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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质权设定刍议

2019-06-30陈明良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9年9期
关键词:适用性知识产权

陈明良

【摘 要】社会的发展加速了经济模式的转变,知识产权经济已经到来。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制度不完善、权责不明确等方面,所以在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对此进行质权设定,力图通过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完善登记、提存等内容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权设定;适用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9-0003-02

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使得各类信息、技术等逐渐融合,知识产权的财产性价值逐渐突出,换个角度来说,即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知识经济时代下社会的发展必须以知识为核心要素,而且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经济的体现方式更为多样化,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越发突出,所以我们必须尽快解决知识产权质押活动中的各种混乱现象,使得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活动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体现。

1 对知识产权质权进行厘定

1.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殊性质

知識产权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内容,其中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归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是可以用来交易的,所以知识产权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活动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但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①知识产权质权的客体范围受权利类型多样化的影响,在我国《物权法》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这些权利具有不可流通的性质。②知识产权设定方式是非常严格的,我国的《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的登记,才能允许知识产权质权方的设立。③在质权实现方面,其与其他权利质权之间的差别不大,最大的区别是标的知识产权经济价值评估程序不同,提存程序也不同,这主要与知识产权易灭的性质有关,所以在办理提存手续时应该谨慎小心。

1.2 知识产权质权的客观范围

第一,著作权。著作权是整个知识产权质权中最为典型的权利类型,也是财产性权利中属性最多的。我国《物权法》规定只有发表的已经进入到社会生活中的作品才具有财产权,在发表时发表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利是不可以抵押的,所以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第二,专利权。专利权中的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新型专利、实用型专利等都具有明显的财产性权利。所以,此种权利类型是可以流转和交易的。换言之,专利权的财产价值主要体现在专利人可以独自占用产品的使用权、转让权等方面。

第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是由商标权人独立占有、使用并处分的权利,商标专用权最为突出的权利属性是财产性,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允许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对商标权进行使用或者使用与该商标相似商标的。

第四,其他知识产权。字号权,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财产性,经济价值丰富,所以字号权具有特定的身份识别功能,是不能作为质权客体的。技术秘密中包含了很多发明性的技术信息,所以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技术秘密是否归于知识产权的阵营,争议点仍然较多。

2 我国知识产权质权设定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2.1 知识产权质权设定中交付权利证书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权在交付过程中权利证书是否需要进行移交的问题一直都是存在争议的,大多数学者认为是不需要进行交付的,这主要是因为权利证书不具备流通性,所以进行交付转移作用不大。但从权利证书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地位来看,仅对知识产权中的部分专利出质,一旦发生证书交付,知识产权人在该项目中的使用功能就会大大丧失,从而对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发展造成阻碍。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应该进行权利证书的交付,原因是质押标的物应该放在质权人的手中,只有这样,才能让质权人真切地体会到质押的目的。

2.2 知识产权质权中兼具抵押权类特殊性质的问题

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问题中最早通过《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制度进行了确立,之后又颁布了《物权法》,同时在民法理论中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所以质权也被作为典型的用益物权进行了分类。知识产权通过权利质押的方式利用法律条文进行了确认,可以从中看出,其产权融资与担保方面在质权体系中是非常突出的,但无论何种形式的质权约定,它们都忽视了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如易灭性、复杂性及难易保存性等。而且,知识产权在质押过程中存在程序处理上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如下。首先,在公示上有物体就需要进行转移占有,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在知识产权的质押过程中双方要进行质押标的物进行质押登记处理。其次,需要法律对出质人出质标的物进行约束,这就需要在质押过程中经过质权人的同意。

2.3 民法上关于知识产权适配性的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它并不是有形的物体,所以很难在知识产权适配性中应用有物体的“占有制度”。知识产权在存在过程中是不具备客观实体的,所以在客观现实生活当中,知识产品的占有者往往是多个主体,仅对占有主体提供保护很难真正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创设只有权利人能够拥有,排除其他权利人拥有之外的权利,此种权利的性质应该与绝对权类似。

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大众对其的认可度、认知程度等,而知识产权人获得产权的途径就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发表,但如果进行刻意创设就会造成实际操作性的缺乏。在民法理论上对于客观有体物占有制度在知识产权中也是无法适用的。

3 知识产权质权设定的完善对策

3.1 对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进行完善

市场在知识产权质权设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尝试建立健全交易市场,为知识产权质权活动的开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在产权交易方式和变动模式上较为生硬,灵活性不高,但是应该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国家对此的牵头引导作用,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完善。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网络的建立,然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信息的实时共享等,突破传统知识产权交易在时间与空间上的束缚。此外,在智能化时代,也可以在宏观制度的指导下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的更新,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工作进行科学指导。

3.2 对知识产权质权登记制度进行完善

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较为庞杂,不同类型的权利的登记程序也存在差异性,所以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也应该利用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在此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对相关行为规范进行减免,然后建立起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优势,建立起完善、高效和智能化的知识产权质权运行模式。此外,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摸索有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权制度的有效途径,从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质权的健康发展。

3.3 对知识产权的提存制度进行完善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提存制度尚不完善,而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限制,提存手续及使用概率相对较低,所以在这方面的立法上也存在一些漏洞。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的提存机关、提存办法、提存效力等都没有形成体系化,所以当事人在进行提存时对于流程和手续等也不是十分清楚。因此,对提存制度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加强立法,从立法层面上对提存制度进行规范,加强提存操作的立法性。其次,对于提存部门管理不清楚等问题,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权责的划分,然后进行提存细节工作的处理,从而保证提存工作的顺利开展。

4 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质权质押活动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是在发达国家其作为市场融资手段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用方面存在机制不健全、立法滞后及配套设置不完善等现象。所以,为了促进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要建立相对健全的融资担保体系。要在制度层面进行立法的完善,对知识产权市场进行拓展,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份额,在拉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上,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实力。同时,从今后融资担保市场的长久性考虑,还要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对它们之间的共性特征进行考虑,然后制定与之相适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参 考 文 献

[1]欧阳白果,郭政纯,黄素梅.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4(4):15-18.

[2]李淑萍.浅论权利质权的设定[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5):143-144.

[3]吴晨曦,王瑩.权利质权?抑或权利抵押权?——论知识产权设定担保的体例选择[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4):109-111,119.

[4]欧阳白果.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法律探讨[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6(5):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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