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少年观护制度及其借鉴
2019-07-01徐家力林琳
徐家力 林琳
摘 要:少年观护制度首创于域外,在各国展现的风姿迥异,本文主要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影响美国少年司法的案件入手,对少年观护制度在美国的历史发展、程序、主体等内容做逐一介绍,分析该模式对我国观护制度的可借鉴程度。
关键词:少年司法 观护 发展历程 模式
少年观护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发展都大致经历了产生、发展和完善的阶段,但受到各国司法制度和文化背景等差异的影响,又各自呈现出不同的历史轨迹和发展趋势。从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看,以历史传承、核心程序的控制机制和程序背后起支撑作用的价值理念为划分标准,有学者将少年司法划分为芬兰福利模式、德国教育刑法模式、美国惩罚与福利二元模式以及英格兰威尔士协作模式[1]。少年观护制度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制度特点和模式选择与少年司法制度具有直接和密切的关联,本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美国少年司法中观护制度的演进进行历史考察。
一、美国少年司法及观护制度的演进和标志性案件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一直在惩罚和福利之间嬗变,正如历史学家罗伯特·布雷姆所言,美国社会对少年在担心和害怕之间徘徊,少年观护制度也在这样的背景下交错前行。18世纪社会转型期间,少年非行问题不断涌现,促使美国形成了关于少年福利的独特政策和机构。1824年,纽约市建立了第一家少年矫正所,秉承用“严肃纪律重塑少年人格”的理念,为罪错少年提供基础教育和道德信仰教育,比少年法院改革还早半个世纪。1846年,马萨诸塞州建立了第一个少年训练学校,30年后全美已经有50多个训练学校和矫正所。1890年,北部各州几乎都建立了少年训练学校,且很多州有专门为女孩开设的训练学校。[2]
到了1899年,少年亨利·坎布尔一案对催生美国少年司法制度意义重大,也成为历史上第一所少年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的首例案件。11岁的亨利·坎布尔被其母亲提起指控犯有盗窃罪。立案之后,主审法官与缓刑官们进行了多次非正式沟通,理清案情,并分析适当的处分措施。而在正式庭审时,其父母却又反复澄清儿子秉性良好,之所以作奸犯科完全是受到其他坏孩子的蛊惑。他们再三恳请法官手下留情,不要让坎布尔遭受牢狱之灾,建议把他送到纽约的祖母家中,严加管教。最后,法官同意这一请求,并做出相应的非正式处理结果。该案启动了美国少年司法全新的审判方式改革,体现了全新运作理念,点燃了少年法院运动的星星之火,并且未成年人从此在司法体系中可以以独立身份出现,具有完全法律人格。到1950年,美国各州都设立了少年法院。从1899年伊利诺斯州第一个少年法院建立,少年保护观察、社区监督措施已经实行了20多年。伊利诺斯州法院很快接受了这种措施,后被美国所有的少年法庭采纳。
直到20世纪前15年,少年司法的改革者仍将期望放在了社区观护监管制度上,少年法院的主要程序优势即观护制度(probation,也有译为缓刑制度)。[3] 1908年,全美少年法院都主要通过观护处理少年案件。当时在威斯康星州的密尔沃基市,法院运用观护处理的案件数量是其他方式处理案件的两倍。[4]对观护和社区监管的倚重,契合了少年法院转处主义的正当化理念,法院的第一要务就是在不伤害少年的前提下,在社区背景中对其进行帮助,可见观护制度有利于社区生活的基础健康和功能发挥。到了20世纪20年代,为了进一步主张治疗非行少年,并提倡提供个别化治疗方案,法官根据少年的生活方式和实际需要进行处遇,而不仅仅针对他的罪行,观护制度逐步演变成为少年司法的标志性制度,彰显少年法院的康复性思想。[5]
20世纪60年代,美国犯罪率暴增,成为全国性严重问题,这其中青少年犯罪占有很大比例。对外裔的大量青少年犯罪人,强硬化政策还是要求对其进行打击,出现了少年法院系统失败论的观点。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开始由福利理念转向权利意识。因此,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也就是家喻户晓的“沃伦法院”开始推动少年司法正当程序改革。1966年,时年16岁的莫里斯·肯特,正因其他罪行处于缓刑考验期内。一天,哥伦比亚区一名妇女报案称有人入室强奸了她并抢走钱包。警方根据现场指纹拘禁了肯特,隨后肯特被判有罪,刑期为30至90年监禁。肯特案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少年法院在没有进行庭审,没有给出理由,没有充分保障辩护人权利的情况下就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违法了正当程序要求,而判定移送无效。在肯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现有少年司法制度既没有像成年司法一样保护少年的正当权利,也没有对其进行关爱和矫治。