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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中面临的几点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9-07-01顾静

今日财富 2019年16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监管部门监管

顾静

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在完善金融体系、服务薄弱领域、规范民间借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拾遗补缺”作用,已成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重要渠道之一。但随着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中存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人员不足等问题逐步凸显,应采取尽快制定完善政策法规、完善监管办法、充实监管人员力量等措施加以解决。

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印发实施,这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拉开帷幕。自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以其灵活的贷款方式、便捷的贷款手续、多元的贷款模式等优势,在促使民间借贷规范运作、平抑民间借贷利率、聚集盘活民间资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受宏观经济影响以及网贷等新业态发展带来的冲击,小額贷款公司业务量下滑明显,整体盈利能力不足,信贷风险不断加大,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不容忽视。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现状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各地的具体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由当地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以及监管工作,部分省市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由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共同监管。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的总体要求,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并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以及中央机构改革和有关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国家层面明确由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在此背景下,各地陆续设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监管。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自试点以来,各级地方监管部门按照监督、指导、服务并重的理念,多措并举,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做优,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从无到有、规模由小到大、服务能力由弱到强,已成为传统金融供给的有效补充,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多年来的监管实践也暴露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政策仅有2008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且仅为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有限。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曾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和业内专家公开征求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但直到目前仍未正式出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立法工作进展缓慢,导致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由于没有上位法支持,而缺少监管依据和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二)经营限制较多

一是融资渠道单一。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单一,且受经济下行因素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量下滑,获得的利润随之下降,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资本金补充的小额贷款公司十分有限,而银行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持审慎态度、审查非常严格且资金成本较高,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获得融资十分困难。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存款,“只贷不存”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放贷资金不足、贷款规模受限等诸多问题以及盈利能力不足的恶性循环。二是单笔贷款金额较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但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实际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由于社会认可度低,客观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风险承受能力和操作灵活度上超越银行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单笔业务规模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开展。

(三)监管力量不足

据了解,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信息监管系统,或者未能很好的运用监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且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人员一般为2~3人,普遍存在监管人员不足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管职能的发挥。特别是随着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三类机构监管职责由地方商务部门划转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后,地方金融监管的压力和难度显著增加,监管力量不足问题更加严峻。

三、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对策建议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日益增多,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也势在必行。

(一)加快立法进程

尽快落实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的“配套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从事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或机构的定位”要求,结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的监管及发展实际,加快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步伐,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监管主体等,严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经营规则、内控制度、监管措施、处罚措施等相关问题,统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标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不断健全监管手段

一是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若依靠传统手段,很难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监管,因此加快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并有效利用迫在眉睫。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每笔业务的实时监管,自动汇总经营、财务等数据,发现问题系统将及时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提示,监管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有必要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有效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二是结合“放管服”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如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名称等事项可下放至下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者直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报监管部门备案。三是不断强化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升监管人员政治素质和监管能力,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四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作用,建立与监管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五是鼓励社会监督,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重点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储、从事高利贷、暴力催债等违法行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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