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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借鉴学徒制发展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2019-07-02秦晓燕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15期
关键词:技能培养学徒制校企合作

秦晓燕

摘要:技能短缺正成为制约我国工业发展的新型威胁,如何通过校企合作,改变这一现状是我国职业教育面临的重大课题。德英美等国家,通过学徒制形式的校企合作,基本能够将职业院校学生在校的知识技能学习与将来就业企业的工作岗位最大程度地衔接,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培养的技能需求。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学徒制;技能培养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5.079

2018年11月7日,教育部职教司司长王继平表示,当前,职业教育大规模技术技能人才能力不断增强,在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一线新增从业人员中70%是职业院校毕业生。但是其中简单劳动力居多,技能短缺正成为制约我国工业发展。

1德英美学徒制综合分析

德英美等国家,在职业教育上,均将校企合作摆在至关重要的位置,通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以学徒制为主要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

1.1背景因素及职业教育模式

首先从政治、经济及文化背景分析。三个国家政治背景均为议会民主制,地方分权或高度自治。经济普遍较为发达,自由市场经济发展,工业一直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但现在服务业比重不断上升。但是各国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德国文化严谨、崇尚科学技术,重视职业教育;英国文化自由主义、古典人文主义和经验主义并存,重视普通教育,轻视职业教育;美国是移民国家,多元交融文化,带有强烈的时代气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通。

其次分析现代教育体系,各国差别较大。德国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是分流而为的,职业教育以双元制为主体,全日制职业学校为辅;英国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是融合的综合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以学徒制等工作本位学习为主;美国职业教育以社区学院为主要形式,但与普通教育的界限并非绝对分明,二者其间有一定的转入通道。

各国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在合作方式和过程管理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德国学徒制通过逐年发展,内生性地形成了企业和职业学校共为主体的双元制,这一机制已经辐射到了其他工业发达国家,形成了不同形式的现代学徒制和新型校企合作模式。

1.2国家法律规范及运作管理机制

德英美三国均搭建了相对完善的法规框架,其中包括国家层面的核心法案和相关部委及各自治机构的法规,比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英国的《产业培训法》、美国的《职业教育法》、《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等,但是各国法制的完善程度和管理侧重点不同,例如,德国在法规中明确了学徒与企业的合同约束条款,英国明确了阶梯认证制度,美国对于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及内容有严格要求。

各国在校企合作中采用分层管理与系统合作的组织管理方式。主要组织管理机构包括国家相关行政机构、经纪机构、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等。但是运作机制有所不同,德国是利益均衡的合作机制,英国是准市场机制,而美国则是市场机制。从经费来源上看,基本上由国家政府承担职业学校的培训成本,企业支付工资,政府资助跨企业培训机构培训。德国学徒制培训的核心主体是企业,而美国的核心主体是职业院校和社区学院。

1.3教学实施

培训体系上,德国有以政府和行业协会为主体制定的培训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以职业资格认证检验对学徒的培训结果;英国的学徒制框架采取了阶梯分级认证制,考核内容包括知识、技能和可迁移的通用技能三部分;美国则以法律的形式将“学校到工作过渡”这一职业教育改革策略固定下来,建立了相应的教育体系。三个国家校企合作的职业领域是非常广泛,还持续对培训职业项目进行更新。

学徒的培训时间和考核制度各国各不相同。在校企时间分配上,德国规定企业培训与学校脱产学习时间比例约为7:3,学徒须在2至3年半的时间完成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英国无脱产时间的硬性规定,但要求在企业每周要达到至少16小时的带薪工作,结业考试以是否通过相应级别的资格认证为依据;美国则对此无任何明确规定。在考核制度上,德国实行统考,固定时间和形式,英国美国则采取认证制度,依照各职业认证规定进行。

对于学徒制培训的师资要求各国不同。德国对职业院校的理论教师、实训教师及企业师傅三类师资任职要求明确严格,英国美国对培训师资要求不明确。

1.4培训质量

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教育性质上看,德国双元制属于初级入门职业教育,英国和美国包括初级入门职业教育和继续职业教育。参与校企合作的培训对象,英国大多数参加者是已就业者,青年选择学徒制的比例小,德国和美国以中学毕业生为主,约半数青年会参加学徒制的培训。

尽管如此,各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整体比例均较低,校企合作的形式也各不相同,虽然德国企业参与度最好,但也不超过企业总数的四分之一。

在培训质量的控制上,德国采取的是过程控制,所以培训质量较为统一,受到国际上的普遍认可,美国校企合作的范围较广,约束力较低,英国采取的是结果控制,因此英国和美国在培训质量上表现为参差不齐。但从整体上看,德英美三国都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效。

