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党内监督体系的高校教工党支部建设研究
2019-07-08邓叶芬
邓叶芬
摘 要:党内监督是一个体系,高校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党员的民主监督是这个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健全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的程序性规定、明确教工支部纪检委员职责、依托党员权利改进监督方式三个方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党员的民主监督,促进高校教工党支部的建设。
关键词:党内监督;高校;教工党支部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3-0104-03
根据2016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9条的规定,党内监督体系包括党委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体现了监督体系的立体性与全方位性。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党员的民主监督在这一体系中处于“神经末梢”的位置,但也是最为敏感的部分,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作用。这两类监督的落细落小落实,都直指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因此,如何从落实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党员的民主监督的角度来加强高校教工党支部建设,这给我们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带来了一个新的视角,也是推动高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向基层传导的重要抓手之一。
一、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党内监督职能的历史沿革
高校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能来源于高校党的监督职能,高校党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的组成部分,因此,党的党内监督的历史沿革基本也体现了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各类监督的历史沿革与发展。高校党的监督起始于党创办大学之时,与大学的发展一直相伴,当然,最初是借鉴的苏维埃模式,①当时,对党的组织与个人的监督与制约较为笼统地体现为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党的组织对个人的要求与约束[1]。从整体上而言,经历了民主革命时期的全面监督、建国初期的改造与初创、改革开放后的恢复与发展[2]、现在的全面深入等四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无论在哪一历史时期,高校的党内监督一直存在,也一直根据高校的特点进行了细化,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只是在监督范围上有变化,高校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也一直是高校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之一,比如201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第二章监督职责模块分别列举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委员会委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与责任。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发布,体系性更强,明确了党委、纪委、职能部门、基层党组织、党员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各类监督层次分明,基层党组织履行的为日常监督,党员履行的为民主监督。
但是,纵观整个党内监督的历史发展,从整体上而言,党内监督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也即以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组织对个人的监督为主,注重组织的集中统一,注重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领导权威和组织对个人的全面管控。正是这种趋势,还影响着当前监督实效的实现。自2016年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自上而下的党内监督与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处于一种平行的地位。基层党支部的日常监督与党员的民主监督更多的是体现为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一地位的变化更是体现我们党对党内监督的重视与改革。
由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党内監督职能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首先,高校教工党支部作为高校基层党组织的组成部分,一直以来是党做好基层工作的抓手,党的基层组织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当前党所倡导的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做好基层党组织的日常监督正是着力点之一,从高校教工党支部而言,这也是加强高校教工党支部建设的基础内容之一;其次,高校教工党员作为高校教工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任何事情的提出、倡导、落实都离不开每一位党员的参与,离开了党员谈党内监督,党内监督就会变成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正因为此,引导党员做好民主监督是高校教工党支部建设的基础内容和重要内容,这也实现了党员对党的自下而上的监督,从本质上而言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高校教工党支部的日常监督与教工党员的民主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规定尚待完善
从规章制度的位阶上来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内监督体系中层级最高的规定,也应当属于总纲性、统领性的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最终落实到位必然需要下一个层级对上级规定的细化与落实,这一过程,一方面要确保总体思想不能变,一方面要使得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首先,在高校层面,应当制定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制定的过程中,要在把握总体思想不变的前提下,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校工作体系的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定。其次,在基层党支部层面,基层党支部有自己的支委班子,要有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学习计划以及符合本支部的直接可操作性的实施规定。
在实际情况中,高校的实施细则是“以文转文”,该细不细,很多规定仍然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上,“不准”“禁止”提了许多,但对禁而不止者怎样惩处则无具体措施。这样的条文增加了监督的弹性,使执行制度的人无所适从,难以定性、难以处理[3]。
2.监督意识仍然缺乏
监督意识既包括被监督者的意识,又包括监督他人的意识。一方面,被监督者是否习惯被监督,比如是否仍然还存在特权心理,将上级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将同级监督看作是“找茬”,将下级监督看作是不服从领导等等;另一方面,监督者特别是一般的党员同志是否愿意监督,是否有监督的责任感。实际中就可能存在一些党员同志缺乏党内监督的基本知识,或者不知道应该如何监督、监督什么内容,甚至有些党员对党内监督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当然这是从主观方面而言的,有些党员同志没有充分的知情权,不参与、不了解学校的重大决策与发展事宜,也会导致监督意识的缺乏。
3.监督方式不够有效
