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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探讨

2019-07-05武芳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9年12期
关键词:监督执纪国有企业

武芳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4-109-02

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反腐重拳频出,党的十九大更是加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总结和运用,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确保了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本文针对国有企业中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意义、存在的问题,提出各级党委、纪委需层层发力、明确工作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的对策和建议,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进行实践探讨。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

“打虎上无禁区,拍蝇下无死角、猎狐外无空白、巡视内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大力构建不敢腐的体制机制上精准发力,尤其是发挥了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中的第二、三、四种形态的震慑作用。面对国资国企改革的浪潮,国有企业不仅要发挥好后三种形态在监督执纪中的作用,更需要善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为党员干部构建起不能腐,最终不想腐的良好机制,让“咬耳、扯袖”来整理衣冠,让“红脸、出汗”来美容养颜!

一、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是遏制腐败案件增量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国有企业“管业务必须管廉洁、讲业绩必须讲品德”的廉洁理念深入人心,并通过組织党员干部观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巡视利剑》等大型警示教育片,通过参观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等形式,不断加强“第一种形态”在警示教育方面的运用。在看到一幕幕贪官忏悔的影像时,不难发现:很多受到惩戒者都在诉说“一失足成千古恨”“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为什么没有人提醒我一下呢”?这样的忏悔语录屡屡出现在不同层级的典型案例中,值得我们深思……那么,如果在单位,看到有的同事衣襟散乱了,自己并未意识到,这时有人扯扯袖子:“纽扣系错了,赶快整整。”既不动声色,又避免了处处露怯;有的同事说了空话、假话,这时如果有人咬咬耳朵:“别再编了,你说错了!”尽管当时可能很难堪,却能阻止一片哗然;如果有的领导干部只以业绩为重,不拿纪律和规矩当回事,这时如果有人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说:“要注意了,别违反制度流程!”可能有些窘迫尴尬,但绝对是一针清醒剂。

以此类推,对于国有企业中各种权利、各个环节和各种业务领域的党员干部,只要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这一执纪监督的“第一种形态”运用好,将这八个字的一连串动作和状态使用好,就不仅能够体现我们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而且成为遏制腐败案件增量的有效途径。

二、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

无论任何时候,党员干部出现严重违纪甚至违法问题,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违规到违纪违法的过程。如果我们把更多精力放到“第一种形态”上,就会防止“小蚜虫”长成“大蛀虫”。但是,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往往缺乏对“第一种形态”的重视,不能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辩证关系,存在“第一种形态”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一是重惩处轻教育,存在不愿用现象。近年来,国有企业对群众投诉举报的线索,有报必接、有案必查,尤其是加强了对下属子公司的巡察全覆盖,做到了有错必问、有责必究,但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相对薄弱,存在抓“大”放“小”、重“惩”轻“教”倾向。有的单位党委片面地认为“四种形态”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不能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未能有效发挥党委监督主责作用;有的单位尚未建立健全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未能做到资源整合、层层发力;有的单位领导干部怕得罪人,对身边同志的苗头倾向不愿主动约谈,不想批评指出,好人主义盛行,导致“第一种形态”流于形式。

二是重形式轻内容,存在不敢用现象。近年来,大多数单位在节日节点重点岗位廉政谈话、干部提拔任命前集体廉政谈话、审理结束诫勉谈话等宏观提醒方式运用较多,但在日常监督中针对具体问题的“一对一、点对点、实打实”的诫勉谈话比较少,尤其是对隐藏其中的违规违纪苗头问题缺乏教育警示,导致诫勉约谈效果大打折扣;一些基层单位以“纪律不够严格、作风不够扎实”等既不触及具体人,也不触及具体事,既没有时间地点,也没有主要情节等“不痛不痒”的词汇下发《廉政预警通报》,却让人“雾里看花”,感觉“遮遮掩掩”,对于一些苗头性问题,不仅不敢指出来、更缺乏大喝一声的胆量,没有达到良好的震慑、警醒效果。

三是重安排轻督查,存在不会用现象。笔者在从事党务、纪检工作10余年的过程中,也深有体会,我们在推进“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通过党委工作会、党风廉政建设会或者工作例会等各种会议强调得多、安排得也细。尤其是企业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考核细则》中,年年都将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作为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但对落实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过程的内容是否具体或经得起推敲,尚且督查考核力度不够,更缺乏总结和归纳,致使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效果打折。同时,还有的党务人员没有深入到企业中各个领域的一线环节中去,尚未了解党员干部中处于初期、尚未发展的“小微轻症”,感觉没有进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内容,也没有现成的方法、模式和案例可借鉴,思维老观念、模式老套路、手段老办法,找不出掐断苗头的“三板斧”,“不会”使用“第一种形态”。