一年后,又发生了高尔特案,高尔特时年15岁,被控与同伴给一名妇女打下流电话,该妇女报案后,高尔特被逮捕,警方逮捕后未以任何方式通知其监护人。少年法庭开庭前没有向其家长发出任何正式文书,审判中高尔特并无律师为其辩护,被害人也没有出庭,在警察讲述对高尔特的控告意见后,法庭即宣告其有罪,判决将其送入工读学校进行改造,直到21岁。该案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该有罪判决。1970年,最高法院再次通过温希普案强调了正当程序原则,时年12岁的温希普被控撬开衣橱盗窃112美元,纽约家庭法院法官在承认证据并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前提下,判定温希普有罪,温希普的律师一直将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通过该案第一次明确指出,如果法庭认为少年罪错成立,并欲对其处以监禁,那么确认少年罪错的标准必须是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如果罪错情节轻微,则不需要达到这一标准。该案确立了少年罪错案件证明标准须与成人刑事案件一致的原则。联邦高等法院通过这两个案件,引用宪法条款和正当程序保护弱势群体免受国家权力侵犯,打破了少年法院创立之初减少正式审理程序的立意,对少年案件律师辩护权、反对自证其罪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进行了确立。
20世纪80年代,犯罪率和累犯率一直居高不下,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推动下,立法机关建立了少年法院系统与刑事法院系统的移送途径:社会福利机构处遇轻微虞犯,少年法院审理一般非行少年,刑事法院审理重大少年犯罪。[6]1978年,纽约州颁布了美国多数学者公认的最具惩罚性质的《少年犯罪者法》,几乎全盘否定了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差异。1981年,佛罗里达州建立了由检察官决定在刑事法院还是在少年法院起诉少年触法者的“佛罗里达州”模式。在此模式下,检察官秉持“代表政府追诉和惩罚犯罪”理念,做出的决定更多考虑了对少年行为和主观恶性的关注,较少考虑少年保护理念下的康复措施和康复需求。更有34个州先后通过了“一旦成人永远成人”法规。作为严罚思想的代表,1995年佛罗里达州在刑事法院起诉了7000名触法少年,几乎达到了同期美国其他个州总和的70%。[7]
然而,严罚并没能遏制犯罪,被起诉到成人刑事法院的少年,1/3会被再次逮捕,再犯重罪比例是少年法院处理的少年的2倍。[8]佛罗里达州的研究人员比较了3000名移送和没有移送成人刑事法院的少年, 发现被移送的少年在再犯概率上更可能重新犯罪,在时间上更早重新犯罪。[9]其它一些学者的实证性研究也显示,通过严厉的少年司法可以降低犯罪的论点至今还没有可信的数据予以支持。[10]
基于严罚思想和机制的失败,美国社会在2000年以后开始反思,认为还是应该通过完善少年司法的处遇制度,健全监禁替代项目,加强观护辅助设施,发展各种机制消除犯罪标签,重构“惩罚-福利”模式。2002年美国修订了《少年司法与非行预防法》,通过大额基金支持、技术支持等提高儿童福利和社区安全,为少年能力发展提供机会。截止2002年,美国除了内华达州、华盛顿州、西弗吉尼亚州和威斯康星州没有设立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外,其余各州少年法院几乎对每一种犯罪都可以考虑观护。[11]交付观护一般都是少年法院的首选决定,有的州还规定少年在送入拘禁机构前,必须有过观护失败的经历(除非罪行特别严重)。少年法院超过80%的判决采取了各种形式的观护处分。这是一种最广泛采用的社区保护处分措施,美国每年大约有40 万少年处于观护之下。[12]
美国少年司法的变化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变迁的反应,但无论如何变化,美国少年司法都一直在探索问题少年正当权利的扩展,少年观护制度都在少年司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发挥着巨大作用。可以说少年司法的理论越是深入,少年司法实践越是向前发展,观护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就越凸显。如何在惩罚和福利之间把握处遇涉罪未成年人的尺度,美国少年司法一百年间理念与实践的交错前行,对少年司法制度尚处起步阶段的我国是一种启迪。
二、美国少年观护的主体
