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提讯工作机制分析
2019-07-01钟文华史运伟
钟文华 史运伟
摘 要:远程视频提讯机制是检察机关应对案多人少的科技手段之一。与传统讯问方式相比,该机制不仅可以节约办案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还可以强化法律监督效果。从应用技术效果看,远程视频提讯画面和声音基本实现同步,整个讯问过程均可进行录音录像,跨时空讯问工作顺利有效开展。针对机制运行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规范机制运行程序。
关键词:科技强检 远程提讯 程序规范 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实施科技强检战略,需要将先进的科技手段融入到日常工作中,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和质量。远程视频提讯系统是检察机关运用的高科技手段之一,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检察官的办案压力。利用远程视频系统,检察官在单位就可以对在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使得远程“面对面”讯问成为现实。这种“隔空讯问”方式有利于节约办案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远程视频提讯机制概述
在科技强检的大背景下,远程视频提讯工作机制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认可,很多地方检察机关进行实践探索,取得较好的成效。但是远程视频提讯机制对传统讯问方式的挑战,也产生了很多质疑,特别是理论界定方面,如何认定远程视频提讯的性质、内涵等存在空白。
(一)远程提讯机制出台的司法背景
200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全国检察机关在实践办案中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科学技术成果,丰富科技强检的内涵,提升检察机关技术应用能力,为检察职能科学高效实现提供保障。经过18年的战略应用,实践中“科技强检”已经包含统一业务软件应用支撑平台建设、远程视频提讯机制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等丰富的内容,这些科技发展在检察业务中的运用,大大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
检察业务的科技运用需求主要体现在类型化需要方面。例如,公诉部门配备先进数字技术设备建立远程视频提讯系统;控申部门建立电话举报平台、互联网站和接访系统等。由于案件数量增多,而案件讯问、审查程序等规范性要求很高,各级检察机关办案压力日益增大。对于关押在看守所和身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依法进行讯问时,往往需要把大量时间用在路途。同时,公务用车的使用也增加了司法办案成本。对于未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可以让其到指定讯问地点进行讯问,但是无形中增加了经济负担。远程视频提讯工作机制的探索,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轻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以此为背景,许多检察院开始尝试采取远程提讯机制解决一些传统讯问方式难以解决的难题。
(二)远程视频提讯性质探讨
远程视频提讯功能与日常生活中的视频通话具有相似性,均是借助视频通讯科技实现跨空间面对面交流。远程视频提讯是大数据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具有视频通话的技术性、时空性、信息性等一般特征。但是远程视频提讯与视频通话二者本质上有所区别:远程视频提讯是法律框架内的工作机制,视频通讯技术是讯问的一种辅助技术,并不能改变讯问流程的法律程序性质。远程视频提讯必须符合法律程序,除具有传统讯问和视频通话的一般特性外,还应具有独特的属性:“秘密公开性”和“复杂效率性”。
秘密性和公开性看似矛盾,其实是从不同角度解读远程视频的性质。一方面,远程视频提讯作为检察机关的案件审查工作流程之一,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不可以将讯问内容随意透露给他人。另一方面,整个讯问视频可以录音录像,在犯罪嫌疑人翻供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明讯问合法性以及有力驳斥犯罪嫌疑人无理翻供的证据使用。庭审的公开透明性,使整个视频提讯录像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也具有了公开透明性。
效率性是指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效率性自然体现在检察官足不出户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讯问活动,从而大大节省办案时间。但是在使用中需要解決复杂的硬件安装、技术养护等问题,甚至在使用过程中,还需要专人到看守所开展相关工作。虽然节省了检察官讯问在途的部分时间,但是仍然无法达到所期望的快速有效程度。复杂性与效率性并存,也必然反映出新机制在运行中一些无法避免的冲突和矛盾。
检察机关开展远程视频提讯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节约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同时提升监督效果。结合远程视频提讯的背景、目的、意义等方面综合因素,可以将远程视频提讯认定为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多媒体通信传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综合音视频处理技术、海量存储与显示技术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在单位讯问室等地点对在看守所或者羁押在其他地点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进行远程视频讯问的过程。
二、远程视频提讯方式与传统讯问方式比较
由于很多检察官对远程视频提讯不了解,加上习惯于传统讯问方式,造成远程视频提讯使用率不高。这就需要将传统讯问方式与远程视频提讯方式进行对比,让更多检察官深入了解远程视频提讯的优势。
(一)节约办案时间提高效率