三、推进“第一种形态”落到实处的对策和建议

国有企业的运行和管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只要是有权力运行的环节,就需要各级党委、纪委同时发力,发挥“第一种形态”春风化雨的思想政治工作作用,进行润物无声的提醒警示教育,让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廉洁从业这根弦,防止精神上的“沦陷”。

(一)运用好“第一种形态”,需要党委纪委资源整合、层层发力

一是党委履职尽责。党的工作一直都有“支部建立在连上”的全覆盖组织优势,各级党组织不仅要围绕企业的发展中心抓好党的建设,更要建立健全对市场开发、工程领域和财务投融资等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做好对下属公司针对性的监督管理。这就需要党组织发挥组织、宣传、纪检等组织的多种职能,综合运用民主生活会、警示教育、批评提醒等多种“武器”,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同时,利用党支部这一最基层的“组织细胞”与党员干部“工作学习在一起”“摸爬滚打在现场”的工作特点,从上到下层层发力,做好更及时更有效的监督提醒,把“第一种形态”用在平时、严在平时、效果体现在平时。二是纪委责无旁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好“第一种形态”的落实,不仅是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责定位,也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有效方式之一。例如,单位纪委在听说一名中层干部即将给孩子过12岁的生日时,就提醒他:“办理生日,可不允许宴请亲属以外的人哦!”因此,虽然这是一种地方的风俗习惯,但他只宴请了家中亲戚,避免了大操大办带来的不良风气。所以,纪委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把工作目标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做到一有苗头就去提醒,听到反映直接过问,就能进一步形成未病先治、防微杜渐的工作局面。

(二)运用好“第一种形态”,需要党委纪委针对内容情形,明确工作方式

各级党委纪委要对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把批评教育、提醒约谈、质询函询、民主生活会、预警通报等方式用活用足,并使党员干部理解“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道理,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发。比如,在集体谈话时,可实行差异化策略,组织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领域的人员分别进行集体廉政谈话,提高谈话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比如,在个别约谈时,要甄别网络、信件、电话等不同渠道反映问题的来源和可信度,然后分别运用调查性约谈、沟通性约谈、提示性约谈和警示性约谈等不同方式,确保在执纪监督中为党员干部找准病因、健康肌体;比如,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党员组织生活会,要通过会前征求意见、谈心谈话,会中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整改措施公开的程序,收集明察暗访、网络舆情等不同途径的苗头信息,使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中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我体检,从而在思想和行动上对症下药;比如,对于已接到各种情况的反映,有明确线索来源的事件,要善于分析研判,区分违纪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进而决定采用潜移默化的誡勉谈话,还是理直气壮地预警通报,让被曝光者真正“红脸出汗”“排出毒素”,体现执纪监督的实效性。

(三)运用好“第一种形态”,需要党委纪委做到抓铁有痕,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做好痕迹管理。各级党委纪委要以告诫约谈、质询函询、基层巡察等方式对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的扫描体检。对于廉政谈话、告诫约谈等形式,领导干部对自己分管的部门和人员,针对性地对苗头问题进行提醒约谈,并按照“一次一登记、一谈一登记”的要求,主动亲自记录每次约谈时间、地点、被约谈人、主题和约谈内容等;对于质询函询、巡察通报等形式,要在实施之前和之后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质询函询巡察结果要由本单位党委书记签字上交,对函询、质询对象的回复或解释说明材料,要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备查,确保监督执纪留有痕迹。二是做好总结归纳。近年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都做到了按月向上级纪委上报廉政信息,但内容大多是开展集体廉政教育的相关内容。因此,要在加强监督执纪信息管理机制的构建上下功夫,加强对警示提醒、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内容的收集分类和整理分析,实时、准确地反映各单位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动态信息。同时,在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定期开展述责述廉时,要将落实“第一种形态”作为重要内容汇报,比如发现了多少苗头性问题?应用了哪些工作方式?各种方式是如何开展的?纠正了哪些问题等,要真实详尽,以确保执纪监督的实效性。三是加强考核检查。近年来,国有企业均将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作为评先评优、推荐交流、提拔重用的结果运用,也已将廉政谈话、预警信息的发布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考核细则。因此,需要继续加强对落实“第一种形态”相关资料的检查,并通过认真查阅谈话记录表、访问被谈话人和民意调查等方式,确保“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形式和内容的真实统一。同时,要对党员干部是否有效使用“第一种形态”加强风险防控的情况,作为对发生系统性、区域性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单位“一案双查”和是否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依据,使“第一种形态”成为一只为森林全方位捉虫除害的“啄木鸟”,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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