指出,北京大学“历史系1970级工农兵学员56人,其中高中程度10人,初中程度43人,高小程度3人。西语系英语三年级共133人,抽查在校生77人,其中大部分文化程度为初中二、三年级的程度”[5]。这一特殊的高考制度不顾教育发展客观规律,试图用强制手段制造权利平等的假象,实则是我国高考改革史中的闹剧[6]。
1976年“文革”结束,国家建设工作慢慢转向正轨,高考制度改革也在逐步进行。1977年,国务院提出高考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考生须有高中毕业文化水平、简化政审标准、废除推荐制、恢复考试制、招生指标按省级区划分配等一系列实质性举措。1978年,恢复了文革前“全国统一命题,省、市、自治区组织考试、评卷”的体制[7]。20世纪八九十年代,高考制度变迁主要朝着改革招生与就业制度的方向来推进。比如,关于高校招生与毕业生分配,中共中央在1985年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行了规定调整,招生渠道更加多样化,也就此打破了过去国家统一分配毕业生就业的制度。1994年,国家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7]。
进入新世纪,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未来发展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划,以1999年发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为纲领,为高考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其后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均是围绕考生、高校、考试形式等内容来推行。为促进招生工作公平公正,2005年发布《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力求高考招生信息的公开透明。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对招生分配、加分政策、会考制度等方面提出改革意见,继续强调高考在价值取向上的公平公正,标志着我国新一轮高考改革的序幕已经拉开。此后,全国各省区市都在逐步探索高考制度的改革路径,总体上朝着更加公平、更加人性、更加符合实际的方向前进。比如2017年上海、浙江首次推行“新高考”,考试科目采取“3+3”模式(语数外的高考成绩+3门选课科目会考成绩),招生录取采取“两依据、一参考”的新型评判机制,对于全面考察学生综合素质、尊重学生选择自由、强化考试公平公正、弱化“唯分数论”思想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对当前中国高考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也为其他地区推进高考改革提供了借鉴经验。
二、高考制度变迁中的功能价值实现
1.高考竞争机制对学生的激励作用
高考作为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考试制度,大学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目标决定了高考其实是一个对稀缺性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制度。以此来看,在我国实行统一考试高考制度的50多年时间里,大部分时候的高考都主要是以考试分数来衡量学生水平并以此来确定大学入学资格。在这样的高考制度下,从学生希望通过考试进入大学与大学希望通过考试招揽优秀学生的这对关系来看,以分数作为明确评价依据的高考竞争机制得以有效运行。分数越高,获取优秀高等教育资源的机会越大,这就激励了广大考生努力学习,以考取优秀大学为奋斗目标。在这一竞争机制下,分数是考生能向高校释放的最重要信号,他们为得到一流高校的受教育机会,就必须以努力来激励自己获取更多分数,从而寻求在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和资格导致的社会排斥现象日益明显[8],成为导致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的重要原因。排斥与竞争相伴相生,对于以高考分数来竞争高等教育资源的考生来说,他们会用一切能为其使用的方式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以期进入优秀大学,因为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占有会在日后逐渐过渡成为对优质社会资源的占有,进而成为个体获取自我利益、实现社会阶层向上流动的重要途径。诚如布迪厄所言,“不同阶层的家庭都会运用各种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权力资本帮助子女的教育,使其在考试中可以取得更好的成绩,期望在社会选择中获得良好的结果”[9]。总之,在高考相对公平的竞争机制下,教育资源与阶层流动的激励作用是考生提升自身知识水平与考试能力的社会意识前提,并且只有在有效利用自身及家庭等各类资本的情况下才更有竞争成功的希望,考生在此过程中也形成了利用自身优势来高效实现目标的竞争意识。
2.国家以公权力保障弱势考生群体的权益
由于中国地域广阔,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城市与农村的经济发展差距较大,这就导致了各地区投入教育领域的资金差异巨大,学校硬件、师资力量、教学水平等的不平衡导致了西部贫困地区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所接受的基础教育薄弱,最终导致在全国统一考试的高考制度安排下,贫困地区学生的竞争力相对较弱,考入优秀大学的人数与比例远低于其他地区,成为高考中的弱势群体。这一教育不公现象在近年的加强也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因此在2012年,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门联合发文,组织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该计划目标是在“十二五”期间,每年在680个贫困县安排1万名本科招生计划,由本科一批的优秀高校定向招收[10]。在2017年,通过国家、地方、高校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共计10万人,较2016年增长了8500人,增长9.3%[11]。以专项计划为代表的帮助贫困地区学生进入优秀大学的各类扶持政策,是国家在坚持以统一高考制度为人才选拔主要渠道的同时,运用国家公权力对弱势考生的政策倾斜,以此来实现对公平考试与人才选拔两个目标的兼顾与平衡。
依据诺斯所提出的“国家是经济增长与经济衰退两个相反结果的根源”[12]这一观点,可以认为,国家制定的统一高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贫困地区学生的不利,但同时国家也会为了消除这一不利后果、维护高考培养人才的国家利益而制定相应照顾政策,这就是国家在高考制度变迁中所扮演的角色。李中清认为,“1949年以后,中国高等教育领域出现了一场无声的革命。高等精英教育生源出现多样化,以往为社会上层子女所垄断的精英教育状况被打破,工农等社会较低阶层子女逐渐在其中占据相当比重,并将这一比重保持到20世纪末”[13]。正是在国家以行政权力为保障社会公正的前提之下,建国之后的高考制度才能为工农阶层等弱势群体考生提供一个通过努力实现获取优质教育资源以及向较高社会阶层流动的机会,而这一機会是在近代以来直至建国之前都十分渺茫的,因为如果没有国家政策的保障,官宦士绅与专业人士、商人等权势阶层子弟才是能够成为高等教育精英的主要人群[14]。