2我国校企合作现状

我国职业教育基本上是以学为主、以工为辅的培养模式,职业院校與企业是分离的。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已经注意到技能培养问题,倡导职业教育要产教结合、工学结合,也通过法规政策等推动校企合作,力求将职业教育发展为校企一体化的高质量人才培养模式。

2.1校企合作主要形式

我国校企合作的形式较为多样化,主要有几点:一是2+1的学年分段,学生2年在校学理论,1年到企业顶岗实习,这种形式在当前占据了主导地位。有些学校也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和用工实际,弹性安排顶岗实习时间。二是订单培养和学徒制。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以特殊的“定制”规格和数量提前向学校预定毕业生,协同学校进行课程开发和教学管理;学徒制是得益于对双元制的引入,职校与德资企业合作,各学年逐渐加大企业实习比例。三是教学工厂或厂内基地,即把企业与学校对口的车间搬进学校,或在企业设立学生实训和服务的车间,从而实现学习与生产合二为一。四是行业主导下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或名校主导搭建职教集团,形成区域行业资源共享,在实习岗位、实训设备和兼职教师等方面多企多校合作。

2.2制约职业教育技能培养的主要问题

技能短缺问题已经制约了中国发展成为工业强国的目标,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低。由于中国高等教育的普及率不断提高,进入门槛越来越低,而在社会民众意识中,高等教育一直是优越于职业教育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进入高等教育。进入职业教育,则是更多学生与家长无奈的选择。

二是在中国制造业中,大部分工业生产方式是大批量流水生产,作为“世界工厂”,大量工作岗位不需要复杂的职业技能,只需要简单的劳动力;小部分维修维护岗位,技能要求高,但需求比例较低;从培养成本上看,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高,企业还存在着“成手”不断流失的风险。

三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企业运行的稳定性不强、技术发展的更新速度快等原因,造成职业流动性较大,员工在工作中部分技能积累的时间和经验不足,难以达到较高的技能水平。

四是职业院校在教学实施中,职业教育与培训缺乏与实际生产之间的相关性,教学设备设施、教学师资队伍与实际生产脱节较为严重,学校—工作衔接性差。

2.3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如何借鉴西方学徒制

我国借鉴已经日益成熟的西方学徒制,对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工业发展中技能短缺问题。

2.4通过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调整教育对象从学校向就业体系过渡的方式

当前,在我国职业院校的学生从学校到就业的过渡,仍旧有直接过渡的情况存在;大部分采用顶岗实习形式过渡,但许多企业是为了谋取低成本的劳动力,造成此过渡形式并不规范;小部分企业,尤其是德资企业,借鉴双元制的培训模式,采取订单班或现代学徒制的形式,形成了较为规范的重叠过渡,而这种重叠过渡,满足了适合企业需求的技能人才培养需要。借鉴西方学徒制的培养模式,我们可以采用两种学校——工作的衔接模式,如图1所示。

左图是以学生作为学徒制对象,完成职业过渡的,右图中将学生和社会用工者作为学徒制对象,完成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二者均在学校教育和就业之间形成了两道相对较低的门槛,可以推进个体从教育与工作的平缓过渡,减少了问题群体的数量。但前者学生在学校和企业之间,以非独立的个体存在,而后者学生以社會人的个体存在,过渡相对更为平稳。

2.5调整校企合作培训的内容和对象

职校学习内容设置要为学生的未来职业流动建立优势,加大基础性学习和通识教育的内容。对学生的培养考核包括行业就业的能力、知识储备和可迁移的技能等三方面。

缩小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差距,逐渐在不同层次的教育之间,设立通道,提升职业教育就业的地位和待遇,改变人们对职业教育的印象。

扩大校企合作的培训对象。一方面将完成义务教育后的成年人列为从学校到工作过渡的培训主体;另一方面将培训职业从传统的行业向更广泛的职业领域扩张,从而满足新兴行业对劳动力需求不断增加的技能培养需要。

2.6政府加大规范化建设和资金支持

政府作为职业教育办学的利益主体之一,应采取措施增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推进校企合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于企业培训所带来的成本增加,政府给予资助和补贴。

中央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各部委间的统筹协调,制定校企合作的法律框架,制定职业教育培养质量标准和考核体系,让地方政府具备更大自主权,特别是省级机构,可根据区域工业企业发展需求,设置和调整职业教育培训项目。例如,基于不同职业岗位的技能形成周期,灵活设置学生顶岗实习时间,灵活规定企业实习场地关于设备设施和师资要求等事项;对于企业实习的培养质量,建立有统一标准的第三方考核机制。

鉴于当前校企合作中,主要是职业院校在起主导作用,鼓励职业院校选择企业优秀企业进行合作。一方面对于短期内亏损且长期收益不高的企业,由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优惠和支持;另一方面,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扩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并推动校企合作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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