在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节省办案时间提高效率,成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手段。在检察官办案过程中,提讯犯罪嫌疑人是案件办理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传统讯问方式通常是检察官到看守所进行提讯,由于看守所一般建在远离城区的位置,从检察院到看守所路途时间往往多达几个小时。加之看守所中午不允许提讯,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讯问环节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路途中。
通过远程视频提讯,检察官在检察院的远程视频讯问室就可以视频方式对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实时面对面的讯问,将路途时间降为最少,节省了讯问时间。可以说,远程视频提讯方式提高了检察官的效率,让检察官可以将时间精力用于证据实体审查。而且公车的使用得到相应缩减,书记员人手紧张问题也因工作任务整合得到缓解,实现集约化管理。
同时,远程视频讯问的过程,可以通过电脑将整个讯问笔录远程打印,这比传统的笔录速度快得多,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因地理距离等问题造成的障碍。无论是远程视频通话减少路途时间,还是电脑打印笔录增加笔录速度和精确度,远程提讯机制都比传统的讯问方式节约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二)提讯保存提高案件审查质量
传统的讯问方式中,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书记员进行记录,这种记录偶尔会出现不精确性,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要求。面对面讯问虽然容易进行心理沟通,但是由于时间紧迫,讯问无法重复,不利于检察官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心理状态,也不利于对案件全面审查。远程视频讯问过程可以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结束后刻录光盘保存。即使在讯问当时出现一定的记录偏差,检察官也可以在事后再次对讯问过程进行回放审查。多次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可以增加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增强证据的审查能力。同时,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作为辅助性证据。远程视频讯问机制可以增强检察官案件办理能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三)多方面提升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传统讯问方式虽然有书记员进行记录,但是由于记录容易出现误记、少记、多记等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辩解、犯罪嫌疑人无理由翻供等行为无法还原,不利于检察官对案件程序和实体进行监督。远程视频提讯过程可以录音录像刻成光盘,一方面方便检察官多次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增加其案件审查的机会,更精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向。另一方面,讯问过程的保存也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当检察官明知讯问过程会刻录成盘保存后,无形中形成监督,避免其出现辱骂、诱供、威胁等不文明、不合法的讯问现象,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提讯过程的固定化,可以起到以下几方面的监督效果:第一,通过提讯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监督,以防止其随意翻供;第三,加强对检察官自身的监督,提高检察官讯问的水平、能力。
三、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提讯机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远程视频提讯机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检察机关探索模式不尽相同,制定了不同的具体实施办法。虽然实践中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程序繁琐、网络配置成本过高、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适用问题,制约了远程视频提讯功能的发挥。
(一)程序繁琐对高效性的限制
为达到规范化、安全化要求,需要制定严格的实施办法,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严格审查监督职责。例如,在使用远程视频提讯时,需要完善审批手续,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远程提讯程序,并且需要书记员提前去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听取其意见方可进行。讯问程序严格规范运行,需保障刑事案件网络安全,防止案件出现泄密、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因此,程序的繁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远程视频提讯的效率性,如何对审批程序、实施程序进行完善,保障远程视频提讯机制顺利、高效运行,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配置成本限制
由于远程视频提讯机制对视频、网络、话筒、电脑等硬件设备要求较高,设置远程视频提讯的第一步就是购买硬件设施。由于政法经费有限,有些地方检察院难以投入如此巨大的财力用于购买这类设备,所以无法运行该机制。并且,由于网络的使用、养护、维修等都需要专业的网络人才,很多检察院没有配备专门的技术科室,难以保障设施正常运作,划拨必要资金用于技术人才培养也是机制运行必需的投入。有些检察院为进一步方便讯问,采取更为直接的方法,在看守所建立检察室。该方法虽然可行,但是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毕竟看守所一般建立在较偏远的郊区,同时检察室也无法完全解决远程提讯问题。综上,无论是硬件设备购置,还是专业人才引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监督机制相对不完善
