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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9994—2018对毛纺企业的影响分析

2019-07-04何良陆永良徐燕赵娇

中国纤检 2019年5期
关键词:机织回潮率织物

文/何良 陆永良 徐燕 赵娇

1 引言

GB/T 9994—201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1]与GB/T 9994—2008版本相比,主要调整了毛机织物等的公定回潮率。把毛机织物的公定回潮率由14%调整为15%,从而使得毛机织物、毛针织物和山羊绒织物公定回潮率统一为15%(如表1所示)。

表1 GB/T 9994—2018的主要变化情况

这样的调整,对于纺织材料的公定质量、纱线线密度、织物的单位面积质量以及纤维含量等指标计算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验证此次公定回潮率调整对毛纺企业的影响,本文选取毛纺企业面广量大的产品,共选取不同支数、不同混纺比的毛机织样品78批次,包括:①全毛产品(66支、70支、80支、90支),40批次样品;②毛涤混纺产品(毛80/涤20、毛70/涤30、毛50/涤50、毛40/涤60等),30批次样品;③毛/莱赛尔/涤混纺产品,8批次,做了相关验证试验,分析回潮率对毛机织物单位面积质量的影响。

2 试验

本文按照GB/T 9995—1997 《纺织材料 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测定 烘箱干燥法》[2]测试样品干重,计算得到样品实际回潮率,并在标准大气条件(温度20℃、相对湿度65%)和低湿条件(温度25℃、相对湿度35%)平衡调湿试样,分别计算样品标准回潮率和低湿环境回潮率,分析对毛机织物单位面积质量的影响。

2.1 全毛产品

选取全毛产品(64支、66支、70支、80支、90支)40批次样品,测试试样干重,在标准环境条件下(温度20℃、相对湿度65%)平衡调湿,获得试样标准质量,计算得到试样标准回潮率。图1所示为不同支数毛织物的标准回潮率,从中可知随着羊毛支数的提高,从64支全毛织物标准回潮率中位值13.33%,到90支全毛织物标准回潮率中位值12.77%,全毛机织物样品标准回潮率中位值呈略微下降趋势。

图1 全毛试样标准回潮率

表2为全毛织物标准回潮率与现有公定回潮率之间差异,可知毛机织物公定回潮率从14%调整为15%,相应的全毛织物标准回潮率与现有公定回潮率之间差异扩大1%。

表2 全毛织物标准回潮率

国内毛机织物主要产品标准包括GB/T 26378—2011《粗梳毛织品》[3]和GB/T 26382—2011 《精梳毛织品》[4],均采用FZ/T 20008—2015 《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5]中公定质量指标,考核毛机织物平方米重量允差,表3所示为相应考核指标。

表3 毛织物平方米重量允差

GB/T 9994—201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1]将毛机织物公定回潮率从14%调整为15%,必然导致毛机织物公定质量进一步增加,将会增大毛机织物公定质量与干重、调湿质量之间的差异。从内销环节来看,有些毛纺面料贸易厂家在考核面料单位面积质量时,不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考核面料公定质量差异,而是比较在自然环境条件下毛纺面料单位面积质量与面料生产企业标定的公定质量差异。从这一角度而言,由表4可知,在湿度较低的季节(秋季)和地区(北方),全毛面料单位面积公定质量和低湿质量差异进一步增加。

表4 全毛面料单位面积质量中位值及差异

从外销环节来看,毛纺面料国际贸易应用ISO 3801:1977《机织物 单位面积和单位长度质量的测定》[6]中调湿质量指标考核毛纺面料单位面积质量差异,GB/T 9994—201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将毛机织物公定回潮率从14%调整为15%,外销产品中面料生产企业标称的公定质量与面料调湿质量差异增大,从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贸易纠纷增多。全毛机织面料旧公定质量(14%)、新公定质量(15%)与调湿质量(温度20℃、相对湿度65%)变化情况,详见表5。

表5 全毛面料单位面积质量中位值及差异

2.2 毛涤混纺产品

作为一种重要的毛纺机织产品,本文选取毛涤混纺产品(毛80/涤20、毛70/涤30、毛50/涤50、毛40/涤60等),30批次样品,验证毛织物公定质量与毛机织物干重、调湿质量之间的差异影响。

毛涤混纺机织面料旧公定质量(14%)、新公定质量(15%)与低湿环境质量(温度25℃、相对湿度35%)变化情况,详见表6。表7为毛涤混纺机织面料旧公定质量(14%)、新公定质量(15%)与调湿质量(温度20℃、相对湿度65%)变化情况。

表6 毛涤混纺机织面料单位面积质量中位值及差异

由上述分析可知,GB/T 9994—201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将毛机织物公定回潮率从14%调整为15%,涤纶公定回潮率0.4%保持不变,随着羊毛混纺比的提升,会增大毛织物公定质量与毛机织物干重、调湿质量之间的差异。

2.3 毛/莱赛尔/涤混纺产品

GB/T 9994—2018将莱赛尔纤维公定回潮率从10%调整为13%,随着羊毛、莱赛尔纤维混纺比的提升,会增大毛织物公定质量与毛机织物干重、调湿质量之间的差异。本文选取8批次毛/莱赛尔/涤混纺产品,验证羊毛、莱赛尔纤维公定回潮率变化对毛织物公定质量与毛织物干重、调湿质量之间的差异影响。

表8所示为毛/莱赛尔/涤混纺机织面料旧公定质量(14%)、新公定质量(15%)与低湿环境质量(温度25℃、相对湿度35%)变化情况。毛/莱赛尔/涤混纺机织面料旧公定质量(14%)、新公定质量(15%)与调湿质量(温度20℃、相对湿度65%)变化情况,详见表9。

表8 毛涤混纺机织面料单位面积质量中位值及差异

表9 毛涤混纺机织面料单位面积质量中位值及差异

3 结论

通过上述数据汇总分析,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1)此次GB/T 9994—201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1]将毛机织物公定回潮率从14%调整为15%,导致毛机织物公定质量进一步增加,将会增大毛机织物公定质量与干重、调湿质量之间的差异,从而导致毛纺面料生产企业在内、外销环节涉及织物单位面积质量的纠纷;

(2)从影响内、外销程度来看,毛纺面料内销影响程度要大于外销影响;

(3)从影响毛纺机织面料产品种类来讲,全毛面料影响程度最大,其次是毛涤面料。

综上所述,GB/T 9994—201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1]中毛机织物公定回潮率从14%调整为15%,将毛机织物、毛针织物和山羊绒织物公定回潮率统一为15%。国内毛纺面料生产企业应该了解毛机织面料公定回潮率调整的情况,在生产中将毛纺机织面料标注的公定质量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从而增大毛机织物公定质量与干重、调湿质量之间的差异,为了避免产生贸易纠纷,企业在毛纺面料内外销时应注意与客户的沟通,必要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单位面积质量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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