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驱动型作文导写 法律与人情
2019-07-01黎艳
黎艳
模拟文题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有这样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警后离开。但事件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警察成功地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作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
法官的判决宣言是这样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对于“法律与人情”,你有怎样的看法?
要求:综合材料内容及含义,选好角度,文体为议论文,确定立意,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思路导航
围绕材料的核心——无罪释放抢劫财物的男子的理由来思考立意是切合题意的。
立意的角度有三个方面:
1.从正面支持这种做法。俗话说“法外有情”“将功补过”,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在判决一个人时,应该考虑“罪过”“功劳”与“人情”“宽恕”孰轻孰重,犯下“罪过”的原因及“罪过”造成的后果,赦免“罪过”所带来的影响和意义,等等。因此,可从“人情可以完善或改变不合理的法律”“法律中应该蕴含人情味”等角度立意。
2.从反面质疑这种做法。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人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容亵渎。如果法律处处讲人情,那么,以后的生活中遇到违法犯罪的事件,是讲人情还是讲法律?犯了法该如何惩治?社会治安该如何维护?据此,可以从“法律至上,人情不能动摇法律”“严守法律,彰显公平是最大的人情”等角度立意。
3.可辩证看待法律与人情的关系,立意为“不违规则,不失人情”等。
因为此次作文没有明确的写作任务,从另外一些角度来思考也符合题意。如:从法官或法庭赦免该男子的初衷谈“温情(宽恕)对灵魂的救赎”“弘扬善行,医治社会的冷漠病”等;从该男子的做法谈“做人不能失去良知”等。
佳作展示一
致法官的一封信
王 令
敬爱的法官大人:
您好!听闻您对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我倍感震惊。不是因男子免罪而欣喜,相反,我对此判处结果无法接受。
回顾整个事件,女子失足从露台跌落致重伤,该男子在其毫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将女子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最后因不忍其伤重而亡,于是报警之后离开。
诚然,该男子在对受伤女子实施抢劫之后,仍关心其生命安全,在身为抢劫犯的情况之下报了警。这也许是他良心发现,拯救了一个生命,但其依旧有罪在先:他搶劫了女子的钱财,换句话说,他成为了一名抢劫犯。按照国家的法律,他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可是,结果却并非如此。
从接受教育开始,我们就懂得:法律,是规范我们自身行为的准则,违法必定会受到处罚。对当事男子来说,他应该知道抢劫属于违法行为。但在看到女子受伤之后,他的第一反应不是立即报警救人,而是对其实施抢劫。他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乘人之危。说明在他心里,钱与人命相比前者更为重要;而且谁也不能保证,他不是为了逃脱罪名,减轻处罚而报警的。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就应受惩罚。
如果说,触犯了法律,就能以另一个善行来弥补过失,那么法律的约束力会愈加下降。有人因入室盗窃而被判刑,假若他被抓是因其行窃过程中有蚂蚁搬家,他不忍将其踩死,才导致获罪入刑,我们是不是也因他的善行而将其无罪释放?这未免太过荒诞可笑。当法律被当作可以随意践踏的一纸空文之时,被判刑的人为自己打抱不平,同时,不怀好意的人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乘机胡作非为。整个社会都将会弥漫着不良风气,善行与恶行的天平会彻底失衡,因为:凭借善行来抵消罪过本就是一项不平等的交易。
有些时候,我们不能仅凭道德来衡量事物,法律才是真正的“照妖镜”。犯法必罚,违法必究,每个人心里都应有这样一条做人的基本原则。法律,不仅是个人处世的基本原则,更是国家安基固本的有力保障。一个国家若想兴旺发达,国民道德品质固然重要,然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重要更不可忽视。以道德之尺量人,不如以法律之杆正人,实则利大于弊矣。
最后,愿您工作顺利,事业进步。
李华
××年×月×日
评析
本文作为一篇考场作文,有很多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考生能在段首开门见山导出话题,并态度鲜明地亮明观点;二、能抓住材料中的核心事件展开分析,明辨是非;三、能围绕材料就事说理;四、结尾重申观点,不是一味地就事论事,而是将之上升到社会、国家的层面,作文的格局因此大为开阔。从总体上来说,作文各部分之间过渡自然,衔接紧密,说理充分,分析透彻,并且彰显出思辨的理性光芒。
佳作展示二
法律不能因人情而失控
吴紫嫣
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弹簧可伸缩,却也只能在一定范围之内,一旦超出范围就会损坏,再也无法复原。法律也如此,法外有情,这无可厚非,但也只能是限于“有”罢了,而决不能“为情所控”。
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件:一名女子从露台摔下,重伤之际,一名男子抢劫了她的财物,但在离开前拨打了报警电话救了女子一命。最后这名男子也因此被法庭无罪释放,这令我倍感震惊。
若该抢劫犯因自己的善行而被从轻处罚,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他最后良心发现拯救了一个生命,可无罪释放的判决未免太过。我无法忘记,他看见那个重伤女子的第一反应不是救人而是趁机拿走人家的钱财。若说将他无罪释放是因为他最后报警的举动给这个充斥着旁观者的冷漠世界带来了温暖,那么我认为他趁人之危的恶念比之冷漠更可怕。因为落井下石者往往比冷眼旁观者更为人所不齿。因此,就算法官选择弹性执法,也只能从轻处罚而绝不能将其无罪释放。
也许仍有人会辩驳:自古以来便有戴罪立功之说,况且救人一命与劫人钱财相比,是功大于过,难道不能相抵吗?我的回答是不能。首先,抢劫属于恶性犯罪,而对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只有严惩,才能让游走在犯罪边缘的人醒悟,该男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该男子也只是打了个求救电话而已,并没有亲自对该女子展开施救行动,要说善意也顶多是举手之劳罢了,而非重大立功表现;再者,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是我们一直以来强调必须遵守的吗?就算是情有可原的某些违法行为,给予的也只能是“从轻发落”罢了。而该男子趁人之危实行抢劫,怎么可以将他无罪释放呢?试想,如果一个人的善行可以抵消他的罪过,违法犯罪就都可以想办法来补救,那么,违法犯罪的代价岂不是太小了?法律的神圣和威严何在?谁还会奉公守法,安守本分呢?
古人说:“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可见人情、民意是法律应当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法官判案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是孟子也曾说过:“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如果因人情而“失控”,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是对善良与正义的背叛,对规则和约束的漠视,最终会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在法律与人情上,我们应该把握好一个度,决不能让法律因人情而失控。
评析
作为一篇说理散文,本文可以说是纵横捭阖,灵活多变:正面说理,条分缕析;假设推理,逻辑严密;时而比喻,时而引用,说理透彻,形象生动;既能从正面阐释理由,又能从反面驳斥错误观点……作文说理充分,感染力强,彰显出浓浓的理性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