远程视频提讯机制运行监督主体应当包含公安机关、检察院、犯罪嫌疑人等司法参与主体,无论是外部监督还是内部监督,均需要完善的监督机制保障远程视频提讯安全运行。由于讯问流程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必不可少的工作流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均有出台关于规范讯问的相关规定,远程视频提讯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不可违法、违规进行讯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关,除了依法对其他机关进行监督,还要加强自我监督。在整个讯问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监督内部人员讯问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情况。由于讯问地点在看守所,具体操作空间的限定决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也需要遵守看守所相关规定,如检察官讯问违反规定,看守所工作人员同样具有监督职责。为了更有效地监督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需要检察机关与当地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出台监督办法,明确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等。
四、远程视频提讯机制的完善路径
远程视频提讯机制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会影响到机制运行效果,应对视频机制使用的网络配置、适用范围、监督机制等内容进行完善,进一步规范机制运行。
(一)适用案件范围限定选择
远程视频提讯虽然可以大幅节省时间,但是客观上受拍摄视角、屏幕切换、数据转化等技术性因素限制,检察官并不能全面、细致地获知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由于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隔着一张屏幕,时空不同步的差异性,造成犯罪嫌疑人对法律、对检察官的态度等不如面对面交流时体现的效果好。鉴于远程视频提讯机制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现场讯问。这就需要甄别适合远程视频提讯的案件类别,哪些案件适合远程视频提讯,哪些案件必须现场提讯,这个范围如何掌握更科学合理,是司法实务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例如,根据A区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方法的规定,远程视频讯问系统适用于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盲聋哑人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涉嫌犯罪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等当面讯问效果更好的案件,一般不进行远程视频审讯。B区检察院开展远程提讯,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并且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限制责任能力人、外国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或者不认罪等刑事案件,不适用远程提讯。通过研究现有远程视频提讯机制可以发现,远程视频提讯相关规定一般采取正面肯定和反面否定方式限制案件范围。远程视频提讯系统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刑事案件,而未成年人、外国人、聋哑人、限制责任能力人等犯罪案件不适宜采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
(二)远程提讯网络类型选择
远程提讯系统是对传统提讯模式的延伸和补充,是检察机关科技强检解决实务问题的具体体现。目前,很多地方检察机关都在进行远程视频提讯的实践应用,考虑到检察机关业务的秘密性、安全性需求,在享受该系统带来高效益的同时,还需要慎重选择远程视频提讯的网络类型。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应当建立在检察机关自建网络系统的基础上。该系统是专门承载檢察机关业务的封闭性网络系统,虽然具有封闭性,但是可以在不同检察院之间实现远程提讯联系,具有安全性、系统性、广域性的特点。
对于具体的远程视频提讯网络建设来说,检察机关首先需要保障本院的网络系统正常运作,再将网络延伸至看守所讯问室。当然如果要达到检察官、讯问对象、讯问室全景、示证画面等“四画面”的一键切换,需要质量较高的网络。这样一方面保障检察院与看守所的视频图像信息相互流动,另一方面保障传递过程流畅,不出现失真、停顿等问题。但是网络质量的好坏是由多个技术因素决定的,包括宽带、视频等硬件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等。首先需要好的网络宽带,这是最基本的硬件设施。其次要有质量较好的视频、音响、摄像头等音频输出设备。最后需要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配备是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的必需保障。
(三)操作流程规范化选择
为确保远程视频提讯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在程序上将操作流程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看守所建立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要求法检系统与看守所积极沟通协作,在看守所建立远程视频提讯讯问室,制定规范文件对视频讯问过程进行规范化。各地检察机关应当对远程提讯系统统一规划、配置、开展、监督,加快远程视频提讯硬件建设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应用程序,确保视频提讯系统有效运行。随着各地检察机关先后建立远程视频提讯机制,需要起草相应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规范远程视频提讯工作,保障其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该机制不仅涉及检察机关的自我规范,还涉及看守所、公安机关的规范性要求。因此,很多地方检察机关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与公安机关就远程视频提讯机制存在的相应问题进行研讨,共同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确保远程视频提讯工作机制安全、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