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019-07-01武鑫
武鑫
【摘 要】 乡村振兴战略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上首次提出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缩小城乡差距的重大举措。土地制度是国家举足轻重的经济制度,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因此,需要不断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进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
【关键词】 土地制度改革 成果与思考 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是为实现城市与乡村的协同发展,带动农村和农业现代化。要实现这个目标,除了要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外,还必须通过深化关键环节的改革,优化农村资源的配置。而农村最重要的资源是土地,土地制度是农村制度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实施乡村振兴就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一、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回顾
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生产力的过程。1978年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一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这种管理模式由于其生产和管理模式僵化,不利于农民发挥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最终导致农村农业的缓慢发展。
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了农村土地的包产到户,这一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主动性,增强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动力,从而推动了农村的发展。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通知》,进一步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我国农业农村发挥的作用。在此之后,农地第一轮承包在全国普遍展开。
1984年的1号文件,即《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首次通过文件允许达到特定条件下农户能够对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转包。
1998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的第15条,说明:在达到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活动。
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项法律条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要求进行了细致的说明。支出:农地的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非家庭承包两种方式,其中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也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流转。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取得了对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义的三项成果:一是为了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进行相应的生产关系的变革,对农村承包地进行“三权分置的改革”,二是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进行的试点工作,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三是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为法律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一)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時。第一次提出“三权分置”的概念,要厘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关系。年底,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将农村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其后,中央多次发布文件,强调在稳定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做到保护农户的承包权,放活土地的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4年4月30日,国家相关文件支出:同意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征地制度等改革的三项试点工作。同年12月31日,中央决定在全国选取33个市县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试点工作,并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将“三块地”改革试点延期,直至2018年年底结束。
(三)《土地管理法》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也稳步推进。017年7月27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上报国务院审批。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等方面做出调整。这次《土地管理法》修订,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推进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进行针对性说明。特别是对征地制度的修订较为完善,但是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宅基地退出这方面的法律相关修订,仍然有一定争议存在。
三、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些思考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农村进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从农村承包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三方面深入推进的,因此,需要从这三方面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一)巩固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土地承包期做出了新的说明,指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彰显了中央坚定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决心,满足了农地经营权合法流转的需要。因此,应该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三权分置”相关制度安排,不断完善对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流转相关方面的支持,并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进行相关农业创新性经营的支持,多方面采取措施助推乡村振兴。
(二)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不仅有利于保障农民个人的财产权益,还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与壮大。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可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统筹利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发展。
(三)推进农村宅基地退出与优化利用。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农村宅基地是反映“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关键指标,因此需要按照“退出有路、退出有序、退出有利”的思路,进行相关宅基地退出工作。使农民能够享有宅基地退出应有的红利,退出后的战绩地可以根据不同乡村现实发展和未来需求,进行新的合理充分利用。
推动土地制度改革不仅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且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并且会带动农村农业的蓬勃发展,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更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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