监督的方式与方法是使监督落到实处的最具体可操作性的层面,要使基层党支部的日常监督与党员的民主监督切实有效的开展,就要避免出现纸上谈兵、避实就虚的情形。基层党支部的日常监督与党员的民主监督从整体而言,属于基层监督领导,因此,是否赋予基层支部及党员足够多的知情权、参与权是强化监督权的前提。当前基层党员的知情权来自党务公开或者校务公开,这是一个很好的监督方式,但仅此还不够,现实中很多党员同志可能平时根本不关注这些信息,因此,如何采用多种方便可行的监督方式,提高党员的监督意识,使监督落到实处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三、做好高校教工党支部的日常监督与教工党员的民主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1.健全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201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4条的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做出全面规定……”《党内监督条例》正是党在党内监督这一专门领域内做出的全面性规定。从前文所提到的高校在教工党支部的日常监督与教工党员的民主监督方面制度规定尚待完善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为高校的实施细则,二为基层教工党支部的实施细则,显然,这二者并不是属于同一个层级的,关键在于二者的具体内容应当如何设计,才能使二者既紧密衔接又有效落实。
就高校关于健全教工党支部的日常监督与教工党员的民主监督方面的制度规定而言,首先,根据本校特点,就《党内监督条例》中所规定的基层党支部的监督职责和党员履行的监督义务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其次,一般讲到制度的落实,必然提及责任的追究,因此,大部分的监督制度侧重于追惩,但就高校这一特定主体而言,宜侧重于预防性制度的规定,责任性规定宜直接适用上级规定。
就基层教工支部的操作层面而言,宜有具体的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的方法,比如在支部工作计划中具体明确如何进行组织生活,如何实质性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何种方式向学校党委报告了解到的批评、意见及问题,如何组织支部党员开展评议领导干部的活动,如何提高支部党员的监督意识等等。教工支部的操作性规定应该直接是程序性的,所有实质性的规定应当由上级及学校来制定,对于基层党支部这种直接的程序性规定的“干货”而言,直接可以上手,马上可以操作。
2.明确教工支部纪检委员职责
基层教工支部在建制上而言,正是应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句话。基层教工支部的程序性规定最终也需要人来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从当前基层教工支部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支部人数一般不会太多,一般在10-20人之间,因此,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在支委的设置上,很多教工支部都忽略了纪检委员的设置,更不用说明确纪检委员之职责。①
根據2017年最新颁布的《党章》第45条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因此,基层教工党支部应当设立纪检委员,这也是当前政治巡视的关注点之一。
基层教工支部设置纪检委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首先,对于支部党员人数15人以上的,可以单设纪检委员,如果支部党员人数在15人以下,可以由组织委员或宣传委员兼任纪检委员。关于教工支部纪检委员的职责,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就应当围绕此条规定进行细化,作为基层教工支部的纪检委员,其应当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纪律检查工作,根据党章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分为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做好保障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工作,做好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的纪律工作,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以及双报告制5个方面[4],具体规定如下。
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做好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做好保障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工作,引导党员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做好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的纪律工作,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按规定调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了解,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3.依托党员权利改进监督方式
《党章》以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都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并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实际情况中,如何保障党员的权利落到实处存在着执行层面上的不平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加强高校教工党支部建设,做好高校教工党员的民主监督工作,有三方面的权利是必须要保障的,即对学校决策与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学校各项事务的参与权、在知情与参与的基础上享有的监督权[5]。
首先,以对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促进党员民主监督的落实。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有多种方式,从平台上而言,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有利于党员了解学校及党委的各项工作;从流程上而言,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党代会、党委会或其他重要会议的内容和精神及时向党员进行传达、通报,党组织在做出重要决议或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做出决议、决定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从工作方式上而言,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与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等。
其次,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要充分发挥支部纪检委员的作用,定期收集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并反馈至学校党委,学校党委要研究采纳合理建议,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基层教工党支部要使民主生活落到实处,开出实效,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依托与高校纪委的专责监督责任,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揭发、控告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高校纪委要建立健全保护检举人权益的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回避、责任追究和有关工作纪律,为党员的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环境。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要依纪严肃处理。
参考文献:
[1]陆明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历史沿革及对现实的启示[J].学术探索,2001(5):80-83.
[2]王振成.我国高校党的监督问题与对策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2.
[3]纪洪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07.
[4]一图读懂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工作职责[EB/OL].[2017-06-21].http://ylxf.yn.gov.cn/Html/News/2017/6/21/210206.html2017-06-21.
[5]党组织怎样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及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1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