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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2019-06-29张译丹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6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

张译丹

引言

我国《婚姻法》中仅规定夫妻之间可以根据双方意思表示约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归属,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来分配婚后所得的财产。但是在我国婚姻法的长期实践过程中,发现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进行财产分割,或者如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等问题上,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漏洞,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且无法得到适当的救济,也可能因法律未明确的规定,从而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等,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对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提出新的要求,构建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适应于社会经济发展,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夫妻双方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概述

在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一是工资、奖金。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三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四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已经能够确定下来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五是夫妻一方所继承的或者经赠与所得到的财产,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婚姻生活中,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占有和管理并不平等,多数情况下是有一方所管理,如果占有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变卖共有财产或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他人,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等,另一方不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进行财产分割,这对另一方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面对婚姻生活中的种种变化,我国法律规定也不断的发展变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據《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更加明确的规定了两种重大理由的适用情形,二者之间相互衔接,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建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是为了满足婚姻弱势一方的需要,保护财产受到侵害一方的利益。

二.我国现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颁布第一次建立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但请求法院分割财产的条件存在许多缺陷,其适用情形范围狭窄,仅规定了两种情形,远比国外法律中规定的适用情形少,虽然我国引入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概念,但是其内容规定的略为简略,尚有诸多的问题未作明确说明,不能解决在现实婚姻生活中所普遍遇到的问题。其中第四条所规定的损害行为涉及的财产分割的方式未作明确规定,从而引发许多学者对该条文在认识理解上产生了分歧。

夫妻双方在分割之后所产生的新的财产应如何处理未作要求。一旦夫妻之间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则证明双方未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而产生了分歧,那么就无法适用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分割,在一方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之后,所产生的新的财产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如果每次所产生的新的财产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对于当事人来说算是一个较重的开支,与此同时也加重了司法部门的负担。

三.完善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议

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以非常财产制作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但在我们国家尚未适用。非常财产制指的是出现特殊的法律所规定的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由夫妻一方提出申请,由法院判决撤销原依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度,转变为适用分别财产制度。由此可以看出,非常财产制在此处具有转化的功能,将财产共有转化为夫妻双方分别所有。根据我国的发展状况,总结出如下适用情形:第一、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造成共同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夫妻一方有权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度。第二、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下落不明的。第三、夫妻一方拒绝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欠缴的债务。第五、夫妻一方破产资不抵债的,另一方享有提出分割财产的请求权。

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分割财产后,在适用财产分割的情形消灭后,并且不存在损害对方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经过夫妻一方的申请,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综上所述,对我国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进行了分析,对此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综合考虑提出了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充分发挥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价值,从而实现婚姻家庭的稳定。

结语:

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但是仍然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适用情形狭窄等缺陷,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支撑,因此我国应当重新审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完善婚内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权利,保护财产受到侵害一方的利益,从而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适应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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