3.“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凸显计划与市场两种体制下的思想导向
诺斯在其制度变迁理论中提到意识形态的作用时认为,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人们能遵守一定的意识形态[15]。通过上文关于高考制度变迁历程的回顾,我们也可以看到意识形态在高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高考在大部分时间里,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应试教育”的考核取向。关于应试教育,原国家教委主任朱开轩认为是“在我国教育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偏离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单纯为应付考试、争取高分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一种倾向”[7]。学生与家长看重分数、学校看重升学率、地方政府看重教育质量、社会舆论对“高考状元”的追捧,共同造就了应试教育的产生以及大行其道,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对高考成绩的狂热追求。这种缺乏理性的追求既是古代中国上千年科举制“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思想残余的延续,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下将学生当做工业产品般进行量化生产的狭隘学生观的具体表现,在这两种思想影响下,对分数的追求固然能培养出知识储备过硬、擅长解题作答的“状元”,但状元毕竟是少数,也忽视了对学生全面素质的考查。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逐渐完善也导致了教育领域对注重学生素质培养、改变高考录取只看分数做法的呼声高涨。既然市场经济要释放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允许多种企业类型共存、鼓励国企改革与私企相竞争,那么高考制度要选拔人才,也理应允许包括高考分数在内的多种考核方向共存、鼓励考生在多元评价的高考体制下竞争,这也符合国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大政方针。所谓“素质教育”,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就是要“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由此可知,高考成绩只能考查学生的“文化”与“智”的方面,要想造就全面人才就需要多元评价体系来支撑,这也是目前我国新一轮高考改革的价值取向所在。
三、实现高考制度公平与效率的路径探索
1.强化高校在高考招生中的主体地位
就目前来看,浙沪两地的高考改革还处于试验阶段,但初步试验的成果还是比较受到社会公众、尤其是考生与学校两大利益相关群体的认可与支持的。因此,为了使得高校真正能够在高考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就要相应弱化政府管控,逐步将高等教育领域的产权问题划分清楚,尤其是让高校获取更大招生自主权,有利于减少高校招生千篇一律、统一按分数进行教育资源分配的固有方式,同时还可以让大学、尤其是拥有自己明确培养方式与独特教育理念的优秀大学在招生中贯彻自己的特色办学目标,形成自己愿意招、学生愿意来的双向选择机制,避免了考生因“调剂”问题而不能就读理想学校或专业的情况。为此,在浙沪“三位一体”高考新模式显示出良好效果的同时,就需要将新制度或者新制度中的合理成分适时地向更大范围推广,以此来激励地方政府与高校作出符合自身实际的有益探索,积极实践高考改革“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2.切实保障弱势考生群体的权益
国家政府在高考制度改革中应扮演一个“有限政府”的角色,在需要发挥高校主体作用的环节,如招生上放松制度约束,而在高校与地方力所不及的环节,如政策保障高考公平正义就需要以国家公权力来切实保障高考中弱势考生群体的合法与正当权益。就近几年情况来看,高考中所体现的最主要的不公正问题就是贫困地区农村考生进入重点大学的人数不断减少,这也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重视,也陆续出台了从国家到学校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针对贫困地区高考生的帮扶政策,对贫困地区考生进入重点大学开通“绿色通道”。
不过我们也应认识到,贫困地区考生进入重点大学的机会少,并不是考生本身的资质问题,教学设施的落后、优秀师资的缺乏、教学理念的呆板才是导致贫困地区考生越发难以考入重点大学的首要原因。优秀师资通常都流向了东部发达地区或城市,不愿留在西部地区与乡村的情况一直以来也是社会关注但难以有效解决的教育问题。经济落后导致教育薄弱,教育薄弱又加强本地经济发展的滞后,这种恶性循环使得贫困地区难以从根本上摆脱教育与经济的“双输”局面。因此,要真正做到西部贫困地区考生与东部地区考生公平竞争,还要在生源地的经济建设与生源培养方面加以重视,从根源上保障弱势考生群体的高考权益。
3.逐步推行在公平前提下的考核形式多元化
虽然高考成绩是最易量化考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但要成为国家高级专门人才的大学生,其“素質”决不能仅以高考成绩来衡量,高中生的“素质教育”也决不能仅以高考成绩为培养导向。从以前由高考分数来决定学生命运到现在浙沪开始进行“三位一体”高考模式的尝试,表明了国家对高考考核形式多元化趋势的认可与支持。不过,制度的变迁通常要触及到一些个人与群体的既得利益,新制度的推行也可能产生新的寻租行为,从而影响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因此,国家在高考制度方面的不断尝试与改革是符合社会需求与时代发展的,但是在此过程中也要注意到对制度公平性的保障。只有对高考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加以政策保障与支持,高考制度才能朝着公平与效率的路径持续变迁,社会才能普遍认可与接受这一制度安排,国家也就能够真正选拔出“德才兼备”的人才进而服务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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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泽光(1994-),男,山西高平人,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在读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郑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