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强奸罪手段行为之差异分析
2019-07-01陈丹丹
陈丹丹
摘要:抢劫罪与强奸罪都属于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的复合行为犯罪,两罪的手段行为在法条上的表述虽然都是“暴力”“胁迫”“其他手段”或“其他方法”,但是各用语的具体内涵却存在差异。总体而言,两罪在法益和体系上的区别导致抢劫罪在手段的内容上要窄于强奸罪,而在手段的强度上要大于强奸罪。
关键词:暴力 胁迫 其他手段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0-0038-02
抢劫罪与强奸罪都属于所谓的复合行为犯罪,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两罪虽分属于刑法的不同章节,但其手段行为在法条上的表述却基本一致。对于强奸罪,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对于抢劫罪,刑法第263条前段则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从文理解释的结果上看,暴力是指,不法对他人行使物理上的强制使其不能反抗;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对他人进行心理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胁迫之外的方式使他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
虽然都是通过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而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以进一步劫取财物或奸淫他人,但是,抢劫罪和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其他手段(方法)具体内容和强度上存有明显差异,这是根据犯罪体系和法益保护目的对法条进一步解释的结果。下文将对此分别进行论述。
一、暴力上的区别
(一)暴力程度
暴力一般有四种分类。最广义的暴力,指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况,既包括对人行使也包括对物实施。广义的暴力,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不要求对人直接行使,只要能对人的身体造成强烈的物理影响即可。狭义的暴力,指对人的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但不要求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最狭义的暴力,指对人行使有形力,并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1]
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狭义的暴力[2],即对人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只要达到使对方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二者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主要是由于法益不同以及立法上对犯罪行为的细化程度不同导致的。
抢劫罪虽然有对他人人身权益的侵犯,但主要是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强奸罪是对他人人身权益的侵犯,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当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其的救济往往难以回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状态;此外,通常还会造成受害者精神上的极大痛苦,难以用金钱来补偿。而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对其救济更为容易,且可以回复到原来的财产状态。因此,人身权益更为重大,在立法保护上就应该更为严格。如果要求强奸罪中的暴力达到和抢劫罪中同样的程度,就意味着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护是一样的,这明显不合理,会造成对人身权益的保护不力。因此,为了更加周全地保护自主权这种人身权益,就需要对强奸罪中的暴力做更为宽泛的解释以扩大处罚范围。
另外,抢劫罪规定在财产犯罪之首,立法者对其设定了较高的法定刑,甚至包括死刑,反映出该罪的社会危害较其他财产犯罪更为严重。这主要是因为,相对于其他财产犯罪,抢劫罪还往往伴有对他人的暴力或暴力威胁,除了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外还同时侵犯到他人的人身权益,其危害性自然更大。抢劫罪的法定刑较高,就是因为立法者将其对人身权益的侵犯考虑在内。且抢劫罪的最高刑罚可达到死刑,对人身权益的一般侵犯,是不会达到如此高的法定刑的。因此,这反映了立法者在设置该罪时,是将对人身权益侵犯十分重大的暴力、胁迫行为纳入其中的。所以,在对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做解释时,就应该更为严格,需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从而将抢劫罪的范围限定在对他人人身权益侵犯十分重大的场合内。
此外,从对财产犯罪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其类型做了更为细致的划分。除了抢劫罪外,还规定有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这些犯罪主要是根据手段行为的不同而加以区分的。而对于性自主权的侵犯,刑法是根据对权利侵害的程度不同来进行划分的,且只规定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对于性权利最为严重的侵犯,即强奸行为,刑法只规定了强奸罪一个罪名。这就决定了,在对抢劫罪和强奸罪中的手段行为进行解释时,前者的范围必定要小于后者。如果对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其他手段做较宽解释,就会侵蚀掉其他财产犯罪的范围,不符合立法本来的旨趣。而如果对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做和抢劫罪一样的严格解释,就会导致其他同样侵犯到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不受处罚,由此出现处罚漏洞。
综上所述,由于两罪在法益、法定刑设置以及立法细化程度上的差异,导致两罪在暴力行为的程度上存在差异:抢劫罪中的暴力要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强奸罪的暴力程度可以更轻。
(二)暴力内容
抢劫罪中的暴力内容包括了故意杀人,而强奸罪中却不包括。换言之,为占有他人财产,先杀人后劫财的,仅成立抢劫罪一罪;而先杀人后奸淫的,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进行数罪并罚。此差异是由于兩罪的法益特点导致的。
抢劫罪主要是对财产权益的侵犯,而强奸罪是对性自主权的侵犯,性自主权属于人身权益中的一种。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区别在于,人身权益中的种种利益,是体现在公民主体身上的;而财产是相对于主体而存在的独立客体,其中的种种利益体现为主体对客体的支配上,这种支配关系对主体来说才是有意义的。因此,对财产权益的保护,与其说是对财产这种客体的保护,毋宁说是在保护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支配的这种关系。行为人要想自己享有财产的利益,必须得先破坏掉他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然后建立起自己对该物的支配关系。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非法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支配。[3]而对这种支配关系的破坏,其两个极端表现方式就是,对物的消灭以及对人的消灭。因此,在抢劫罪中,把人杀死,恰恰是破坏主体对客体这种支配关系的终极手段。也即,杀人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终极方式。因此,杀人劫财的,成立抢劫罪。而在强奸罪中,如果把人杀死,由于主体消灭,其中所体现的种种人身利益,包括性自主权就随之消灭,对尸体的奸淫行为只构成侮辱尸体罪。也就是,无法通过杀人的方式侵害到他人的性自主权,因此,先杀人后强奸的,应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