在美国,不同州的观护管理和执行组织有所区别:有23个州的未成年人观护,由地方少年法院或所在州法院行政办公室管理,哥伦比亚特区也采用此种方式;有14个州在小郡由观护部门直接管理,在都市郡由少年法院管理;有10个州通过行政部门管理观护工作;另外有3个州的观护由郡行政机关负责执行。[13]以德克萨斯州为例,德克萨斯州观护委员会负责全州少年观护处分和管理,包括制定观护标准、指导观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等宏观层面的事务;德克萨斯州青少年委员会对全州少年司法机构和社区处分负有管理职责,包括释放、善后辅导等事务。在州以下的层面,则由多个主体共同负责,包括郡少年委员会、郡少年观护组织、义工等。[14]德克萨斯州共有164个少年观护局,其中包括120个单一郡少年观护局和44个复合少年观护局。复合少年观护局下辖2-6个郡辖区不等。观护局受地方法院管理,负责各郡少年观护案件的筛选、安置前调查和观护的执行。各郡都同时设有少年委员会(由地方法院和郡法院少年法官组成),负责监督观护执行、决定主任观护官人选等工作。[15]在观护人方面,观护官在美国少年法院运作过程中被认为处于关键地位。观护官职业条件包括学历、经验和在职培训,一般要求大学以上学历,具备1年社会工作经验或研究生学习经历,并参加在职培训40小时以上。尽管美国各州观护机构设置有所区别,但观护机构无论由少年法院管理还是地方行政机构管理,或二者共同负责管理,观护机构都有其完整的组织架构和机构设置,从德克萨斯州下辖的观护组织设置更能看出美国州以下层面对观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之高和观护组织的规模数量之大。
三、美国少年观护的类型与程序
美国少年观护按照来源不同,可以分为法院安置的观护和少年自愿接受的观护。2002年,全美有385400名非行少年被采取观护措施,其中65%来自法院安置,35%是少年自愿接受。而1985年-2002年,随着美国少年司法福利模式的回归,法院安置的少年观护案例增长了103%。[16]被观护少年一般要求能正常上学、定期拜访观护官、居留社区以及入夜后必须准时回家,但观护官会针对不同触法少年的特殊要求,为其量身定制观护方案,如参与若干时长的社区公共服务、向被害人支付赔偿、交付罚金、参加各类文体治疗活动等。
按照少年观护的场所和形式不同,美国的少年观护可以分为少年观护营、学校观护、養育家庭观护、家庭观护、社区观护等。(1)少年观护营,主要针对第一次触法的非暴力少年,将他们分为不同的小组,在指导人员的辅导下进行反思,观护内容包括开展文体活动、社区联络、学业训练等。(2)学校观护,观护场所是少年所在学校,由少年法院、观护官与学校签订正式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学校为观护官提供私密办公场所,建立沟通热线,观护官可以查阅少年出勤、纪律、成绩等档案,并与校方定期会商少年观护进展,体现出更多接触、更好教导的特点。[17](3)家庭观护,提供家庭内危机干预和教育方案,让家庭对罪错少年负起教养责任,并充分利用家庭功能有效解决问题,降低观护成本,华盛顿、纽约等地都有家庭观护模式。[18] (4)养育家庭观护,针对精神正常且没有暴力倾向的罪错少年,当其家庭不能正常监护或不能提供健康环境时,由少年法院或家庭法院将少年安置到一个替代家庭。养育家庭分为紧急情况养育家庭、小组养育家庭和个人养育家庭三种。紧急情况养育家庭是类似于养老院的固定场所,小组养育家庭是将少年分成小组集体照管,个人养育家庭为个别少年提供不定期照管。养育家庭需符合政府标准,并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助金和抚养津贴,但实践中因为符合标准的养育家庭较少,这一方式运作起来有一定难度。(5)社区观护,利用社区对罪错少年进行辅导治疗和监管,达到复健目的。社区观护在不同的州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伊利诺斯州和纽约都有专门针对心智障碍罪错少年的社区处遇,因为被司法矫治的犯罪少年中约有10%-20%患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所以这种整合了司法矫治系统和心理卫生系统为一体的特殊观护措施显得实为必要。辛辛那提市有专门针对非裔男孩所设计的社区矫正合作方案,辅导少年改变价值和信念,促进其自我尊重并建立社区意识。佛罗里达州有全美规模最大的专门针对非暴力犯罪少年设计的社区控制处遇,将犯罪少年放置在安全的社区环境中,利用电子监控方式进行监督,已成功观护了超过10万名罪错少年。道格拉斯郡针对初犯和犯罪轻微者,设计了以社区为本位的惩教计划,指定犯罪少年参与戒毒、戒酒治疗、进行职业训练、补偿受害者损失等。[19](6)日处遇项目,将家庭观护与社区观护相结合,让罪错少年白天参加社区处遇项目,晚上回到自己家中,既避免了将少年安置于家庭以外的费用,也方便其父母参与其中,是少年法院委托并广泛使用的观护形式。(7)善后辅导,又称释放安置,是对假释少年提供的监管和服务措施,少年经过假释委员会听证后,由善后辅导员逐案进行家庭评估,制定服务计划,保持与少年的联系以及与相关机构的密切协作,帮助少年重返社区。[20]
除了上述观护措施外,美国一些州还设计了特色观护方式,如北卡罗莱纳州的体能训练计划,由现役警员在工作之余,义务为被观护少年举办体能训练,内容包括体能及服从训练、意志训练和一般辅导。体能训练为期3个月,每周3天,每天数个小时,参加者多为被定罪由法院转介而来的少年,训练合格者有机会缩短感化期,训练不合格者仍须按照原来刑期执行。[21]
美国少年观护类型体现出种类多样、措施丰富和运用灵活的特点,在学校观护、家庭观护和社区观护中,学校、家庭和社区都分别可以作为观护主体,体现了三者对少年监护责任的分配和承担,并能针对罪错少年的不同观护需求织就教育保护网。其中,社区观护又体现了其内在的丰富性,各州根据地域特点和社会资源差异因地制宜地开展社区观护,对构建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中解决地域广阔、地区发展不均衡问题,具有启示意义。
注释:
[1]侯东亮:《少年司法模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6-90页。
[2]Robert M.regoli,John D Hewitt,Delinquency in Society,(the Mc-Hill companies,2000),p426.
[3][美]富兰克林.E.齐姆林:《美国少年司法》,高维俭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
[4][美]史蒂芬·施洛斯曼:《爱与美国少年越轨者:进步时代少年司法的理论与实践》,附录2,第202页。
[5][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富兰克林.E.齐姆林:《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0-74页。
[6]George F.Cole,ChristoperE.Smith,The American System of Criminal Justice(8th edition),WadworthPulishing Company,1998,p.596.
[7]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
[8]Chai Feldblum,JuvenileJustice:Reform after One-hundred Years,The 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Chicago:Fall 2000,Vol.37,p.1409.
[9]陈荣文:《美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介述》,《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
[10]姚建龙:《美国少年司法严惩刑事政策的形成、实践与未来》,《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11]Mays,Larry and Thomas Windree Jr.(2002).Contemporary Corrections.Belmont,CA: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p.236.
[12]姚建龙:《福利、惩罚与少年控制》,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博士论文。
[13]Torbet,Patricia.(1996).Juvenile Probation:The Workhorse of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Washington.DC: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Orevention,U.S.Department of Justice.p.2.
[14]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28页。
[15]Texas Juvenile Probation Commission.(2003).The State of Juventile Probation Activity in Texas-Statistical and Other Data on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 Texas for Calendar Year 2002.Austin,TX:Texas Juvenile Probation Commission.p.9.
[16]Livsey,Sarah.(2006).Juvenile Delinquency probation Caseload,1985-2002.Washington,DCL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U.S.Department of Justice.p.1.
[17]Del Carmen,Rolando and Chad Trulson.(2006).Juvenile Justice:TheSystem,Process and Law.Belmont,CA: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p.316.
[18]趙雍生:《社会变迁下的少年偏差与犯罪》,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78页。
[19]张鸿巍、韦林欣:《美国少年司法的新近发展》,《法学论坛》2005年第2期。
[20]张鸿巍:《美国儿童照管不良之司法干预机制探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21]朱德洪主编:《世界各国少年犯罪与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